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联防军区通令
——特依缉私办法重行规定各级缉私人员责权
(1948年2月22日)
为贯彻严禁毒品,肃清蒋币、银洋及赤金在内地行使等政策,己制定缉私办法公布在案,兹特依据缉私办法重行规定各级缉私人员责权如下:
一、缉私所获物品,各级缉私单位不得从中支用,如确需开支经费时,务须呈请缉私总会核准,向财政厅领取。以资统一,而免流弊。
二、区县所组织的缉私机关,可以缉私,但无权处理,必须封送分区缉委会转呈缉私总会处理之。
三、各分区缉私委员会,每月务要向总缉委报告一次(毒品、敌币、黄金、白洋等详细数目),以资和贸司核对转财政厅账,作为财政收入。各分区缉委会,会同贸司每月分别呈报没收款数,给缉私总会、财政厅、贸司。
四、缉私大队与缉私人员不得从事商业生产,只准农业生产,如种茶及手工作业等。
五、党政军奉令向上级交送家务不得没收(但须带有送交机关首长之证明文件,准允通行)。
六、贸司给各分支公司解送毒品时,持贸司护照通行证,不得没收,以利通行与转送迅速。
七、半年总结工作一次,对好者奖,不好者惩。对群众提奖,各缉私分会呈报到总会,有特别成绩者,由总会酌情批奖。
以上各级缉私责权,务使各级缉私人员严格遵守,不得超越职权。另附三联没收证据,封口证使用法希各级缉私机关严格执行为要!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刘景范
司 令 员 贺 龙
政 委 习仲勋
副司令员 王维舟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