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组织发展信用合作社抵制高利贷剥削
一、陕甘宁边区农村高利贷的活动情况
(一)边区农村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高利贷的存在是以小生产占优势的社会经济为条件的,它依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可是,在陕甘宁边区的工农民主政权领导下,为什么还存在高利贷?究其原因:(1)陕甘宁边区是在旧社会地瘠民贫,经济落后的烂摊子上新建立的,人民生活要从昔日的缺吃少穿,饥寒交迫,改变为获得温饱,到丰衣足食,须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奋斗过程。因此,当时民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困难,就成为高利贷的可乘之机。(2)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东隔黄河同边区处于对峙;同时国民党顽固派曾先后发动三次反共高潮,包围封锁和窥犯边区,给边区人民,尤其是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困难,不少人需要借债。(3)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在边区时有发生,政府虽资助农民生产自救,但由于战争年代,财力有限,因而民间需要借贷。(4)边区是边抗战、边建设,在生产建设中,农村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而当时,一是银行机构和信用合作组织尚未普遍,对调剂农村资金力莫能及;二是农村互通有无的正常借贷几乎停滞,甚至认为正常借贷是不法活动,富裕者不敢公开放账,贫困者只能央求于高利贷者。
(二)农村高利贷的残酷剥削
农村高利贷对农民的残酷剥削,是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形式来进行的。据1943年调查,边区的农村高利贷是以如下方式而活动的:
第一种,放麦还麦。如在赤水放麦账的利息加5,即今年放麦1斗,明年麦收后要还本利1斗5升。
第二种,放杂粮还麦。如今年放荞麦或高梁1斗,明年夏收后还麦子1斗。
第三种,借钱还粮。如淳化、耀县等地,在1942年借50—60元,到1943年收获后,要还麦子1斗(比上年上涨数倍)。
第四种,放盐账。赤水二区有人在1942年放债500元,每月要25斤盐作为利息。
第五种,集市高利贷。边区集镇,大多是每五天逢集一次。在集上放债者,每集为一期,每期利率高达15—20%,被称为“挖蹦子账”。
除以上几种高利贷形式外,在安塞、志丹一带还普遍流行卖青苗的“探买探卖”形式的高利贷,也称为“探卖粮”。据边区建设厅1944年调查,这种“探买探卖”的高利贷,一般是在收获前的两三个月,迫切需要钱的贫困农民,以低于市价一半的青苗粮食卖给高利贷者,到收获后交粮时,粮价高于“探卖”时的10至20倍。中共中央西北局在1944年的文件中揭露这种高利贷残酷剥削的严重性说:“探卖一季粮食,三年也翻不过身”①。为了抵制和打击高利贷活动,组织发展信用合作社则成为边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
二、信用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
毛泽东主席于1943年11月29日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所作的《组织起来》讲话中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除了这种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还有三种形式的合作社,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四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②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方针,实际上也是办好信用合作社的基本方针。
1944年7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召开的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上作出的《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中,对有关信用合作提出“贯彻民办公助是我们合作社今后社务的基本方针。”即是说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宣传鼓励社员入股,余钱积极存入信用社,若在正常经营中资金不足时,可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得到支持。这个业务方针的确定,也是遵循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所指出的“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先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采取这样的支持”③。
对信用社怎样才能作到名符其实的“民办”,《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作出五条规定:
(1)社员选举主任,主任不称职,社员有撤换之权。
(2)民主公议社务,社务有毛病,社员有批评之权。
(3)入社自由,出社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自由。
(4)按期算账,按期公布,按期分红,按股分红。
(5)社员一律平等,不论股金大小,都有选举权、表决权。
从以上五条可以看出边区信用合作社,真正体现出了“民主办社”的方针,把信用社的业务置于社员监督之下,办好是光荣,群众积极入社入股;办不好是耻辱,群众可以自由出社退股。另外还体现出“民主理财”的方针,经营好坏与社员经济利益相连系。每届决算时期,能否给社员分红,是对信用社经营效果的重要检验之一。能按期分红,显示出经营的好,或者较好;若不能按期分红,则经营不善,甚至发生亏损。当然,这必须是在贯彻政策的前提条件下,而有所盈余,才是真正经营有方所获得的经济效果。
(二)信用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
1943年,在边区米脂和延安两县创办了以粮食和资金两种方式调剂余缺的信用合作社。
1943年,米脂县各区农会以防灾为目的,号召农民成立了17个小型的粮食信用合作社,入股粮食共计108石,以低利或无利放给贫困农民。一般利息半年为15%,或一个月为2.5%(社员)至3%(非社员)④。这是当时农村中自发组织的比较简单的信用合作社。
以货币资金和信用方式调剂余缺的信用合作社是始于1943年3月,在延安南区合作社沟门分社基础上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也就是由沟门消费合作社改组为信用合作社,逐渐发展成为陕甘宁边区第一个组织比较完备的信用社。这个信用社在成立初期,资金力量还很薄弱,但在其“吸收农村游资,周转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生产”的业务方针指导下,尽可能的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很快就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爱戴,建立起了信誉。同时,还得到边区银行和边区建设厅的支持,推动业务日益发展。从1943年3月至1944年2月的一年时间,社员人数由128人发展到648人,增加4倍;股金由11万元发展到359万元,增加了31.6倍;存款由1.9万元到累计存款总额609万元,为320.5倍;放款由8.7万元到累计放款总额1427万元(至1944年3月),为164倍⑤。
沟门信用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总结出一条基本经验,这就是:“今天农村里需要信用合作社,因为它适合于农村环境和需要”。具体说它所以能得到发展的原因:一是坚决执行调剂金融,帮助生产,为人民谋利益的方针;二是工作作风的群众化,随来随办事,无时间限制,社干和群众打成一片,熟悉群众情况,了解群众情绪,解决群众困难。这些经验和办法都为边区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44年2月至4月,首先在延安各区乡推动了信用合作社的普遍发展。仅据沟门、罗家岩、清华、姚店、丰富、河庄、川口和蟠龙8个信用社5月底的业务数字统计,共收股金1144万元,存款1562万元,放款3595万元,当县联社成立时,还向县联社投资920万元⑥。到是年底,据边区30多个信用社统计存款总额达5亿元,吸收银元1万多元,元宝(银两)10多锭,银手镯40副。到1945年5月,只就延属分区已有的35个信用社统计,其资产总额7.55亿元,平均每社2157万元⑦。由此可见,信用社的发展是很快的,同时也说明了民间的资金潜力很大,只要深入宣传,加强服务,大力开展存款是会卓有成效的。
三、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
(一)积极筹集股金,壮大基金力量
股金是信用合作社业务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信用社信用保证的重要内容。以成立在前的沟门信用社筹集股金的方式方法来看,采取的是筹集股金与开展存放款业务相结合,自由入股与限定入股相结合的方法。自由入股是指除在开展存放款业务动员入股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入股,股金数目不限,不到一年不得自由退股。对存款者,宣传动员其以存款金额10%入股;对放款者,动员其以放款(即借款)金额20%入股,所入股金不满一年也不得退股,但入股在5000元及以上者,可允许自由退股。结合存放款业务动员群众入股时,要切实做好宣传说服工作,如存款但不愿入股者,不要勉强,待到他得到存款利息,又看到入股可以分红时,再继续劝其入股。对入股者,还可根据需要发放优惠贷款。凡入股5000元者,可借给一次以5天时间为限,金额25000元为限的无息贷款。入股1万元者,可借给一次以5天时间为限,金额5万元为限的无息贷款。对借款者,在第一次按所借金额20%入股后,如果以后借款,只要不超过其入股比例(20%)的限制,可以不再入股,要是超过这个比例,借款应以超过部分借款金额的20%比例增加入股金。沟门信用社的股金额度,在这一时期,几经调整。1943年3月,每股最高额1000元,最低100元;4—7月,每股最高额2000元,最低300元;8—10月,每股最高额5000元,最低1000元;1944年1月,每股最高额1万元。每逢决算,按入股时间计分红利,不到分红时期要退股的,不计红利。沟门信用社发展股金的做法,亦被各地所采用。边区银行于1944年在《介绍延安南区沟门信用合作社》文件中指出:“这些办法,也不是死板的执行。比如凡是来借款的,纵使合作社存款不多,也设法多少借给些,不使失望。”“凡是用于生产的较贫农民和扎工队,可以不付或少付利息。”“如存款不愿入股的,尽量说服其入股,实在不愿入股者也可允许。”边区银行在同年10月《信用合作问题材料》文件中,强调指出:“信用合作社的工作要做好,是要多吸收资金。以往合作社摊派股金妨碍发展的经验,已充分证明能否多吸收资金,就要看其办法是否对人民有利,能否使人民自愿而定。”为了“分担赔本责任,而坚持存、放入股,其实更是错误的。”这对一些地方的信用社不顾群众自愿,而简单地以存、放款限定入股的办法,及时得到了纠正。
(二)吸收游资,开展存款
延安沟门信用合作社主任李生章讲过:“如果信用社没有存款,那就根本没有起作用,它就是要把老百姓的死钱翻过来变成活的。”这句话寓意深刻,被边区银行黄亚光行长所肯定。因为这句话道明了信用社有无存款,是关系到信用社有无“活力”的重大问题。
存款是信用社资金的主要来源,所以边区信用社大都致力于争取存款。其开展存款工作的基本点,一是要贯彻政策;二是要讲求方法。存款政策有二:其一是实行“利导”,要规定合理的存款利息,保证存户能取本得利;其二是实行“自由”,存款能随时存取,不受限制。存款方法多采取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大力宣传,加强服务等方式。
边区信用社的存款办法,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在发展中渐臻完善的。其主要规定是:
第一,存款种类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
第二,坚持存款自愿,方便群众,随时存取,不受限制的方针(定期存款以存款日期和期限为准)。
第三,存款入股,入股比例为存款总额的10%,如不愿入股,可不勉强。
第四,存银元取银元,付银元利息;存法币取法币,付法币利息。此条包括首饰、银子,具体有以下规定:
(1)银元、法币存入时,按牌价折合边币存入,支取时再以牌价折成银元、法币支取。如存户自愿,亦可按边币支付本息。
(2)收存的银元、法币,信用社不得自行出卖或兑换。银元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售给银行;法币送货币交换所换成边币。待支取时,可向银行或货币交换所换回银元、法币,再向存户兑付。
(3)收存首饰、元宝,折成边币收存,取时不能再取首饰、元宝,只能支取边币。收存时要辩清成色,防止上当。
(4)法币存款,如遇金融大波动时,可以暂停,以防投机。
第五,存款利息,应跟着物价及具体情况有所浮动。在1944年4月以前,存款利息每元每月1角5分,4月以后,物价趋稳,利息降为1角。银元、法币月息5分。对带有投机性的大宗商业存款,应降低其利息。
第六,随时零星暂存等不计息者,在存款取完后,可给存款人同等金额的暂时贷款,亦不计息。
由于政策正确,方法对路,促使存款业务迅速发展。首先是存款数额与日俱增,存款实绩日益巩固。以沟门信用合作社来看,如前所述,1944年2月底累计存款总额为1943年3月存款总额的320.5倍;1944年2月底存款余额579万元与同期累计存款总额609万元相比,其巩固率达95%⑧。沟门信用社从1944年2月起开始吸收银元存款,到5月底收存银元余额为1023元,与2月底余额比较增加80.4%;5月底银元存款余额与同期累计银元存款总额1509元比较,其巩固率达67.8%⑨。存款巩固率的提高,标志着存款资金可用率的提高。
其次是存款面的扩大,把集镇、农村的机关、公务员、农民、民妇的闲散资金以存款方式吸收到信用社来。据沟门信用合作社1943年3月至1944月2月存款累计:机关存款5户,占存款总户数207户的2.4%,存款金额101.7万元,占存款总金额609万元的16.7%;公务员存款76户,占存款总户数的36.7%,存款金额247.9万元,占存款总金额的40.7%,农户存款49户,占存款总户数的23.7%,存款金额153万元,占存款总金额的25.1%;民妇存款30户,占存款总户数的14.5%,存款金额31万元,占存款总金额的5.1%;银元、法币未分存款对象,只列存款户数47户,占存款总户数的22.7%,存款金额(合边币)75.4万元,占存款总金额的12.4%⑩。
在开办的银元、首饰、银子等存款中,主要是银元存款。边区民间喜欢存银元,娶婆姨(结婚)都要花费一些银元。所以,当时在农村开办银元、首饰及银子存款是有条件的。据延安的沟门、川口等8个信用社统计, 1944年2—5月共收存银元2137元。延安南区有一位被称为“黑老婆”的民妇,受到宣传了解政策后,就将埋藏在地下的200枚银元,送存到信用社(11)。
存款业务开展的还不平衡。如延安的李家渠与姚店两处信用社,相距20华里,李家渠信用社,由于干部坚持经常下乡,深入宣传,扎实工作,在1944年的前7个月,吸收边币存款1200万元,银元1200元,手镯40对;而姚店信用社由于干部不下乡,在同年的前8个月,仅收存边币40多万元及银元237元(12)。
(三)发放贷款,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
发放贷款,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是信用合作社的重大任务,是组织成立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所在。边区银行依据边区的金融政策,为信用社制定的放款政策是:“生产实效,有借有还”。就是说所借之款,要能直接用于发展生产,以发挥贷款最大效能为目的。一般来说,只要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归还贷款也就容易,也就不致发生借而不还的现象。
按照边区金融政策和信用社放款政策,信用社对发放贷款曾作出以下的办法和规定:
第一,借款用途:主要用于生产中购买农具、牲畜、粮食、开付工资,以及有利于生产和婚、丧等紧急需要者为限。
第二,借款入股:入股比例是借款总数的20%,入满5000元,给以股票。
第三,借款利息:在1944年4月以前,每元每月2角,4月以后减为1角5分,借款要月月清息。如借款不满5元者,不计利息。
第四,借款限额:根据信用社自己的资金力量和客观的资金需要,在各个时期,有各个不同的限制。如由5000元提到1万元、2万元、3万元不等。
第五,借款期限:一般规定两个月。
第六,借款手续:借款人应立凭单、借据、找保人1人。
第七,归还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可以提前零还。
此外,在贷款掌握上,若属于无劳动力,不能生产而缺吃少穿的,应由社会救济机关解决,不予贷款。对富有者买牛出租,赚收租费,做投机生意的一律不予贷款。
边区信用合作社放款,是1943年3月由率先成立的延安沟门信用社开始的。头一个月,即放给34户,金额8.7万元,到1944年2月,累计放给706户,放款金额1427万元。其中生产放款364户,占放款累计总户数的51.6%;放款金额766.8万元,占放款累计总金额的53.7%,婚、丧放款85户,占放款总户数的12%,放款金额207.7万元,占放款总金额的14.6%;商贩放款100户,占放款总户数的14.2%,放款金额238.2万元,占放款总金额的16.7%;日用放款157户,占放款总户数的22.2%,放款金额214.3万元,占放款总金额的15%。在上述放款中,生产放款占一半以上,生活放款占1/3左右,较好地体现了政策,发挥了放款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排挤和打击高利贷方面:信用社成立之前与成立后迥然不同。延安南区一带,在信用社未成立前,每逢春夏两季,农民探卖粮食的比比皆是,惊人的高利贷亦常出现,东腰店利息之高,如借1万元,隔集(五天)利息就要500至1000元;而信用社成立后,由于及时发放贷款,这种探卖粮食和高利贷现象日渐减少。
2.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金困难,促进发展生产方面:如农民马振堂,1943年上半年,向沟门信用社借款10万元,买牛1头。多耕地7到8垧,增产粮食5石,每石卖2万元,共可多卖10万元,除付3个月的借款利息6万元外,还多获4万元,而牛本身也赚了钱。如此情事,常受赞扬(14)。
3.在关心群众生活,解决急需困难方面:如农民马学有,1943年秋,因缺衣急需买布,沟门信用社即贷给2000元,解决了买布困难,这样,使其安下心来,致力于大搞生产(15)。
有些信用社在放款工作中,曾出现过种种偏向。一是对借款人不加审查,如青化砭区给投机商人杨殿五贷款52万元,由于用途不正当,还款无保证,贷款则难以收回;二是过分强调保人,找不到殷实保人者不予贷款,群众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三是款贷出后不督促按期归还,以致日积月累,利息数倍,无法归还;四是误解信用社是有求必应,以致明知不作正当用途,又无还款保证的也都贷给。这些偏向,经由边区银行指导都给予了纠正。
(四)兼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信用合作社的兼营业务主要是兼营消费品的供销业务。如沟门信用社下设消费营业业务,其消费营业服从信用业务,从信用社内部调剂资金。
信用合作社的代理业务:一是代理银行兑换破损票币,银行给信用社一定的手续费;二是为财政代收公粮。1945年先在一个乡试办,代收公粮620石,合边币12000多元。代收公粮可以扩大使用资金,同时节省大量民力。
四、边区银行与信用社的关系
信用合作社受县联社领导,银行与信用社的关系是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银行对信用社实际起着具体指导的重要作用。银行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多是由县联社进行的,即是说,银行和县联社在业务上是直接的往来关系;对信用社则是间接的往来关系。但在有些业务上,如发放农贷,执行紧急措施时,行社之间也可以直接往来,争取时效。
银行对信用合作社的关系主要是:第一,银行要帮助信用社贯彻执行“融通资金,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等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第二,要帮助信用社建立信誉,使之能招来存款,壮大资金,发放贷款,支持生产。第三,银行对信用社应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帮助其资金周转。对信用社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社放款利率。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是贷给县联社,由县联社统一调剂,如县联社调剂不及,群众又迫切需款,也允许社与社之间调剂。第四,银行应协同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如会计制度、出纳制度、存款制度、放款制度、信贷资金与消费营业资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制度等。
信用合作社对银行的关系主要是:第一,信用社要大力推行边币,帮助银行兑换破损的票币,收回的破损票币送交县联社,由县联社再向银行换新票币。第二,信用社要开展收存银元、银子、首饰及法币的业务。所收存的银元可交县联社向银行抵押借款,或将银元、首饰、银子送县联社交银行收购。法币可直接向当地货币交换所兑换边币。第三,信用社应帮助银行发放农贷,其办法是银行以资金支持信用社适时贷放。第四,信用社资金有余,应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计算利息。
处理好银行与信用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银行应支持信用社的社务,使其业务日益发展,民主办社不断完善,关心信用社的巩固和提高。信用社应贯彻银行的金融政策和业务的有关规定,配合银行放好农贷,活跃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
①《史料摘编》第7编互助合作,第320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932页。
③《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4页。
④《史料摘编》第7编互助合作,第326—327页。
⑤《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636—637页。
⑥《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638页。
⑦肖长浩:《介绍边区信用合作社》,《解放日报》1945年7月7日。
⑧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44年2月)。
⑨《史料摘编》第5编金融,第651页。
⑩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44年2月。
(11)黄亚光:《关于信用合作社问题》(1944年6月)
(12)边区银行;《关于信用合作问题材料》(1944年10月)。
(13)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944年2月)。
(14)(15)边区银行:《沟门信用合作社调查》(194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