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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备忘录(第六号)


  日期 中华民国34年8月29日
  致 驻华日军第六方面军指挥官冈部直三郎将军
  由 中华民国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
  事由 
  甲、基于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一级上将于中华民国34年 8月25日致驻华日军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将军之中字第六号备忘录之规定如下。
  (一)凡日军现驻地区内一切行政组织及日军扶植之伪组织,应立即将各该组织原有人名、财产、薄册、档案、票据、土地、房屋、印信等一律造具清册,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听候点收,不得有迁移、毁坏、转让、隐匿等情事。前项所称之行政组织包括各项机关、银行、学校、医院以及各该组织所经办或占有之各项工厂、矿场、商号、仓库、公共事业等。
  (二)凡财务及金融机关不得再发公债、库券、钞票及类似纸币之票券,其已印未发之票券及券版连同财产、现款、票据、账册暨保管之公债库券基金、发行钞券之准备金等一切保管财物,均应封存,并派员连同原经管人负责保管,听候接收。
  (三)凡日军总部及所属各部队暨各级粮食管理组织在各地所控制之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仓库设备、粮食工厂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粮食器材,应立即分区造册,列明种类、数量、存在〔放〕地点,尽速造报,听候接收。在接收以前,凡存在仓库之粮食及一切工具、器材、设备,均由日军派员负责保管;其在水陆运输途中之粮食,原经办人应即运交就近沿江仓库存储保管;至军用粮食工厂及日人投资或合办之粮食工厂,各该原经办人或经理人均应负责保持完整。
  (四)凡有关经济生产事业之组织及所占有或存储之物资,例如液体燃料、煤焦、棉花、纱、布、丝、糖、茶、豆、羊毛、皮革、纸张、油类、五金材料及矿品等,均应由日军派员连同原经管人负责保管,听候接收。其各项组织所经办或占有之有关需要各事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煤矿等,在接收以前,仍应继续供应。
  (五)凡公用事业中铁路、水运、空运、邮政、电信各项交通通信事业之业务,在接收以前,均应一律照常维持。
  (六)有关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如图书、仪器、古书、古物、书版、字画、建筑、雕刻、美术品及一切文献,在接收以前,均应由原经管人负责保管,不得损毁。
  乙、本司令长官对于右项所示,凡在本部所辖地区内,有接收及监督实施之责。希贵官转饬遵照,并将各事业机关名称、主管(保管)人员姓名及其经管财物,造具清册,送交派驻汉口本部副参谋长兼参谋处长谢士炎少将转呈本司令长官,另派专人接收。
  中华民国第六战区司令长官 孙蔚如
  本备忘录由本司令长官派驻汉口之本部副参谋长兼参谋处长谢士炎少将携交冈部直三郎将军
  (原载《第六战区受降纪实》)
  《孙蔚如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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