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边区银行的存放和汇兑业务




一、组织存款,壮大资金
边区经济比较落后,社会游资比较少。过去几年,边区银行只办理“整存整付”定期存款和“零存零付”活期存款。主要是吸收政府系统的各项公款。至于私人储蓄存款,尚未广泛开展。1946年金融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壮大资金。为此,提出要壮大银行业务资金,必须参加商业活动,随之必须解决参加商业活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边区银行除了继续办理定期、活期存款业务以外,开始重视开展储蓄存款。
首先在延安市进行试办储蓄存款。日本投降后,物价一度狂跌,合作社发生经济危机,社员大量退股,资金寻求出路,在1945年冬季,就有为数不少的人自发要求存款,因而开展储蓄存款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试办工作,从4月起开始。通过制定章程,设立机构——储蓄部,于4月22日开始营业,主要办理整存整付;零存零付;整存零付;零存整付四种存款业务。为了便利存户,当时曾将储蓄部搬到市埸口办公(延安市南关大街),并取消了假日、星期日,不硬性规定办公时间,从早到晚,随到随办。还在报纸上广为宣传。因此,开业试办仅9天(4月22日至30日)即收到一定的效果。
经过9天试办,到4月底进行总结,证明“整存零付”和“零存整付”两种储蓄存款不适合于群众的习惯和要求而停办。针对存户提出的一些反映,决定把定存期限缩短,利率提高;对活存改为随时结息,但不提高利率,以鼓励活存转定存。经过修改章程,改进工作,广泛宣传,存款一度激增,5月中旬为存款的最高峰。但是,从5月下旬以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军队的侵扰,时局一度出现紧张,加上储蓄部又从市埸口搬回市埸内,存户感到不便,储蓄存款又有所下降。但总的看,储蓄存款创办以后,经常平均有将近5亿元边币的存款可以利用,对银行业务资金的充实起了相当的作用。事实证明,开办储蓄存款是适时的,也是有益的。因此,边区银行在布置1946年下半年金融工作计划时,提出进一步开展储蓄存款。要求:(1)延安市储蓄部继续办理这项存款,并逐步扩大存款范围,设法深入到附近农村中去。(2)各分区可以试办工作人员储蓄存款,或者协助信用社吸收县区乡工作人员与农民存款。(3)存放款利息,依据各地的习惯,参照物价指数,随着供求关系,一般应低于当地行市,随时挂牌公布。(4)绥德分行应研究米脂的粮食信用社,并使银行资金与人民的信用合作相结合。(5)在分行所在地的中心市埸,可将吸收的存款,办理商业放款,并在调节物价的原则下,参与商业活动,使资金灵活周转。①
为了奖励银行干部储蓄,防止浪费,建立家务,边区银行还于1946年制订了《陕甘宁边区银行行员存款暂行办法》,办理行员储蓄存款。《办法》规定:(1)存款分为本位币、法币、黄金、白洋四种,各种存款之间,可以自由转存;(2)存款最高额度: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5000元,家属不得超过12500元,雇员不得超过12500元;黄金、银元、法币存款,其额度按牌价折合为券币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金额;(3)这项存款只限本人和家属,不准为别人代存,否则,期满后,只还本不计息。
边区银行还于1946年9月末举办了商业往来存款,并制订了《商业往来存款暂行章程》,目的在于便利延安市商业往来与市埸融通。《章程》对于开户手续,存入与支取中的支票使用、挂失、透支以及利率和帐目核算等都有所规定。
1946年7月间,由于法币充斥边区市场,为了减少法币流通,边区银行还曾决定举办法币存款。这种存款,保证存法币取法币,并按存款人自愿定为活存或定存。这种存款的利率,要比一般存款的利率低,活期的就更低一些。
边区银行大力开展各项存款业务后,在不断壮大银行业务资金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1946年8月份,银行业务资金虽然只有券币13.5亿元,但活动资金却在40亿元以上,它的来源,就是有赖于存款。但是,10月中旬以后,整个时局紧张起来,存款多被提取,甚至存款业务基本上陷于停顿,直到1946年底才有所缓和。
二、因时因地制宜,发放贷款,支持与发展生产
抗战期间,边区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加之经济基础较差,生产建设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而银行发放的生产建设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较小。
日本投降后,物价猛跌,边区银行的工作重点是致力于稳定金融,稳定物价。而在当时市埸萧条,工商不振的情况下,不敢任意发行,也就不敢轻易放款。再加上当时还考虑到一个问题,1944年生产建设特别放款,有许多很难收回,有些甚至是有放无收,成为呆帐。边区银行怕多搞所谓“经济开始,政治解决”②的投资,怕贷款对生产没有多大帮助,而有许多反而变成投机的游资,因此在放款上更缩手缩脚。
1945年8月27日,西北财经办事处召开会议指出,根据地在短期内很难扩展到大城市,须做长期在农村的打算。边区银行领导根据这个估计,提出金融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生活状况,了解农村借贷关系,研究合作社,以便使金融工作转向农村,解决农村借贷问题,促进农业出产的发展。1946年初,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抓好生产贷款“放得下去,能起作用,收得回来”三个环节,以开展农贷工作。因此,1946年从1月初在延安市乌阳区进行农村调查起,直到12月底举办农贷研究班为止,历时一年,都致力于摸索解决好这三个环节问题,以求更好地完成“稳定金融,壮大资金,发展生产”的任务。
1946年夏秋之间,正当有些地区受灾贫困户无力进行夏收夏耘之际,边区银行即于7月中旬给延川、安塞及时分配青苗贷款5000万元,帮助其解决困难,使一些勤劳务农的家庭与扎工队,在夏收夏耘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如延川县冷水坪农民霍明仁,因婆姨患病,吃了药没有钱付帐,到处借钱而影响生产,给贷款15万元之后,既归还了药帐,还雇了短工,搞完收麦锄地等农活。又如该县城区二乡龙眼村农民邓福财,既缺劳力,又无钱雇工,给贷款10万元,组织起扎工队,解决了夏收和锄秋田的困难。邓高兴的说:“要是没有这次贷款,秋田荒了,将吃到口的麦子也丢了。”
1946年7月以后,边区银行依据“争取和,准备打”的总方针,在布置下半年金融工作中提出,拨出4至6亿元券币,办理各种农、工业及合作事业放款,并要求各分行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贯彻政策,放好贷款。在发放农业贷款时,银行派人配合区乡干部,深入农村,典型试办,然后以点带面,由银行直接贷放。贷款对象,主要是放给生产或生活确实急需的困难农民,通过贷款扶助促进其发展生产。每户贷款数额不宜过大,以免贷户负担过重。对农工商业贷款,在利率上应有差别。各种贷款,要坚持有借有还。
边区银行为了放好贷款,起到应有的作用,提出必须研究总结贷款经验。要求:(一)各分区都要总结以往的贷款经验和教训;(二)延属分区总结乌阳区和柳林区的经验;(三)调查子长的情况,扩大农业贷款与农村副业贷款;(四)清理历年的贷款,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当时延属分区延安市的乌阳区和柳林区的贷款经验比较典型。他们的经验,主要是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发放一揽子贷款,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上的迫切要求和困难。比如,乌阳区三乡遭受雹灾,群众普遍缺粮,又普遍受着高利贷盘剥(当时大部分是3角复利),银行根据这些情况,除了及时地给三乡发放细粮40石以外,又先后拨付1000万元边币作一揽子贷款,解决农民临时急需的困难。柳林区多数群众迫切要求的不是食粮,而是耕牛,因此,就贷给现金买牛。乌阳区一揽子贷款,主要有两大优点,一是能够经常地、合理地解决农民的困难,可以通过贷款的有放有收为群众常年服务,使银行与群众的紧密关系经常化。二是在发放一揽子贷款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当地干部的积极作用。因为他们熟悉当地情况,与群众联系密切,并且生长在当地,能够长期为本地服务。
乌阳区的贷款实践经验,不仅解决了如何“放得下去,能起作用,收得回来”的问题,也解决了一些曾经争论的问题。如贷款工作的组织路线,就是贷款由谁来发放,要不要与政府结合,如何结合法?实践中肯定了要结合“是经过县政府,依靠区乡、银行领导”的结合法。这样,就消除了不与政府结合,银行自己搞,或者全部交给政府搞,银行大撒手的两种偏向。
乌阳区的实物(小米)放款,也解决了是放现金还是放实物的问题,以及可不可以“折实”的争论。他们的经验证明,现金、实物都可以放,原则上是放什么收什么。但是,实物放款,应在公私兼顾原则与群众自愿原则下,收回时可按当时市价折合现金;而现金放款,却不能在归还时按发放时的市价折成实物。
另外,乌阳区的贷款实践,还解决了是帮助困难户去发展生产解决困难,还是恩赐救济的减免的争论,即群众受了灾,普遍迫切需要粮食,不解决粮食问题,群众就难以生活,就无法进行生产;但也不同于政府救济,给了不再收,而是通过贷款支持生产发展以后,有了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仍要收回。
乌阳区的贷款实践证明,是符合边区银行当时转变业务方针和实现银行工作任务要求的。
1946年10月间,边区银行召开了总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对当时的时局和经济金融形势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作出决议。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在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金融工作方针时,有关贷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在《决议草案》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决议草案》指出:“依据银行今天的实力和战时金融政策来说,仍应以极大的努力,争取帮助发展经济,解决财政困难。现在的大公与小公经济,已有了相当的生产基础。”③因此,“银行贷款应该面向群众”。要求争取实现“经济第一,财政第二”,“民营经济第一,公营经济第二”的方针④。为此,边区银行从准备金中抽出1000两黄金(折合当时券币31750万元),分配给各分行,并与他们原定的放款资金结合起来,重点办理农业生产贷款。同时,又布置了移民贷款。但是,后来由于自卫战争爆发,使这些贷款未能全部贷出去。据统计,在战争的前后,除贷出实物小米数百石外,现款只贷出15817万元,移民贷款及植棉贷款19771万元⑤。
《决议草案》还指出,在扩大农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和手工业贷款)中,必须克服和纠正过去贷款中的缺点,发扬在1946年边区银行业务处总结推行的一揽子贷款的优点。因此,特别规定:(1)农贷对外名称改为“银行贷款”;(2)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使券币下乡扎根;(3)生产放款,应当做到“放得下去,能起作用,收得回来”。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实质上是一项贴本的贷款。但是由于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人民的银行,发放贷款支持生产,是政府赋予银行的使命和任务,不过银行贴本也要尽量少贴,以便保持长期周转贷放,至于实物(粮、棉)贷款,则要预期能保持原有的价值;(4)贷款发放的原则,采取在地区上是相对的分散,面应当宽些;而在资金的运用上则是相对的集中,不能平均分配;(5)放款的组织路线是依靠群众,区乡负责,也就是银行应与区乡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区乡干部办理,依靠群众监督。至于贷款的重点,要根据各分区当时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6)要吸取延安、安塞和已发放农贷地区的经验,主要是必须依靠区乡的诚实干部和参议员、劳动英雄去搞,但主动权应保持在银行;银行要经常检查和帮助建立会计帐目,并在乡、村公布贷款的总数;同时,领导机关务必要对区乡干部进行教育,提高他们对农贷重要性的认识;(7)贷款一定要不违农时,并且对贷款要及时检查,发现有不当的要纠正,收回来另贷;(8)贷款的对象,依据各分区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可按分行的人力、资力,有把握的就发放,无保证的不勉强;(9)农村贷款,要便利群众,手续力求简便,帐目力求清楚;(10)一般农贷期限不宜过长,特殊的需要,如移民、改良土壤等贷款,可延长一二年,但应以“特别放款”方式处理,分行不直接贷放。此外,《决议草案》对贷款额度及利率,也都作出规定。
农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生产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把农贷工作搞好,边区银行就农贷工作大家干的特点,为求得对农贷在思想认识上,政策原则上,工作方法上达到一致,曾编出《农村贷款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其内容是:农村贷款大家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得注意。第一反对包办耍私情,民主讨论群众来决定;第二贷款数字要公布,区乡负责不许打埋伏;第三到期保证要收回,有借有还年年有贷款。八项注意时时要记牢,贷借才能收到好成绩。第一大家到处要宣传,银行贷款要发展生产;第二归还一定要边币,谁用法币政令不允许;第三放款要适合农时,过迟过早一律都不好;第四放款数字要适宜,帮助解决群众的问题;第五放出切记要检查,用途不当收回再另放;第六放款手续要简单,太得麻达(麻烦)群众不喜欢;第七帐目切实弄清楚,一分一毫也不敢漏掉;第八依照农村的利息,十成咱们最多收四成,这样贷款群众最欢迎,发展生产都过好光景。
1947年,边区银行为了响应边区政府提出的“保持粮产,增加棉产”持续大生产的号召,于2月中旬决定最少要发放农贷券币1.5亿元。贷款对象主要是刚得到土地而经济困难无法生产的农民,及一般贫苦地区或灾区的贫农。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的一揽子贷放,用途较为广泛,包括农具、耕牛、种籽、畜牧、妇纺、农村小手工业等,这不仅适应边区农村分散,自然条件差异的特点,也符合自卫战争情况下不同要求的特点。
当时,对一般信用贷款,采取慎重态度。一是凡公营工业,确有保证,信用有把握,可以酌情贷款。二是财政性贷款,各分区、各分行没有这项任务,一般地不予放款,其放款统由边区银行办理。
实践证明,总分行行长联席会议确定的农村贷款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它对支持和促进生产的发展,解决群众的困难,以及完成金融工作的任务,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945年8月至1947年3月,边区银行各项贷款及有关放款利率分别列表如下:
以上表可以看出下述的几个特点:
(1)从这一阶段放款总的情况看,1945年下半年,正是日本投降后物价一度猛跌,市埸混乱之际,银行放款压缩,故放出较少。1946年以后,边区备战和局部性质的战争时有发生,财政支出扩大,因而银行放款也相应地大幅度增加。
(2)在各项放款中,财政放款占第一位,近45%;其他放款中的相当一部分金融贸易透支款,也是间接用于财政周转的。在当时备战和战争环境下,银行发行和放款只能服从支持财政,支援战争的实际需要。
(3)从1945年8月至1947年3月,生产建设放款数额不多,仅放出21.6万多元,只占全部放款数的2.79%。1946年备战开始后,为了争取物资,除了对公营贸易放款大幅度增加外,同时对私营商业及机关单位经营的商业放款,也相应的增加,从而放款大大增加。1947年头3个月放出额继续增加,相当于1946年全年放出数的10%。
三、开展汇兑业务
为了促进各地物资交流,帮助工商业发展,灵活资金调动,扩大券币流通范围,须要沟通边区内部汇兑。为此,边区银行在1946年制订了《特定公款汇兑暂行办法》,并在下半年工作计划中提出加强各分行间的汇兑业务,灵活商业周转。
边区银行《特定公款汇兑暂行办法》内容共6条,主要是:(1)规定特定公款只限一切财政收入款项,建设厅及其各地之直属单位的经济建设款项,各地物资局及其直属经济单位之周转资金。(2)特定公款汇兑,在取得各该地、各该系统的证明后,一概免收汇费、手续费和电费。但不属于上述规定公款范围的公营商店,按一般商业汇款半价收费。(3)特定公款汇兑,一律以券币为单位,不得与法币汇兑,如交入法币时,须折合券币汇出,其币价以收付两地之牌价最高者计算,如有损失,统由总行处理。折价计算的汇兑,其各项费用不能减免。
在加强边区内各分行间的汇兑业务的同时,为沟通与陕甘宁边区经济联系密切的晋绥边区的汇兑关系,1946年下半年计划“由边区银行拨1500万券币交西北农民银行,作为券币的临时汇兑基金。同时,西北农民银行拨2000万法币交绥德分行,作为农钞汇兑基金。”⑥并制订了《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通汇及兑换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均施行单一货币制度,晋绥边区禁用流通券,陕甘宁边区禁用农币,尤其不能以银元作为任何交往的媒介。(2)为沟通两个边区的经济关系,双方总分行间均可通汇及兑换,在沿河两岸交界处的所有金融机构,均须以流通券与农币随时兑换,在正常情况下,尽可能做到不加限制。(3)通汇与兑换比价,一律以流通券与银洋及农币与银洋的主要市价为计算标准。为确定适当汇价与比价,双方总行及临县与绥德分行间,规定每5日或10日电告一次银洋市价,如遇波动则随时通告。(4)为了保证汇款的支付,依据通汇行间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每次收汇付汇的最高限额流通券或农币100万元和30万元。遇到金融波动或付款行无力支付时,可以暂时停止汇兑。(5)汇费多少,由收汇行自行决定。双方汇款不限差额而算利息,每宗汇款,自付汇之日起按月计息。(6)双方汇款均集中总行记帐,并规定不定期的清理汇差及兑换差额,必要时可以随时办理。(7)为了凭以核对汇票上的印章签署,规定双方总行必须各自转其总分行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章的印鉴卡片。
但是,《暂行办法》施行后,于同年10月间,由于两边区的币值不稳,经两边区座谈金融关系问题时决定通汇暂行停止,改为农币与券币按各自币值定价直接相互兑换。
此外,在1946年7月间,鉴于当时法币充斥市埸,根据商人心理状态,决定在准备库举办法币汇兑,以减少法币流通。凡是汇款人愿意作法币汇兑者即可承汇,但汇款地点只限于总分库之间;一律要收汇费,汇费率可根据承汇行法币的松紧,灵活决定。所不同的是要在票面上写明保付法币多少和加盖法币汇兑印章;记帐方法和付款手续,也都按法币汇兑的特点,必须注明法币字样。而银行内部则按流通券记帐,并不另记汇款帐,可以汇票之流通券金额直接记总分库往来帐。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通汇点的调整与增加,汇兑制度和办法日臻完善,社会各方面对汇兑调拨款项的需要,至1946年12月底,汇出汇款达券币541万元,比1945年同期增加2.3倍,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①边区银行:《一九四六年下半年金融工作计划草案》1946年6月。
②意思是指在经济上把钱放出去,最后因恩赐救济观点而免收或减收了。
③④边区银行:《总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决议草案》1946年10月。
⑤黄亚光:《自卫战争以来陕甘宁晋绥财经及金融概况》中“1947年陕甘宁金融贸易工作报告”部分。
⑥边区银行:《一九四六年下半年金融工作计划草案》194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