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子长县政府请示处办烟犯李起发、高光富的呈文
高等法院李院长:
本县瓦市公安局于六月十二日查获烟犯李起发、高光富二人解送到案,审讯终结,供认是山西人,由蟋蜊峪与烟客刘俊生、老董等四人,共带烟土六件(李起发的二件净重三十九两、高光富的一件净重二十八两、老董的三件重量不清),经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到此(每两保运费法洋八元),到达后李起发之烟,即与七一五团换得骡子二头,马一匹,令同伙刘俊生赶回家中,高光富及董姓之烟,给七一八团之大光商店出售,每两法币一百四十五元,并由七一五团在蟋蜊峪之商店主任薛宗贤送到该店(初到时在五团供给处保存),言定期限两月,因时期仓促,并未给任何手续等语不讳,查该犯等来此卖违禁物品,是由七一五团运输队保运,其售销烟土,又在军队与大光商店中,故除董姓在逃,刘姓先去未获外,将该二犯羁押、并向大光商店追要赃物,以凭核办,不意向该店追要数次,初不承认,最后尹主任承认买土二百多两,但不交赃物,并连详细数目,不肯实说,以致本处无法处判,而该犯等又是外省人民,事实上不能长期羁押,故将详情具文呈报,请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判是盼!
敬礼
县 长 黄聚俊
裁判员 李桂荣
1942年12月5日
(陕西省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