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修正草案
(1943年)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陕甘宁边区政府之命令制定之(照旧)。
第二条 边区禁烟督察处分设左[下]列各级组织(照旧)。
1.禁烟督察处(照旧),2.禁烟督察分处(照旧),3.县(市)禁烟督察分处(增加)。
第三条 禁烟督察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承边区政府之命领导分处执行边区鸦片,以及鸦片代用毒品之查禁事宜(照旧)。
第四条 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执掌如左[下]:(照旧)
原文:(一)秘书室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文件之撰拟校对收发保管。
2.关于经费之开支,物品之购置,分发其他应用之庶务。
3.关于人事之进退登记与勤惰之考核。
4.关于各地禁烟工作之视察。
修改文:(一)第一股股长一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询问员一人。
1.关于文件之撰拟,缮校对,收发保管。
2.关于毒品案件之询问及提供处理意见。
3.关于查私毒品收缴作价及奖金之核发。
4.填写护照。
5.整理调查研究材料。
原文:(二)第一科承处长之命执掌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案件之处理。
2.关于毒品及烟具之没收与销缴。
3.关于查缉毒品奖金之核发。
修改文:(二)第二股长兼督察队队长一人,设副队长一人,缉私员四人,督察队员二十人。
1.在边市一带进行缉私并设立缉私网。
2.必要时须随时分派各督察分处协令缉私工作。
3.对督察队的政治及技术教育。
4.对烟商之调查研究。
5.边市毒品的检查与没收。
6.关于毒犯之看守与解送。
原文:(三)第二科承处长之命执掌左[下]列事项:
1.关于烟民调查登记与烟民证之发给。
2.关于烟民戒烟之督劝与调验。
修改文:(三)取消原有第二科及秘书室。(理由:合于精简政策)
(将四条之款去掉,理由:已归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四)款原文:督察队承处长之命及一科长与分处长领导分驻各地执掌下列事项:
1.关于毒品之查缉。2.关于毒品案犯之看守与解送。
第五条 督察分处设处长一人,承督察处之命及地文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该分处所辖境内毒品之查禁事宜(照旧)。
增加:按照各分区物资分局支局之重要区域设立督察分处,处长由各地物资分局及支局长兼之。
第六条 督察分处内部之组织及其执掌如左[下]:
一、文牍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一款左[下]列事项(照旧)。
二、第一股承分处长之命执掌第四条第二款左[下]列事项(照旧)。
增加款:(一)绥德关中督察分处组织与总处相同。
(二)鄜、临定边分处组织,设秘书一人,缉私二人至四人,督察队员五人至十人,必要时可设立股。
第七条 督察分处之组织只在重要城市设立,其不重要之县市组织从简,分处长由县长兼任之,设副处长一人兼任秘书,关于检查与处理案件则由县保安科及裁判员兼任之(照旧)。
第八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边府修改之(照旧)。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照旧)。
(将原有八条九条,因重复以上修改文,故去掉,将十条十一条之次序移为八条九条)
(陕西省档案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