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马占山等电
毕万闻主编
(1931年12月12日,北平)
马主席、省政府、副司令官公署,并转各司令、各旅长、高代兴安屯垦督办、苑旅长、张长官、东省铁路督办公署、护路军丁总司令、骑兵第六旅白旅长鉴:新密。顷接外交部“真酉”(11日)电内开,蒸(10)日国联行政院通过之决议案及主席宣言,本部正式译文,已另电奉达。撤兵期虽未明白规定,但主席宣言第五节内,已有相当表示。日本之主张剿匪权,经我方迭次抗争,结果决议案及主席宣言内,均未提及。惟芳泽于接收决议案时,另有声明,亦已电陈我方。于通过决议时,经施代表为下列之声明:本国政府拟以诚意履行,甚同意本决议案时所负之一切义务。俟(倘)决议案即为行政院主席所解释者,此次整个办法,既免专为应付悬案未决的意外事,仿之国际办法,故余为得一充分谅解计,势须就原则上将下列观察及保留,胪列于记录之上:(一)中国应保留并实行保留任何及一切权利、补救办法及法律地位,该项权利、补救办法及法律地位,并依照国联盟约并在中国为缔约分子之一切既行条约及国际公法、国际惯例,乃认原则之下,中国所应享有者。(二)本办法既经决议案及行政院主席之宣言予以证实,中国认其为一实际上之办法,包括四项重要及互相关联之原案;(1)立即停止战争;(2)日本东省之占领在最短时期内,能予以结束;(3)中立视察及报告,今后之一切发展;(4)由行政院所派遣之委员会,对东省全局作一(概)括之实地调查。该项办法对效力方法及精神方面,均定于此项之基本要素。故要素中有不能征为事实及照原则之期望切实实现,则其完整之性质,显将破坏。(三)中国了解并期望决议案所规定之委员会,其首要职责,如该委员会到达目的地时,日本军队尚未全部撤退,将调查并附具意见报告日本队之撤退情形。(四)中国假定该办法,即非直接,亦无坏意,影响中国及中国人民,因东省事件所受损失及赔偿问题,中国关于是事,特提出特约之保留。(五)中国于接受本决议案时,对于行政院努力避免再起战争之任何衅端,或足使衅端益趋隐恶之其他任何行为表示感佩。然有须明白指出者,此项告诫不得藉口于因事实所造成之无法律情形予以破坏,盖决议案原来之目的即在于解决该项事态也。所应注意者,东省现有之无法纪情形,强半系因日军侵略,使生活失其常轨之所致。恢复通常平安生活之惟一妥善办法,厥为督促日军撤退,而使中国当局得负维持治安及秩序之责任,中国不能容忍任何外国军队侵略并占领其领土,更不能容许此项军队篡夺中国当局之警察职权。(六)中国对于继续及改善由各国代表中立视察及报告现行办法之目的,知悉之下,甚表满意。中国并将就情势之需要,随时指明各该代表似宜派往之地方。(七)所应了解者,中国之同意于本决议案规定日本军队应向铁路区域撤退之一节,中国无论如何对于在该铁路区域内,维持驻军一事,并不退让其始终所受之地位。(八)中国对于日本所有任何之图谋,足以引起政治性质之纠纷,影响中国领土行政之完整,就嗾使所谓独立运动,或为此种目的利用无法纪之分子者,认为显明违背避免再行扩大局势之宣言。特电通告。张学良。文四秘印。
(辽宁省档案馆:日本侵华专题档)
张学良文集(1.2)/毕万闻主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