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延属地委关于禁种特产规定的秘密通知
(1943年8月1日)
禁种特产的决定,各县党政都能认真执行,但有少数下层干部及一部分群众对禁种了解不够,以致在偏僻地区经严令铲除后,尚留有烟苗。据调查所知,此项遗留烟苗,均已收割集总[中]起来,为数为少,兹为贯彻禁令,并使公众得有收益起见,特规定如下办法,希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切实认真执行:(一)立即深入的调查留有烟苗之人家、亩数、收获量,以便有计划的进行没收,最低限度公家要没收到全收入的80%。(二)在没收时,烟户最多只能留到20%。(三)凡[确]已吸用或变卖出去的烟户者,可以按市价没收,如出卖在临近者,可以追回没收。(四)各县现存之特货,无论旧存或新收均*立即送交专署,统一出售,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也不得在下边出卖,续收到的,应随时送来论价出卖。(五)此项变价得来之款,原则上仍归各该县,但分区财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酌情作极少数的调整,以上办法,只作执行之准则,不许宣布,并须严格切实执行,对群众仍称没收处罚。
张邦英 王震 曹力如
(陕西省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