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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

史志诚




    第一条  为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之鸦片毒品,依边区政府决议,设立边区禁烟督察处。
    第二条  禁烟督察处设延长一人,副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总揽该处之全部事宜。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职掌如左[下]:
    (一)设秘书一人,掌管文件之拟稿、收发、保管与不属于各股之事项。
    (二)第一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二人,掌管左[下]列事项:
    (1)毒品案件之处理,与毒品烟具之没收、销毁。
    (2)查获烟毒奖金之核发。
    (3)调查整理禁政[烟]材料。
    (4)处理日常行政及开支事项。
    (三)第二股设正副股长各一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左[下]列事项:
    1.毒品之查缉。
    2.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第四条  督察处得于必要地区设立督察分处。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正副处长之命,与地方行政长官之督导,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查禁处理事宜。
    第五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掌管事项如左[下]:
    (一)设文书一人,掌管第三条第一款之事项。
    (二)设处员一人至三人,掌管第三条第二款之事项。
    (三)设侦缉分队长一人到二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第三条第三款之事项。
    第六条  督察分处之人员,得视事务之繁简与必要而增减之,但须经督察处之批准。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或设立侦缉网。
    第八条  本规程上有未尽事宜,得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