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边币的发行和流通
一、禁止法币流通,加强对法币的管理
(一)禁止法币在边区境内流通
1941年以前,陕甘宁边区一直以法币为本位货币。皖南事变后,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促进边区经济的发展,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
1941年1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第一个《关于停止法币行使的布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法币在境内行使;凡藏有法币者,须经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兑成边区票币使用;禁止私带法币出境,并对出境法币实行准许证制度。2月15日,边区政府又发出《通知》,指出:禁用法币的目的一是为了促进边区经济自给,限制外货入境,刺激边区工农业生产;二是为了使境内群众免受法币狂跌的损失;三是为了防止法币外流使日寇得以套取外汇;四是在政治上对顽固分子封锁边区予以有力的回击。《通知》同时要求各机关、各公营商店带头严格执行政府法令,停止使用法币,“以为市乡商民之倡”。
上述决定付诸实施以后,法币在边区部分地退出了流通,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多种原因,法币在部分地区暗地或公开流通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时期还相当严重。为此,边区党政军各部门又发出了一系列的指示,边区政府于1941年12月18日公布了《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共11条)。这些指示和条例规定:边区境内依法严禁法币流通,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予以严厉惩处。其主要规定和处罚办法是:(1)对于以法币作价交换者,以破坏金融论罪,没收其一切钱货。(2)恃强胁迫兑换法币或以不正当之手段借故没收法币及故意提高法币者,一经告发,除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破坏金融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死刑以儆效尤。(3)动员党、政、军、民、学各个方面广泛宣传政府有关禁用法币的法令,动员公安、保安及八路军锄奸系统密查法币流通情事,并保证依法惩办违法者。(4)实行部门和首长负责制,各地出现拒用边币、行使法币情事,如公安部门不予究办,首先要受到处分,同时各该级政府及驻军首长须承担责任。上述政策和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还很有限,法币流通问题在边区长期存在,始终没有彻底得到解决。
(二)完善对法币出境的管理
1941年上半年,边区对法币出境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边区严禁私带法币出境,因正当理由须带法币出境者,须申领法币出境许可证,凭此证向边区银行或光华商店兑换法币。为了贯彻实施有关政策和规定,边区政府制订了明确的奖惩办法,规定:查获私运法币出境后,以没收钱货的一半奖励给举报者;公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贪脏枉法者,依法予以严惩。
边区实行限制法币出境政策以后,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如三边商人们反映,按照有关规定,法币在500元以下者核发准许证后方可出境,但甘草及其它土产收购和出境时需要的法币远远超过此数,如严格照章批审,势必影响土产出口和收购;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商人带法币经过边区往其它地区办货或旅行者甚众,所带法币量也大,如令其兑换边币,则其并不在边区购货,如没收其法币,又必然造成不良影响;盐池一带的食粮大多购自宁夏,需大量法币,很难控制法币出境。为此,边区政府于1941年3月令三边专署,补充规定:(1)商人运土产出境,所需路费法币,无论多少,准予出境。(2)商人携带法币过境,不在边区购货,无论携带多少,不许留难或者没收。(3)人民向外购粮(即必需品),无论携带多少法币出境,均可发给出口证。
1941年4月11日,边区政府发出《通知》,鉴于执行限制法币自由出境政策以后,“人民颇感不便”,为便利人民购进必需品,免受收藏法币跌价的影响,决定:准许人民自有法币,不经申请及检查的手续,得以自由出境。但强调,边区内仍不准法币在市面流通。
二、边区政府关于发行边币的决定和措施
在禁止法币流通后不久,边区即作出发行边币的决定。1941年2月18日,边区政府《布告》指出:“政府为巩固边区金融,便利资金流通,保障法币不外流资敌,兹决定发行边区银行一元、五元、十元钞票三种,自本布告之日起流通行使,仰军民人等一体执照”。①同月22日,边区政府又发出《布告》和《训令》。《布告》用通俗艺术的语言告诉全边区老百姓:“法币天天跌价,商民暗地吃亏。日寇吸收法币,套取外汇便宜。要除两个大害,只有停使法币。法币掉(调)换边钞,正确金融政策。公家保存法币,免得落到敌手。正当商民出外,兑换随时允许。政府改革金融,旨在便利商民。关系人人利害,不惜详细说明。不准高抬市价,不准买卖法币。不管公私商人,都在惩罚之列。政府言出法随,一切秉公办理。明令已经颁布,大家遵守毋异。”②《训令》向分区专员、县长及财经工作者通报了发行法币的目的:一是为了建立正规的金融制度,逐渐换回光华商店代价券,使边币成为边区唯一的本位货币。二是为了使民众免受法币狂跌的损失。三是因为停用法币后,货币流通市场出现空白,须边币填补。四是要发行公债以救燃眉之急,发行边币能便利群众购买公债。《训令》特别指出:边币的发行是有限制的和有物资保证的,它以边区的盐税、货物税及公营经济收入作保证,一俟边区经济状况好转,边币就能从法币的影响下解放出来,回到能兑换现金(金银)的地位。边币发行以后,光华代价券继续在市场流通,但由于对该券与边币、法币的关系规定得不很明确,致使出现了有的群众用光华代价券当作法币向边区银行兑换的情况。为此,边区政府于1942年1月分别发布《命令》和《布告》,宣布所有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与边币等值流通,由边区银行负责接收,以后不得以光华商店代价券当作法币使用。
边币发行之后,为了使之迅速占领边区整个市场,并真正成为边区唯一的本位货币,政府和银行均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这些措施大致可分为法律行政措施、宣传措施和经济措施三个方面。
在法律行政措施方面,边区一开始就十分注意充分利用政治民主的有利条件,运用抗日民主政权的控慑力量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通过法令、政令,强制边币投入流通市场,并使之成为边区唯一合法的货币。1941年2月I8日,边币发行时,政府就明令指出:边币是边区唯一合法的货币。之后,又“训令”各地、各部门,要求务须用政府法令保证边区内部完全行使边币,不准行使法币及其它货币;重申边币是用边区政府法令保证其流通的,境内一切交易价格,均须以其为计价标准,社会上一切支付活动均须以其为工具,否则即系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对于以其它货币作价交换者,政府明确规定,钱货一概没收;如有拒用边币者,任何人均得将其扭送军政、公安、司法部门,从严惩处。1941年12月公布的《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规定得更为具体:“凡在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作价交换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全部没收之;在边区境内故意拒用边币者,按其情节轻重,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之劳役,或科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罚金”。
在宣传方面,当边币刚刚发行的时候,边区政府就要求各专员、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地宣传和解释,让边区全体民众都充分了解政府发行边币的目的、意义及对群众的好处,不断提高边币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边区银行及各宣传、新闻单位也不失时机地做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在经济方面,边区也采取了一些办法来保证边币尽快占领边区市场并保持正常和顺利流通。首先是平衡内外贸易以保持边币对内价格(物价)和对外价格(比价)的稳定。在这一方面采取了以事实上的物物交换求得出入口贸易平衡,以实物保障求得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统一协调和集中领导边区各种经济力量,一致进行对外经济斗争等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次是发展边区自给经济,增强边区经济实力,使边币的发行建立在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再次是随时把握边币的发行速度和发行数量,努力处理好稳定金融、稳定货币、稳定市场与支持财政、发展生产、扶助贸易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和减少财政性的发行,避免大量货币集中在短时期内发行,使边币发行与市场商品流通对货币流通的要求相适应。另外,对银行工作本身,则注意努力发展储蓄,增加存款,减少货币发行在银行资金运用中所占的比重,使放款更多地建立在银行自有资金和存款的基础之上;加强货币交换所的工作,打击法币黑市和其它货币投机活动,积极开展对顽固派的货币斗争;加强外汇金银管理,花大气力将法币、银元及其他货币驱逐出边区的流通市场。
三、建立边币平准基金制度的建议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边区银行在发行边币的实践中还逐渐认识到必须建立边币的平准基金制度,否则,银行在边、法币交换过程中不断亏损,势必影响边币的稳定和边区银行其它业务的正常开展。1941年10月,边区银行向政府提出了这一方面的建议,其要点是:(1)增加边币的汇兑平准基金与银行业务基金,共计2500—2700万元。(2)为了避免低利借贷及物价上涨所带来的严重亏损,改货币贷款为实物贷款,商业贷款则参照国民党政府中央银行挂牌日拆一分的办法办理③。(3)在一定期限内由财经委员会划定银行发行额时,即同时规定财政借款的金额及向银行透支的最高限度;财政借款不计利息,只计印刷费,但向银行透支须照银行透支章程计息,由银行依照具体情形规定每月透支的最高限额以调剂财政金融关系。这个建议在后来得到了部分实施。
四、货币交换所的建立及其作用
在停止法币流通之后,法币与边币的交换问题就日益重要了。这是因为法币尽管在边区内部禁止行使,但边区很大一部分物资须从境外输入,必须用法币购买;边区的食盐、土产等出口,除换回物资外,都是法币。起初,边区对边、法币交换业务并未实行统一管理,当时规定,除边区银行及光华商店外,各级合作社、税务局、财政科均可办理边、法币交换业务。这些机构各行其事,工作上互不协调,导致边、法币交换方面出现了混乱局面,法币黑市充斥。各地的情况表明,如任这种局面长期存在和发展,势必会对边区金融贸易的稳定和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1941年5月,边区金融波动之后,政府开始确立了由银行统一办理边、法币交换业务的主导思想。同年10月,边区银行在延安市指定裕顺通(当时延安的一个较大的商号)参加法币黑市买卖,由银行暗中调节和指挥,意在“以毒攻毒”,即以黑市制约黑市,并进行了公开买卖法币的试点。经过一个多月的实践,边区银行深深感到,要稳定金融,推行边币,必须设立专门的货币变换机构,采取公开挂牌的办法,进行法币买卖和交换。
1941年12月,根据边区的实际及各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边区政府正式授权各地银行和贸易局组织货币交换所,承办边法币交换业务。并且明确规定:凡为对外贸易等用途欲买进或卖出边区以外的其它货币者,均应到各交换所依公平价格自由交易,任何人不得强迫兑换或借故没收。同时公布的《陕甘宁边区货币交换章程》、《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战时法币管理办法》等,对边区的货币交换原则、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1)除了货币交换所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买卖货币为营业;凡在货币交换所之外私行交换货币之营业者,其货币全部没收之;凡借货币交换之机进行金融投机者,一经查获,依法严厉惩处。(2)凡边区公私商人欲外出采购物资、兑换法币者须取得当地两家殷实的铺保,并说明采办何种物资,何地出口,再由当地交换所酌情予以兑换。(3)兑出法币换回货物时,须取得出口地税务局之入境货物税票,买货时之发票及法币兑换申请书,到原兑出交换所注销手续,抽回保条;如有差数须照数退回,否则由保人负完全责任。根据边区政府的决定和指示,边区银行及贸易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在延安市及各分区、县相继设立了各种类型的货币交换所。这些货币交换所依照其性质可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边区银行自办的固定交换所,包括光华商店及其分店代理的交换所;第二类是银行自己主办的流动交换所和临时交换所;第三类是银行委托合作社代办的交换所;第四类是边区政府令饬财政、税务机关代理的交换所。上述四类交换所依其不同性质及其所处的不同经济环境,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据1942年边区银行总结,边区除延安市交换所之外,具有主导作用的交换所还有延川、绥德、定边、西华池、庆阳、柳林、富县、张家畔、延长、瓦窑堡等十余个交换所。
货币交换所的建立与发展,对边区经济金融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于:
第一,便利了对外贸易,促进了边区境内禁用法币政令的顺利执行。1942年8月以后,各交换所业务量大增,绥德、陇东、关中等地暗中使用或兑换法币者亦以交换所牌价为准,沉重地打击了法币黑市活动,在调节和引导边币流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巩固边币信用,扩大边币流通范围。1942年下半年,货币交换所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交换所实力得到大大加强,在打击法币黑市的同时,也有条件和可能采取各种方法巩固边币信用,扩大边币的流通范围。
第三,有利于调剂和稳定边区金融。首先是有利于对边区各分区、县之间货币流通和资金循环的调剂。由于各种原因,边、法币在各分区、县的流通状况很不相同,陇东、关中两地法币有来无去;靖边、安定法币则有去无来;绥德、定边、富县、延长等地法币有去亦有来,但绥德、定边两地法币来少去多,富县、延长两地法币又来多去少。各地区经常的、大量的边、法币需求差别和变化,使得及时调剂各地交换所边、法币的供给结构显得十分紧要;同时也使得各地货币交换工作统一计划、及时沟通、灵活调剂、互相帮助成为势在必行。为此,边区银行十分重视扶持、协助交换所工作,通过统一调度和指挥,全边区的货币交换业务得到了顺利发展,不仅补足了边区银行机构不普及的缺陷,并且有效地调节了各地区之间的货币流通和资金循环。其次是对不同时期货币流通和资金循环的调剂。依照一般的情况,每年春节前后是进口外货较多,边区商人与国统区商人结帐,国统区商人回家过年的季节,对法币的需求量极大;其后直到5月份,因进口贸易不断上升,对法币的需求量仍然居高不下。从6月起直到9月中旬,由于农忙影响,商业贸易成为淡季,法币需求量明显减少。9月下旬到年底,外货进口渐趋增多,土产出口量亦不断加大,多数时候是进口大于出口,法币需求量总的趋于回升。除了一般的季节变化外,各分区、县尚有当地的特殊情况,如三边在骆驼暂停运行的麦收季节,贸易比较清淡,法币需求量减少;冬春两季贩卖比较活跃,因此法币需求量不断增大。此外,由于“政治气候”的变化等,法币的需求量也随之消长变化。为了适应法币在上述情况下的需求变化,各交换所除经常集存、调剂法币以外,还采用了一些灵活的策略和办法,来进行时间上的调剂,以稳定边区金融。如富县的交道交换所在1942年春季因换不进来法币,便借给商人边币,隔若干时日再由商人照价还法币。在春夏两季,延安、三边交换所实行期买期卖,兑换法币100多万元。
五、光华印刷厂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边区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货币的发行、印制工作日益显得重要,建立一个专业的货币印刷机构势在必行。
早在1937年1月初,中央财政部印刷所(亦即直属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的印刷所)迁入延安。由于统一战线的建立,停止了苏维埃货币的印制。同年9月,中央财政部印刷所并入中央印刷厂石印部,负责边区各种有价证券的印制。
1928年6月,边区政府决定为适应边区市场货币流通的需要,发行“光华商店代价券”,由中央印刷厂石印部负责印制。
1940年10月,由于国共关系日趋恶化,国民党政府对陕甘宁边区的经济贸易封锁日益严重,边区财政经济逐渐困难,光华代价券发行量不断增大并准备发行边币。为此,边区政府决定在中央印刷厂石印部基础上成立光华印刷厂,由边区银行直接领导,专门行使边区货币印制职能,厂址设在延安市新市场后沟。光华印刷厂厂长先后为曹承宗、高秉仁、范耀武。该厂先后承印了光华商店代价券(1940年发行的五角、七角伍分两种)、陕甘宁边区银行币(一般称边币)等,印制技术一直为石印。制版、设计高秉仁,雕刻商伯衡,书写高秉义、绘画范耀武、薛兆林。印制材料始为道林纸,后改用土纸。除此之外,光华商店代价券、边币等部分货币由黄亚光设计和绘制。这些货币的版式图案,既有浓厚的革命政治色彩,又表现出精湛的艺术水平,充分显示出独立自主的人民政权货币的特征④。
六、加强对金银外汇的管理⑤
抗战以来,边区对生金银,硬币的私自收售虽已严密注意,但始终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切实进行管理。禁用法币,推行边币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生金银、硬币及其它区外发行货币的流通对边区金融的稳定和边币市场的统一完整和边币的顺利流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边区银行于1942年2月19日向政府提出禁止生金银硬币及法币等非本位纸币的流通,并授权边区银行统一收购,加强管理的建议。
1942年11月7日,根据边区银行的建议,边区政府颁布了《禁止私人收售质押及私运现金出境惩罚条例修正案》,共14条。其主要规定是:(1)所有金块、金条、元宝、银条及一切金银器皿、首饰、硬币等,均属现金之列。(2)现金之收购及受押由边区银行及货币交换所办理,其他未受委托之任何团体、机关与个人均不得收购、受押。(3)各地交换所须切实遵照边区金银行逐日挂牌价格收兑,不得抬高或压低;收进之现金须按期交给边区银行由该行按规定给予奖励金。(4)各地银楼业原有制造首饰之金料及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应予该条例颁布之日由当地银行、交换所查点登记;以后不许再收购硬货原料(即金银)制售饰品,违者将金银全部没收,必要时得勒令其停止营业。(5)如已抵押或典当之现金(生金银),期满无力赎取例应变价者,不得自由变卖,应由受押人送银行、交换所按规定兑取边币并给予规定之奖金;现金所有人如不愿出售而又急须抵押者,可到边区银行请求抵押贷款。(6)旅客随身携带金饰出境,在五钱以下并具备饰物形状为现时服饰者,得查验放行;五钱以上除政府给特准者外,一律禁止携带出境,违者没收充公。
对于违背上述规定者,给予相当的惩处:(1)对私自收售受押现金者,无论公私,均有扭送政府之权,政府将以没收品30%折合边币奖励扭送人;如因告密而被查获者,亦以没收品20%奖给告密者。(2)私运现金出境者,沿途军警哨卡均可立即全部没收其现金,并将其扭送当地政府,以没收品30%折合边币奖给缉获者。(3)没收品须由当地政府照数出具收据,否则被没收者可向其索取。(4)没收之现金概照牌价由边区银行收兑,得款除去奖金以外,全部上交边区金库。
七、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法币的斗争
边区禁用法币,发行边币的政策实行以后,边、法币的斗争日趋激烈。随着抗日战争相持阶段的到来和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日伪、国民党政府和抗日民主根据地三方的货币、物资争夺战达到白热化的程度,陕甘宁边区处在敌伪、国民党政府前后夹击的环境中,斗争更加尖锐。这一时期日伪采取双管齐下的诡计,一是颁布通货统一令,贬低法币价格并逐渐禁用法币,将强迫兑换和没收的法币集中起来,向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及边区抢购物资;二是采取严厉办法,统制日伪统治区物资,防止任何物资向边区和国民党政府统治区流入,以造或边区货币、物资上的严重危机。
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也同样对边区采取进攻和封锁双管齐下的手段,一是法币急剧膨胀,并将严重贬值的法币,大量挤进边区,抢购边区的土特产,与边币争夺市场并转嫁其经济危机;二是加紧封锁边区,严禁货物输入边区,妄图用切断边区物资输入渠道的办法,来卡住边区的经济命脉。此外,国民党政府还指示其封锁边区的部队,组织所谓“经济游击队”,他们采取了维持巩固法币在边区的信用;打击、迫害推行边币的边区工作人员,破坏边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阻挠边币流通;破坏边币信用,离间人民群众与边区银行的往来关系等手段,来破坏边区经济。
由于日伪和国民党政府的夹攻,边区货物输入量大大减少,大批货物被扣于洛川、西峰镇等地,无法输入;土产、粮食则被抢购,源源不断地流出边区,甚至连过去输入的商品也倒流出境。在金融方面,由于大量法币的倾入,不仅沿边境各地,即使延安、安塞等中心城镇也是法币充斥市面,边币流通市场不断缩小。
还在太平洋战争刚刚爆发的时候,边区银行及贸易局即已预见到战争爆发后,日寇将无法用国民党政府法币套取外汇,可能以大量法币抢购边区物资,同时法币降为辅币的可能性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驱逐法币出境,扩大边币发行和流通,抢购边区以外物资,解决边区困难便成为银行的紧急任务。因此决定:(1)严格执行政府新的金融法令、迅速严加取缔法币流通,一切交易概以边币讲价,使法币不致影响边区内部市场,同时亦可增大边币流通量,便于向外抢购物资。(2)为了应付即将出现的困难,各分行、分局应迅速秘密用尽方法购贮大量棉花、洋纱及日常文具用品。1942年7月25日,边区党、政、军领导高岗、贺龙、林伯渠等发出密电,要求各级党、政、军领导要坚决禁止法币在所辖区域流通,并随时收集境内法币,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抢购物资。对于破坏金融的人犯,必须给予逮捕,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处以极刑以示儆;动员民众将所有法币向银行或货币交换所兑换,或向区外抢购物资;利用时机,相对提高边币比价,以吸引国民党统治区商人运货物进入边区。任何公私商人将食盐及土产运出边区,均须换进半数货物,否则,食盐、土产不许出口。边区银行也随即向所属单位发出“密令”和“指示信”,要求各分支行紧紧抓住政府号召对法币开展全面反攻的大好时机,下最大决心,以银行的经济优势,配合党、政、军各方大力推行边币,坚决打击法币,造成全边区一致对法币进攻的声势。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对法币的总反攻取得了重大胜利。主要表现在:货币斗争的主动权由日伪、国民党政府转入边区手中,改变了对外贸易一度多出少进、甚至只出不进的局面。延安、关中、陇东等地货物进口日趋旺盛,并保持了边区物价的基本平稳。法币与边币的比价由1942年7月全区平均1:3.71元降到同年10月的1:2.12元,边币信用大大提高,绥德、陇东、关中、富县等往日拒用边币的区域,人民已乐于接受边币,因此,市场法币反而显得过剩,而边币日感缺乏,法币黑市低于牌价,形成倒黑市。但是这次斗争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边区银行在推广边币方面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边币印制远远赶不上市场需求,坐失大大推行边币的良机。一些地方在土产买卖中仍未能很好地执行边区有关法令,有以法币作价交换的情事;在米脂、佳县的广大农村,法币仍在普遍流通。另外,各地在贯彻政府法令时,有不少过火的行为,如不许人民存储及携带法币等。
八、反假票、反破坏斗争
1942年10月,由于边区对法币总反攻的胜利,边币比价空前提高,法币比价剧跌,国民党政府破坏边区货币金融的阴谋受到沉重打击。边区货币斗争的胜利,引起了国民党顽固派的极端仇视。于是,他们又采取了新的阴谋来破坏边区金融。一是收集边币票样,模仿、伪造边币,假冒边币破坏边区的货币流通;二是间接利用商人或直接委派爪牙伪装商旅等办法潜入边区,通过各种办法吸收边币,造成某些地区边币奇缺,交换所难以周转应付,不得不默认法币流通。然后又将所吸收之巨额边币,择适当之时机与地点,不惜巨大牺牲,集中抛入某些地区或向某一交换所挤兑,或在黑市故意以高价收买法币,以蛊惑人心,造成群众对边币的心理恐慌,破坏边币信用。
针对国民党政府的破坏阴谋,边区银行于1942年10月15日及11月7日分别发出指示,要求各分行、支行等提高警惕。同时针对伪造假票的阴谋,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了边币票样及记号特点,提高工作人员鉴别真伪边币的技术;发现假票后,跟踪追究,并悬赏5000—30000元,奖励发现伪造者;追究出现假票不能及时发现而致使流通开来的分行所在地负责人的责任。针对拼兑边币的阴谋,边区银行决定对大量要求兑换的法币,多方侦察其来源,发现有疑窦者即可暂缓兑付,令其向外购货;对有挤兑法币情事者,详查其用途,如不出外购货或行迹可疑时,即实行限制或拒绝兑换的措施。严厉禁绝黑市,对于有意进行破坏者,严加惩办。上述措施的实施,对巩固边币信用,促使边币顺利流通起了很好的作用。
九、1941——1942年的边币发行情况
1941年2月,边币开始发行。中共中央原决定发行1000万元,并指定用途为:财政250万元,买粮300万元,盐业投资300万元,银行活动资金100万元。但到当年6月,净发行1105万元,超过了限定数额,每月平均递增28.5%,其中发行最多的3月份比上月增发71.2%。由于发行速度过快,发行量过多,从3月份开始,边区便出现了金融波动,边币由边缘地区流回延安,边、法币比价持续下跌,市场上公开使用法币,大宗买卖不使用法币就不能成交;商业投机猖蹶,物价问题成为边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金融,平抑物价的呼声颇高;边区政府、银行等有关部门和人士对边币发行问题出现了分歧和争议,部分人认为,边区政治有保证,可以无限制发行;要渡过难关,适应革命和战争需要,不能不无限制发行;物价上涨,筹码不足,不得不大量增加发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票子多发,物价上涨,因此不能大量发行;边区商品数量与货币数量相比,商品少了,货币多了,不能再扩大发行;边区对外贸易不平衡,有大量逆差存在,发行量要尽量缩小。上述两种看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倾向,即一种是无限制发行的倾向,另一种是保守的发行倾向。值此时刻,毛泽东主席于1941年1月两次致函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认为“凡不可免之钱,予以概允”,“此时不与断断计较”。又认为,在货币发行问题上“不必肯定边币只维持1000万,宜作1500万之打算,较不束缚手足”。又说:“商品货币流通量成正比例,亦不宜坚持,宜估计到许多新条件,还待今后研究。”⑥同年8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根据当时边区财经工作中问题较多,形势严峻的情况,决定委托毛泽东同志召集有关人士开一次会,讨论解决整个抗日民主根据地财经建设基本方针的统一问题。毛泽东准备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开会。次日他致函边区政府秘书长谢觉哉说,“近日我对边区财经问题的研究颇感兴趣,虽仍不深刻,却觉其规律性或决定点似在简单两点,即(一)发展经济;(二)平衡出入口”。关于发展经济,毛泽东首先强调要发展私人经济及部分公营经济,认为1941年边区的800万元投资仅顾及公营经济,完全没有顾及私人农业贷款和合作业贷款,这种做法,作为过渡时期不得已的办法可以,但不能持久。毛泽东提出,今后必须停止公营投资,发动私业投资,即大放农贷与合作社贷款,兼放畜牧及商业贷款,以达增产粮食、牛羊,繁荣贸易的目的,并保证在不损害群众利益条件下达到财政增收的目的。关于平衡出入口问题,毛泽东尤其强调运盐出口的作用,认为如能年输出40万驮盐,除换取3000万元的棉花、布匹外,尚可收进1000万元的法币,一则可解决财政困难;二则可稳定物价和边币币值。同月22日,他又致函谢觉哉,指出1941年边区财经工作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在公私合作中解决了问题;同时谈到,边区制订财经金融政策的依据首先是革命和战争的需要,其次才是边区的其他特点如地广人稀等。另外他认为,边区目前有许多工作,就目前情况而言,经济建设一项乃是一切的中心,有了吃穿住用,什么都活跃了,而不要提民主或其他什么中心工作。由此可见,当时边区制订计划,编制预算,考虑货币发行等问题,无不从革命与战争的大局着眼,根据边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1941年8月,中央开会讨论金融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作总结指出:边区的问题,基本上不是金融问题,而是经济与财政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发展生产。
由于认识上的转化,边币发行速度在上期基础上有所减缓,但仍保持了一定的速度。据统计,1941年7—12月,边区银行净增发货币1201万元,在上期基础上增发不及一倍,每月平均递增率不过10%,最少的11月份仅增发4.6%,而边币流通情况则转趋正常,币值较为稳定。
1942年上半年边币发行面临的客观形势是:(1)2月份以前,边区统一了土特产购销,大批土特产可用来充抵法币。(2)政府加强了对法币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令和条例,同时建立了货币交换所,开展货币交换业务,边币流通范围有所扩大。(3)国统区开始实行限价,大量货物涌入边区,在此形势下边币币值较为稳定。(4)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指示,经济建设工作已成为各项工作的中心,各项贷款均须增加,故决定增发边币1000万元,以发展生产。基于上述情况,1942年上半年边币增发1763万元,比上期增加46.8%,平均每月递增8.7%,4月份仅增1.2%。
1942年下半年,由于国民党政府实行以法币向边区抢购物资的策略,边区外贸出口大增,法币来源扩大,需求减少,加之边区党、政、军和银行、贸易对法币实行联合作战加以抵制,同时大力推行边币,边币发行量急剧增加。据统计,这半年共增发边币7345万元,比上期增加108%,平均每月递增18%,尤以8—12月份为高,每月平均递增26.60%。在边币急速发行的情况下,物价平稳,比价反而上升⑦。
通过1941—1942年两年边币发行的实践,边区银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和经验,主要是:
第一,要善于掌握边币发行的季节性。在两年的发行工作中,边区银行认识到,每年的12月到次年的1、2月间是边币大量增发的时期,3—5月是增发率渐低的时期,6月一般是增发率低落期,7—10月是增发率渐高时期,11月是增发率低落期。边币发行的这种季节性变化,实际上是边区财政经济以及市场商品流通周期性变化的一种反映。比如每年6月以后直至第二年2月是物价较为平稳的时期,特别适合于推行边币;又如1941到1942年两年均是在12月间计划与布署下年度财经工作,全边区的财政支付和经建投资大多落在这一阶段,而财政收入在这一时期的末尾却是淡月,特别需要银行帮助周转,因而每年的这一时期的财政性发行都特别多。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平衡全年各季度、月份的发行,避免发行畸多畸少,大起大落,边区银行的对策是:(1)把财政上的某些开支与经建投资的某些部分改在12月以前分期发放,如工业投资、家庭手工业投资均改在秋季放出,借以减少12月以后发行上的压力。(2)农贷由建设厅与贸易局(后改为物资局)密切合作,在每年秋冬两季购妥农具、耕牛等,以实物贷给农民,避免现金贷放以减少货币发行。(3)财政机关于每年2—4月间大量征收税款与公盐代金,发行公债以紧缩通货,减少社会游资,稳定物价。
第二,善于利用牌价政策。根据边区与国民党统治区物价和出入口贸易情况,牌价要时有微小变化;要善于掌握和调剂法币的供求变化;牌价的提高要缓慢,不可太猛,以使人民长期感到边币币值在提高,法币币值在下跌,以利于巩固和扩大边币流通市场;牌价变化要力争主动、灵活,不可死守旧的一套。
第三,货币发行量与速度的把握,货币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必须从边区财政、经济和金融的客观实际出发,不能迷信教科书上的教条,死搬硬套国民党政府统治区的某些做法,一切以支持边区财政、刺激边区生产、繁荣边区贸易为宗旨,在“必不可免”的大原则下,尽可能地增发边币,解决财政经建困难。
十、1941年到1942年边区物价和边、法币比价
1941年2月,边币开始发行,到3月底,物价、比价即开始波动,但尚不剧烈,物价每月上涨14.2%,边币与法币的比价月平均下跌9.55%⑧。其原因是:法币突然停止流通,人心不安,从而引起波动,但由于市场法币退藏,筹码骤感不足,边币代替法币占领了部分市场,对外贸易大减,法币需求不大,因而波动又受到制约。
1941年4—6月,这时物价、比价波动开始加剧,5、6两月物价平均每月上涨28.35%;4—6月比价月平均下跌12.43%⑨。其原因是:皖南事变后,时局开始和缓,对外贸易逐渐恢复,法币需求大增,黑市活跃;边币发行速度太快,3—5月平均每月递增率达45.13%⑩。1941年7—8月,边币与法币的比价在总体上下跌速度加快,每月平均下跌13.25%(11),但在各地区不平衡,有升有降。由于各方面这时已着力平抑物价,物价上涨幅度减小,每月平均上涨15.8%(12)。1941年9—12月,物价持续缓慢上涨,月平均上涨率为15.7%,与上期速度基本持平;比价下跌的幅度则很小,月平均下跌率为3.6%,9月份反而上升6%(13)。
1942年1、2两月,比价较为平稳,每月平均下跌1%,而2月份实际上是上升0.39%,原因是:年关结帐,输入减少;土产对外实行统销,换成外汇,减少了出入口差额。但到3—6月,比价又出现了大的波动,由2月份的2.58:1,下跌到6月份的3.55:1,下跌了37.6%,平均每月下跌9.40%;物价总指数由2月份的4794.5(以1937年底为100)涨到6月份的10180,上升1倍有余(14)。其原因是土产的专卖权分给了各部队,外汇管理上出现了分散的倾向;加之土产出口更趋困难,而此期正值边区进货旺季,法币需求极大,供给不足;5月份时局趋紧,绥德等地驻军率先拒用边币,商人争购争存法币,导致了全面的金融恐慌。1942年7—12月,边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半年上涨31.6%,平均每月上涨5.3%;比价由6月份的3.55:1,提高到12月份的2.09:1,提高了37.8%,平均每月提高6.3%(15)。其原因是法币贬值,大量流入边区抢购物资;新土产上市,出口增加,边区法币来源扩大;边区党、政、军各方对法币实行联合总反攻,边币信用提高,流通范围扩大,对内、对外价格稳定上升。
综观这两年边区物价、比价的变化,可以说,物价和比价的被动和震荡是经常的和频繁的,有时还非常剧烈,严重地影响了边区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时常使边区生产、贸易和财政供给陷于困境。边区物价和比价的波动在各个时期,各个地方尽管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原因,但基本的原因:一是国民党政府对边区经济的严密封锁和疯狂破坏,时局的动荡,法币的贬值;二是边区生产供给不足,消费需求过大,财政收入少,开支大,不得不依靠货币发行来维持。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边币与法币的特殊矛盾和特殊关系所造成的对边区物价稳定的严重影响。边币与法币的关系是一种在特殊经济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的货币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两国之间的货币外汇关系,而是一个国家内部两种不同政治、经济性质区域的两种相对独立的纸币体系。从性质上看,边区与国民党政府统治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性质的区域,即前者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后者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但由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使得两个区域在抗战初期一段时间在货币流通领域打成了一片,在边币发行与流通以前,两区的货币流通过程一般如下图所示:
上述过程表明,边币发行和流通以前,边区市场货币流通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是以法币与商品的同时输入为前提的。光华代价券发行后,代替了部分法币在市场流通,但商品和法币同时输入的大局并未得到改变。在边币发行流通之后,这个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商品和法币的同时输入为商品的单独输入所代替。当边区从法币流通区域转变为边币流通区域的时候,边区地方所发行的纸币——边币(包括光华代价券)便由法币的辅币变为一种独立于法币体系之外的主体货币。尽管如此,边币、法币、商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变得单纯起来。一方面,边币要完全代替法币并在边区市场保持巩固阵地和稳定的购买力,就必须独占边区市场,必须使边币与法币在边区市场交换中分离。另一方面,在实际上,由于政治经济上的各种原因,如国共两党在政治上的合作尚未彻底破裂,边区的边缘地区与国民党统治区犬牙交错和经济联系密切,外贸的长期入超等,边币又很难完全独占边区市场,因而形成事实上的边、法币在部分地方和部分领域同时流通的形势。这种复杂的关系,即边、法币必须在边区内部市场交换中分离,但同时又须在边缘地区及对外贸易领域中密切结合的关系,使得边币发行和流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币流通状况的影响,并威胁到边区金融物价的稳定。
①一元面额的边币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发出,原因是一元币虽已印好,但物价很高,一元币面额偏小,遂直接发行五元、十元币。
②《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
③日拆一分是国民党中央银行短期拆借款项的计息办法,通常是以一天为期,日息10%。
④参阅《黄亚光同志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货币的设计》,载《中国钱币》1986年第1期。
⑤这里所说的外汇与一般的外汇概念不同,不是指外国货币,而是指边区以外国民党统治区、其他根据地货币,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外汇。
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171、186页。
⑦《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122页。
⑧《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127页。
⑨《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127页。
⑩《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126-127页。
(11)(12)(13)同上书第129页。
(14)同上书第192-194页;第112-182页。
(15)《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182页、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