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常伏法之判决书
毕万闻主编
(1929年1月11日)
被告人:杨宇霆
常荫槐
事实:
缘前东三省兵工厂督办杨宇霆,前黑龙江省省长常荫槐,身受重任,竟敢暗结党羽,朋比为奸。意图颠覆政府,公然反抗命令,操纵把持,使三省一切政务,受其牵掣,无从进行。溯自民国13年后,屡次战祸,均由该被告人等怂恿播弄而成,以致大元帅“佳”电息争,倡导和平,信使往来之南北协洽,独该被告人,阳则观望,阴事阻挠。近如滦东5县,不肯交还,又如京奉车辆,张总司令已商允交还,惟该被告人等,从中作梗,擅不放行,且意欲使奉军再入战争漩涡,扰乱全国。卒致坐使中外人士,咸受痛苦,而车辆废置破坏,公私损失,何可纪极;再如滦东撤兵,顺应时局,正协人心,该被告人等,坚持异议。又据报告该被告人等,又与共产党魁□□□等勾结,预定本年3月间中央开代表大会①,南北同时发动,杨负奉军联络及兵器补充,常力收东省防军,扣留交通款项,利用失意军人,并曾给德法某机关,汇去巨款。观远因则酿战祸之魁,观近因则破坏和平之首。论其罪状,不独害我东北各省,实更危及国家。又该被告人等,以兵工厂及交通事业,为个人渔利之渊薮,非特收入不解省库,且向省库逼索巨款,其动用款项,有案可稽者,已达现洋二万万余元,既无长官批示,亦无部署核销,一手遮天,多入私囊;任用其亲属,政府归其操纵,出其门者,每予袒庇,非其私党,加以摧残,前如王永江之被摈,郭松龄之激变,近如金融之扰乱,战事之延长,皆被告人等,包藏祸心,使之然也。综以上被告人等罪状,业经查实,乃于本月11日召集重要会议,有被告人等列席,当众按状考问,该被告人等,已俯首服罪。又搜该被告人等家中,起军械子弹甚多,乃即时组织临时高等军法会审,依法宣告罪状。
理由:
依上事实及侦查所得杨宇霆、常荫槐,暗结党羽,图谋内乱,勾结共产,颠覆国府,阻挠和议,把持庶政,侵款渎职务行为,实构成新刑律第101条第1款之内乱罪,及修正陆军刑律条例第27条第7款叛乱罪,余罪较轻,依刑律总则执行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之规定,免其重科,爰为判定如主文。
刑律:
查新刑律第101条,意图颠覆政府,僭窃土地,及其他紊乱国宪而起暴动者,为内乱罪。依左列分别处断,一首魁死刑或无期徒刑,修正陆军刑事条例第27条第7款,勾结外国人意图颠覆政府,或实施共产,而聚众扰害公安者,处死刑。
主文:
杨宇霆、常荫槐,勾结共产党魁及图谋内乱之所为,应各处死刑。临时高等军法会审判长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学良、审判官吉林保安司令张作相、审判官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审判官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军事厅长荣臻、审判官东北陆军步兵第一旅旅长王以哲、军法官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军法处长颜文海、检察官奉天全省警务处长高纪毅、录事三等军法正王之丰。中华民国18年1月11日。
(《国闻周报》第6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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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民党第3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9年3月15日至28日在南京举行。
张学良文集(1.2)/毕万闻主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