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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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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陕甘宁边区政府转饬子长县惩处烟土案的批答
史志诚
[战字第298号]
(1943年1月80)
子长县黄县长:
关于你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顷接联防司令部来函称:“子长县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办理好了。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选自《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