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军区司令部指示




[字第 号]
(1948年12月)
各专员、县(市)长、分区司令员,并各级缉私委员会:
边区的缉私工作在过去一年中由于加强领导与成立缉私队,结果虽使此工作在贯彻禁令,阻遏走私气焰,以及查获禁品等方面获得了若干成绩,但缉私工作本身尚存在着不少的缺点,这些缺点主要表现在:许多地方缉私分会对缉私工作的领导有名无实,有的甚至发生乱收乱用,不解不报等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各分区党政军领导机关对此工作重视不够,因而放松了对缉私工作的领导。
兹为坚决克服上述现象,继续贯彻统销政策,以及保证各种禁令的彻底执行起见,除修正颁发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缉私规章外,对于今后缉私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地党政军领导机关必须认识加强缉私工作是保证统销、贯彻禁令增加收入,支援战争的有力武器,为此对此工作必须予以适当的重视,把它当作本身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经常注意领导并发动所属人员随时注意配合,予缉私人员以有效的协助。
(二)要求各机关所属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本部的生产人员,更加抓紧教育,绝对禁止违法走私,为防止公营商店走私缉私队有不经政府随时进入检查之权,公营商店有违法走私者,一经查出除违禁品没收,商店封闭,经手人送政府依法办外,而该部门的主营人亦应负责。
(三)为加强各地的缉私工作,在未成立缉私队的分区,须迅速依据当地走私情况成立一定数量的缉私队并由分区专署司令部负责解决枪弹武器,缉私队的工作可按绥德分区做法,由缉私分会委托,税务分局领导,缉私人员的待遇可按地方部队标准发给,由税局向财厅统一造决算报销,已成立缉私队的地区必须加强缉私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执法守法,缉私人员的赏罚必须严明,违法失职者应受适当的惩办,如有成绩者也要给予奖励。
缉私人员原则上不给缉私奖金,但成绩优良者可由缉私分会提出意见呈请缉私总会批发工作奖金。
(四)缉私查获的物品,除违禁货物漏税货物送税务机关依条例处理外,对毒品、敌币、金银、白洋等违禁品必须依法没收,任何人不能例外,对贫苦群众及军工烈属如因没收以致不能回家者,可由当地县市政府证明,酌量发给路费(此须按月转分区财委会向财厅报销)但历犯不能照顾。
为了纠正已往缉私工作上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分区缉私分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的工作报告制度与没收品的报解制度。
第一,分区缉私分会须按月汇制缉私情况报告表一次(两份)按理作书面工作报告一次,报告边区缉私总会,而四八年度的缉私总结于二月底前作出报告,缉私总会以凭呈报西北局和西北政府。第二,各县的没收品(指毒品敌币白洋金银)必须按月解交分区缉私分会,各分区中除延属、三边、绥德按期(多者每月一次,少者二月一次)直接解送延安总会外,其余一律解交分区贸易分公司,但解交公司者须按月将公司收据寄来总会,另给正式收据。
(六)为了奖励群众协助缉私,凡群众协助缉私者一律依照缉私提奖规定给奖,奖金的领发办法规定为:奖金一律由税务机关在税收先行垫支,但在发给之前必须先经县的贸易支公司(或分公司)评定成色价格并取得公司的证明信后,方可发给。奖金的报销办法则由各地的税务机关按月造决算(附领据证明信)向财厅报销之,以上各项希各地缉私分会,党、政、军、税务贸易机关切实研究执行为要!
(附陕甘宁晋绥边区缉规章 份)
边区政府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军 区 司 令 员 贺 龙
政 治 委 员 习仲勋
副 司 令 员 王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