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及其业务
一、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的设立及其演变
1935年10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随红军长征转移到达陕北吴起镇,11月迁至陕甘根据地中心瓦窑堡。经过长征,国家银行大部分文件、资料焚毁,到瓦窑堡时,仅余两担金子及少量资料。参加长征的国家银行干部开始有14人,到达陕北时仅余8人,加上调出人员,一度仅剩下曹菊如、曹根全两人。不久又从其它部门调进杨万胜等两名青年,着手重新建行。
1935年11月下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改组为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由西北办事处财政部长林伯渠兼任行长①,国家银行原业务处长曹菊如升任副行长兼会计科长②;同时,陕北省工农民主政府则决定撤销陕甘晋银行,将其业务及人员李青萍、崔德全等三人并入西北分行。
西北分行内部设立出纳、营业、会计三个科,并代理中央财政部金库。西北分行成立后,陕甘晋银行原属的货币印刷所划归西北分行,由贺子珍任所长(兼任银行的发行科长);后来贺子珍调走,由朱华民、黄秋胜继任所长。当时,西北分行有职工57人,并且还成立了货币兑换所。③
1936年6月底,由于主力红军西征至陕甘宁边境地区,反动军阀井岳秀部队乘虚进攻瓦窑堡,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乃随中央领导机关于7月间西迁保安。同时,为了适应抗日形势的需要,该行正式更名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并结束了银行下属的货币印刷所,干部全部调银行工作,从而增强了银行的干部队伍。
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到保安不久,由于一方面红军东征时缴获了石印机和道林纸,印钞条件有所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各机关、部队云集保安,市场供应很困难,于是西北分行在这里重新恢复了印钞厂,并按照中央指示设立营业部,批发食盐、布匹等大宗货物给合作社和群众。
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决定党政机关迁往延安,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于1937年1月3日迁至延安。同年10月1日,西北分行改组成立陕甘宁边区银行。
二、西北分行的货币发行及流通
在积极筹设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的同时,根据地还致力于苏区货币发行及流通的统一工作。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统治区实行不兑现法币政策,金融市场上银价飞涨。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为了稳定金融,防止白银外流,收回银币,发行苏维埃纸币,刚成立不久的西北办事处,于11月16日发出第一号《训令》,指出“为着金融流通的便利,发行票币是需要的,但票币形式急需统一,发行数量应不超过市场的需要,以免发生其它弊端。”④按照上述精神,西北分行在发行货币的同时,即逐渐收回以前各行发行的各种苏币。
货币发行是西北分行当时的主要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货币印刷所不断扩充,人员增加到几十人,印刷技术也得到了改进和提高。1936年5月在瓦窑堡开始使用石印机印票子,使票子质量大大提高。当时苏票设计由黄亚光负责,币料有土布、漂白市布、土纸、道林纸等,完全根据当时苏区的实际条件进行印刷。
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的名义发行的苏币有1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等,其中现存纸质的有1分、5分、1角、2角、5角等,布质的有1角、2角、1元等⑤。
1936年,西北分行改称“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后发行的货币,现存可以确认的有纸质1元3种,2元1种。其中2种1元票面注明为1936年;1种1元和1种2元票面带有拉丁化新文字。另外,纸质2角、5角两种带有拉丁化新文字的,也可能是改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以后所发。
据当时西北分行曹菊如副行长回忆,在西北分行转移保安之前,苏币发行量尚不大;转移保安后,由于财政收入减少,开支更为艰难,不得不增加发行。到1936年底离开保安时,西北分行发行的纸币,包括收回的陕甘晋银行纸币在内,约为90万元。1941年1O月,陕甘宁边区银行报告称西北分行“发行钞票百万余”。⑥
在转移保安以前,各种苏币的流通情况一般是好的。转移保安后,由于财政性支出增加,货币发行量增多与商品供应不足的矛盾明显尖锐起来。当时保安城内连一家能去白区进货的商店也没有。白区商人受反动宣传的影响,对共产党、红军很害怕,不敢来苏区。后来虽然中小商人来了一些,大商人却始终不敢来。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为此设立营业部,一面收购商人运来的货物,一面将货物配售给机关或卖给群众。但银行一家的力量毕竟有限,群众在限量以外买不到平价东西,苏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却越来越多。这样保安市场物价日趋上涨。1936年7月西北分行刚到保安时,一元苏币可买一只羊,到了年底离开时,就只能买到一副羊下水了。⑦
早在1935年,针对国民党实行“法币政策”,搜刮白银(包括银元、生银块)的情况,为保障广大人民的财产安全并防止苏区现洋(现金)过分外流,西北办事处即“着令”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设法办到“白票”(法币),有出外办货的,可拿苏票或现洋到银行换取白票,以免现洋外流或被国民党政府没收。同时,号召苏区商人带现货如皮毛、牛、羊、驴、石油、枣、木耳等物资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换货。对出境现洋的管理也很严格,凡外出携带现洋者均需到区以上苏维埃开具登记证、介绍信,银行方给兑换。
1936年7月,中央领导机关迁居保安后,西北办事处明令重申“苏币是苏维埃法币,苏区内任何买卖都应以此法币为标准,毫无条件地使之流通。”“严禁白票在市面流通。”⑧西北财政部、粮食部、保卫局又要求凡驻保安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到“购买日用货物及一切东西必须说服群众使用苏票”;并告诉群众使用苏票到志丹市⑨合作社可以买到食盐、布匹及日用品,比现洋更方便;禁止一切机关在根据地使用白票、现洋,凡违令者,保卫局予以严惩⑩。
对于用苏区食盐和其它产品换回的区外物资,也要求必须卖收苏票,如有假借食盐等卖收白票、现洋者,查出后除由政府或保卫局予以相当处罚外,同时停止其向盐池购买食盐的权利。但由于苏区对外贸易的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对商人运进大批布匹及其他必需品卖交贸易局者,可兑付以现金或白区票币”,甚至银行还给予低利贷款;但对商人贪图厚利,“径卖货物予零售商不卖交贸易局者”,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不予兑现。(11)
三、西北分行的业务
西北分行建立不久,红军即行出征,陕甘宁根据地在敌人的重兵威胁下,斗争非常艰苦,银行的一般业务也很难开展。但在西北分行的积极努力下,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1935年11月下旬,西北分行成立后,代理金库工作便成为其主要业务之一。开始,由于全面建立金库的条件尚不成熟,只建立了中央财政部直属金库,并帮助陕北省各县建立了预决算、会计、报告等制度。直属金库当时称“苏维埃国库”,归西北办事处财政部国库局直接领导。1936年春,西北分行开始在根据地各省、县成立分支库,先后组建了陕北省金库及所属各县支库。是年秋,又分别成立了陕甘省分库(后改为关中分库)、陕甘宁省分库(后改为陇东分库)。因为当时西北分行尚无分支机构,故分支库均为独设或由其它单位代理业务。
在领导关系上,1936年7月以前,由于财政体制上中央、地方没有分开,因此总库(中央财政部)的命令直接发到县一级支库。7月,总库随中央机关迁到保安,中央财政与各省财政实行“分灶吃饭”,总分支库间的关系亦由原来的直接领导改为间接领导,中央财政部命令不往省以下分支库颁发。1937年10月,由于各省建制取消,分支库亦随之结束,中央金库更名为陕甘宁边区金库。
这一时期一直实行委托金库制,会计上单独成立系统,业务范围包括党、政、军各系统的收入与支出。
西北分行成立后,立即办理存款业务,其种类有定期存款、往来存款、特别往来存款等。
各种存款的利率列表如下:
1936年春,为了配合苏区春耕运动的开展,西北办事处责令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开始发放对农民贷款,并规定“利息至多不能超过五厘”。同年1月26日,西北办事处为开展春耕运动发出的《训令》中又强调“如有群众非常缺乏购买耕牛、农具等的资金,土地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告诉农民向国家银行暂借,或组织借贷所等方法解决,使其不至因无资金而荒芜了土地”。(12)接着,西北分行制订了《农民放款暂行规则》,共10条,规定凡贫雇农、中农购买农具、肥料、种籽、开辟荒田、整修水利等均得向国家银行在各县所设的办事处贷款;借款数额每户限于五元,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利息依不同贷款对象及期限有所区别:红军家属,期限1—3个月,月息2‰,4—6个月,月息3‰,7—12个月,月息4‰;一般农户,期限1—3个月,月息3‰,4—6个月,月息4‰,7—12个月,月息5‰。
春耕放款发放后,各地农民大为称便,纷纷向西北分行设在各县的代办处借款,仅陕北省一个多月就放出了近3万元。但由于银行曾规定:凡农民要向银行借款的,需先找人担保,然后才能到银行办事处领款,致使有些农民因找不到人担保而借不到款。为了便利群众,银行简化了借款办法。规定:凡农民因缺乏种籽、农具,要向银行借款的,不必再找人担保,只要经过乡政府的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借款的,由乡政府盖上公章加以证明,就可以到银行办事处去领款。当年,西北分行放出农贷约数十万元。
为了刺激小商贩运货进口,保证苏区物资的供应,促进根据地贸易的发展,西北分行曾发放小额低利商业贷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为了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西北分行制定了《对合作社放款暂行规则》,共计11条,规定凡经中央国民经济部批准登记的合作社可照章向西北分行借款,借款前须填借款申请书,借款时,须填借据,由社主任及县以上国民经济部部长盖章。借款数额最多不能超过该社资本总额的百分之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息一个月以内5‰,2—3个月6‰,4—6个月7‰。
因西北分行在根据地内未设分支机构,又是与区外金融机构性质不同的银行,加之邮递条件所限,各种汇兑业务未获得发展。
1936年7月3日,西北办事处责成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设立营业部。当月5日,营业部正式成立,其业务主要是“采办大批布匹和其它日用必需品,批发各县区合作社转售群众”。在志丹县各区合作社尚未建立之前,所有货物也由营业部零售。在物资供应上,该部对机关实行配售政策,对一般群众则限量平价出售。西北分行营业部的成立,开了陕甘宁根据地银行经商史的先河,为以后战争条件下的银贸结合,相互促进,树立了典范。
四、统一战线重新形成后的金融业务转变
1937年1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迁入延安。为了适应根据地不断巩固、扩大和国共合作日渐形成统一战线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地金融方面也采取了过渡的方法。首先是着力于扩展银行业务,培训业务干部。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举办了两期培训班,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其次,调整借贷政策,实行减息,与土地政策的转变相适应。在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继续实行低利率借贷的同时,规定“以前农民借地主的债,如果利息超过本钱或者与本钱相等的,则不再付利息;没有超过本钱的,酌量减轻”。以后借债,“最高利息不得超过1分5厘”(13)。同时,向私人工商业者发放低利贷款,支持其发展业务。再次是采取过渡性的货币发行和管理政策。先是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和红军部队进驻到原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即新苏区)的,为保证商业自由及尊重当地市场的习惯,在苏币未在当地流通前,一般必须使用国民党法币与银元,但在部队和机关内部仍使用苏票;责成贸易局及西北分行营业部大批购入物资,有计划地分配给各机关,不得向市场争购;在原有苏区继续行用苏票。后来,随着国共合作局面的形成,根据地决定收回苏票,允许法币在区内流通。为此,西北分行在延安设立了专门机构,按6:1的比价(内部掌握)用商品将所发苏票全部兑回。该行还派出干部用牲口驮着群众需要的东西,到路远人稀的地方回收苏票,受到苏区群众的赞赏。
①林伯渠(1885—1960年),湖南临沣人。早年参加同盟会。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国民革命军六军主持政治工作。1927年参加南昌起义,后去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到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国民经济部长及财政部长,并参加了长征。到达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②曹菊如(1901—1981年),福建龙岩人。青年时代在印度尼西亚参加反帝大同盟。1930年回国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是闽西工农银行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创始人之一。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历任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副行长、边区财政厅长、边区银行行长、中央财经部副部长,西北财经办事处秘书长等职。建国后任人民银行行长。
③参见1936年2月19日《红色中华报》。
④《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7页。
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上册,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165—169页列有1分、5分、1角2角、5角、1元等图片。其中2角、5角两种印有“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之简称,但上面却印有拉丁化新文字,经分析,这两种货币可能是“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时期所发。另据国营五四一厂厂史办《陕北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印刷所货币印制简史》述及本期曾印有2元、5元两种苏币。
⑥《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5页。
⑦《曹菊如文稿》,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第28—29页。
⑧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布告》(1935年7月3日);西北办事处《通告》(1935年9月4日)。
⑨志丹市原名保安,1936年改称志丹市,但群众仍习惯用保安。
⑩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通告》(1936年9月4日);西北办事处财政部、粮食部、保卫局《通告》(1936年7月5日)。
(11)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布告》(1936年7月8日);《林伯渠致彭德怀的一封信》(1936年7月15日)。
(12)西北办事处《训令》(为春耕运动)1936年1月24日;《训令》(为春耕运动)1930年1月26日。
(13)《回苏区的豪绅地主要收租还债怎么办》载于1937年4月23日《新中华报》第3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