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
第一条 为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之鸦片毒品,依边区政府决议,设立边区禁烟督察处。
第二条 禁烟督察处设延长一人,副处长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总揽该处之全部事宜。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之内部组织及其职掌如左[下]:
(一)设秘书一人,掌管文件之拟稿、收发、保管与不属于各股之事项。
(二)第一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二人,掌管左[下]列事项:
(1)毒品案件之处理,与毒品烟具之没收、销毁。
(2)查获烟毒奖金之核发。
(3)调查整理禁政[烟]材料。
(4)处理日常行政及开支事项。
(三)第二股设正副股长各一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左[下]列事项:
1.毒品之查缉。
2.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第四条 督察处得于必要地区设立督察分处。督察分处设分处长一人,承督察处正副处长之命,与地方行政长官之督导,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查禁处理事宜。
第五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掌管事项如左[下]:
(一)设文书一人,掌管第三条第一款之事项。
(二)设处员一人至三人,掌管第三条第二款之事项。
(三)设侦缉分队长一人到二人,侦缉员与侦缉队员各若干人,掌管第三条第三款之事项。
第六条 督察分处之人员,得视事务之繁简与必要而增减之,但须经督察处之批准。
第七条 督察处督察分处,得因工作之需要,于冲要地点设立检查站,或设立侦缉网。
第八条 本规程上有未尽事宜,得呈请边区政府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