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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陕甘宁晋绥边区缉私办法

史志诚


    为贯彻严禁贩卖毒品,肃清蒋币、银洋及赤金,在内地行使等政策,特制缉私办法如下:
    一、关于查禁毒品及蒋币、银洋、赤金的收买与推销等事宜,政府特授权给各级贸易公司、银行负责进行,其它任何机关及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买卖。
    二、不论机关或商人如须以蒋币、银洋、赤金充抵外汇,向境外购入军民必需品时,得按照边区政府颁发之管理外汇办法,向贸易公司声请,经批准后向银行兑换,并授予携带出口证明文件,方可通行,如无银行证明文件携带蒋币、银洋、赤金者,统以走私论。
    三、民间之金银质首饰,准许自由佩带保存。黄金、银洋、元宝只准保存。蒋币一概不准保存,人民保存之银洋、条金如愿兑换时,须持当地区、乡政府介绍信去银行兑换。
    四、各机关部队商民人等,凡私自买卖携带银洋、蒋币、赤金等违禁品(持有贸易公司银行证明者除外),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人送政府处理。
    五、除专门缉私组织外,各分区及各县税务局、贸易公司、银行均有担任缉私之责,缉获之私物一律归大公,一般规定不给奖金,情形特殊者,由边区缉私委员会,酌情发给。
    六、缉私人员只能在路途、道口、河口、关卡检查,不得进入民房、商店搜查。如必须搜查时,应事先报告当地政府,经同意后,协同进行检查,同时并报告上级缉私组织。
    七、缉私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发,无缉私证者无权缉私。凡宣布没收之违禁物品,缉私机关须发给没收执据。如发现缉私人员或机关有私吞赃物或受贿行为者,一律依法论处。
    八、各分区所查获没收的金银、敌币、毒品一律交当地贸易公司、银行按当时牌价作价,并取得正式收据,交边区缉私委员会(晋绥各分区则交晋绥缉委会)。
    九、贸易公司分行携带以上违禁物品时,除发给一般证明文件外,并须有负责人之签名或盖章信件,以便查明,而免混淆。
    十、各贸易公司银行如有滥用证明文件包庇受贿行为者,须依法加重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前颁之缉私办法及缉私证一律作废。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