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列戟制探析
申秦雁
列戟制是唐代的一项重要的等级制度,也是西安及附近地区唐墓壁画中较为多见的一项内容。那么,列戟制是如何形成的?在唐代有哪些具体内容?本文就此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再申管见,以促进对这个问题的整体研究。
一、列戟制的形成与演变
戟是一种进攻型长兵器,它最早出现于商代,到了汉代,除了实战使用外,在居室陈设及门前仪卫中还有列戟现象。当时,上流社会流行这样一种习俗,王公贵人居室内设置兵兰,上面陈放戟、矛等兵器,以此显示其军事力量及身份等级。兵兰是木制的兵器架子,其形制有两种,一种为横置式的,一种为竖置式的。竖直式的,由两根立柱和横联的梁枋构成,上面插放数件戟和矛。在山东沂南、江苏徐州以及四川成都等地的画像石墓中(1),都可以看到这种兵兰的形象资料,尤以东汉时期为多见。杨泓先生曾撰写专文,对此做过探讨(2)。这种兵兰,从其形制与用途来看,同于汉代武库的兵兰,俨然是王公贵族私人武库的象征。汉代这种私人武库——兵兰的设置,是某些地位尊贵的豪强大地主才能拥有的一种特权,因此,从一开始就含有明显的等级意义,无论是形制还是用途,都与唐代的列戟制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居室内兵兰所含有的武库性质逐渐消失,变为威仪和等级的一种标志;兵兰上的武器,由具有实战意义的戟、矛等,变为纯粹仪仗性质的戟;兵兰的位置,也由居室内向院内、门外移动。这种移动痕迹,我们在隋代还能找到一些线索。隋代段济墓志中讲,开皇元年“(段济)以勋授上开府仪同三司,庭列棨戟,门施行马。”(3)开皇元年棨戟还列于庭院,那么,在这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列戟的位置就有可能还是在庭院之内的。甚至到了唐代初期,还存在着棨戟立于府第之内的现象。贞观四年(630)李寿墓,墓室北壁东侧绘有一庭院,院内一组乐舞伎正在表演。唐代三品以上大官,私家才可以备女乐,这个乐舞院无疑也是等级的一种标志。在乐舞院的门廊处,对称地竖立一组小型戟架,每件戟架上有七竿戟。它与天井处表现府第门前的大型戟架遥相呼应,是墓主身份等级的重要标志(4)。
汉代,也有门前设置兵兰的,形制较居室内为大。内蒙古和林格尔东汉壁画墓,在前室通中室的甬道北壁上,画有宁城南门外的情况(5),最外层为一组对称排列的弩錡,弩錡前各站立一列执戟甲士,接着是一组对称排列的兵兰,上面插置数件饰有流苏的长戟,兵兰前各站立一组执剑甲士。由于壁画剥落的缘故,兵兰残缺不全,上面的戟数也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就是这里的兵兰,已经具有浓重的仪仗气氛,它和全副武装的卫士组合在一起,除了仪卫性质外,还是等级和权势的象征。如果要溯源的话,也就可以说是唐代列戟制的雏形。这种表示等级的列戟和手持兵器的卫士组合在一起的仪卫图,在河北赞皇东魏茹茹公主墓(6),陕西三原初唐李寿墓中还能看到残存痕迹,只是兵兰的形制有所不同罢了。它反映了东汉直至唐初,统治者对甲兵武备的重视程度。
隋代,列戟已成为一种定制。《隋书·柳彧传》记载:“时制三品以上,门皆列戟。左仆射高熲子弘德封应国公,申牒请戟。彧判曰:‘仆射之子更不异居,父之戟槊已列门外,尊有压卑之义,子有避父之礼,岂容外门既设,内阁又施!’事竟不行。熲闻而叹伏。”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隋代列戟制的具体内容:1.列戟的位置已经固定在“门前”;2.三品以上官吏,门前皆可列戟;3.够资格者,需要申请;4.父子都够资格者,只能列一套。隋代,戟架是很高大的。《唐两京城坊考》卷四“静法寺”条记:“(寺)隋开皇十年,左武侯大将军、陈国公窦抗所立。寺门拆抗宅棨戟门所造。”列戟的规模与气势,也可从后世的文学描写看出一斑。明代齐东野人编写的《隋炀帝艳史》中有一首《西江月》这样描写越国公杨素府门前的显赫:“紫气遥连双阙,红云直接三台,槐堂棘院赫然开,棨戟横增气概。”
唐代,由于讲究门第,祟尚豪华侈靡,从而使列戟制的发展达到更为完善的程度。列戟作为身份、等级以及权力的重要标志,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崇。两唐书中关于列戟的记载多达四十余条,唐代诗文中有关达官显贵府前戟门豪华气势的描写更是比比皆是。
宋代,仍然实行列戟制,《宋史·舆服志》中比较详细地记载了宋代官府门前列戟的情况,“若私门则爵位穹显经恩赐者,许之。在内官不设,亦避君也。”宋代以后,戟逐渐退出兵器仪仗行列,成为专供陈列以取吉祥之义的器物,列戟制也最终退出中国历史舞台。
二、唐代列戟制的具体内容
关于唐代列戟制,在《唐六典》、《通典》、《唐会要》、《新唐书·百官志》等文献中有比较集中的记载。《唐六典》卷四记:“凡太庙太社及诸宫殿门、东宫及一品以下,诸州门,施戟有差,凡太庙太社及诸宫殿门,各二十四戟,东宫诸门施十八戟,正一品门十六戟,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以上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以上中都督府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一十戟,……”《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反映的当是开元末年之前即初唐、盛唐时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列戟共有24、18、16、14、12、10六个等级,最高等24戟,最低等10戟。天宝六载(747),有所变动,最高等由24戟降为20戟(7)。结合两唐书及其他文献中的零散记载,我们对唐代列戟制的具体内容作一些探讨。
1. 列戟范围
唐代列戟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1)帝王陵园
在《唐六典》、《通典》、《唐会要》等文献里,有关列戟的规定中均未提及帝王陵园列戟的情况,但在两唐书中却多有涉及。《旧唐书·王武俊传》讲:“承宗、师道之盗,……斩建陵门戟”,《新唐书·王武俊传》中亦有相同记载。在《旧唐书·宪宗本纪》中还将盗建陵门戟数说得很具体:“盗断建陵门戟四十七先竿。”同处还记载:“大风坏崇陵寝殿鸱尾,折门戟六。”《旧唐书·宣宗本纪》记:“(大中五年)十二月,盗斫景陵神门戟,”为此,“京兆尹韦博罚两月俸,贬宗正卿李文举睦州刺史,陵令吴阅岳州司马,奉先令裴让隋州司马。”
文献记载涉及到的,仅建陵(肃宗)、崇陵(德宗)、景陵(宪宗)有列戟。唐代从哪位皇帝的陵园开始设置列戟,已不得而知,但至少肃宗建陵时就已有。根据推断,陵园列戟当是帝王葬埋后,随之而竖立的。它与高官显贵墓葬中绘制列戟的作用是一致的。至于戟数,从建陵47竿之数来看,应为两套之数,陵园戟数属最高等级24竿。列戟的位置,应在陵园朱雀门前。
(2)官府门前
唐代,京城内的太庙、太社及诸宫殿门前,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中都督府、上州、上都护门、若中都督、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前,均列戟。其等级,按朝廷规定,有24、18、14、12、10五等。太庙、太社及诸宫殿门24戟,后减为20戟;东宫诸门18戟;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14戟;中都督府、上州、上都护门12戟;若下都督、中下州门、若下都督诸州门10戟。《旧唐书·穆宗本纪》记:“河阳节度使陈楚奏:移使府于三城,未有门戟,欲移怀州门戟于河阳。从之。”从这段记载来看,州府门前列戟的变动,是需要上报批淮的。
(3)私府门前
唐代,私人府第门前列戟,控制是很严格的,必须是三品以上,而且必须是官、阶、勋并至三品,方可申请立戟。宪宗元和年间,京兆尹上柱国元义方,官、勋均至三品,因朝廷规定中有“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便钻了空子,申请立戟,得到官方同意。朝议大夫守尚书户部侍郎判度支护军卢坦,因其以前曾任宣州刺史,官至从三品,又兼护军,勋亦至从三品,于是也申请立戟,得到官方同意。这两人都因阶品不够而门前列戟,被御史台弹奏到皇帝那里,宪宗李纯为此下敕,强调必须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方可申请立戟,并罚元义方、卢坦一月俸禄,其戟亦令官府收回。左司郎中陆则、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礼等有关人员,也因工作不认真而被罚一季俸禄(8)。
私府门前列戟,有16、14、12、10四个等级。一品官16戟,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以上,散官光禄大夫以上、镇国大将军以上14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上护军带职事二品12戟,国公及上护军、护军带职事三品10戟。
与隋代比较,唐代私府列戟的范围有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妇女可以列戟
唐太宗的女儿襄城公主,嫁给萧瑀之子萧锐,官府要给公主另营府第,被公主拒绝:“妇事舅姑如父母,异宫则定省阙!”“止葺故第,门列双戟而已。”(9)这双戟中有一套就是襄城公主的。从这条资料来看,至少初唐贞观年间,妇女列戟即已出现。到中宗时,妇女列戟已成定制。《通典·职官·内官附命妇条》记:韦后专权“表请诸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许同见任职事,听子孙用荫,门施棨戟,制从之。”当时,太平、安乐、宣城、新都、金城等公主,都开府置官属,想必府前也都是列戟的。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门前列戟,这是唐代妇女政治地位比较高的一种反映。
B.一府可列戟数套
唐代,一处府第可以同时列戟数套,这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翁媳同列双戟。前面讲到的,襄城公主嫁给萧瑀之子萧锐,门列双戟,这双戟,当是襄城公主和萧瑀各一套。一种是父子同列双戟。《旧唐书·张暐传》记:张暐与子张履冰“俱列棨戟,时人美之。”《旧唐书·李晟传》记:李愿“与父(李晟)并列棨戟于门。”还有一种是弟兄同列双戟、三戟,这种情况两唐书中记载较多。《新唐书·崔义玄传》记:崔琳与弟崔珪、崔瑶“俱列棨荣戟,时号‘三戟崔家’。”《新唐书,张俭传》记:“俭兄弟三人门皆立戟,时号‘三戟张家’。”《旧唐书·李岘传》记得更具体:“(李岘)兄弟同居长兴里第,门列三戟,两国公门十六戟,一三品门十二戟,荣耀冠时。”《新唐书·李岘传》亦有相同记载。双戟、三戟的出现,表明唐代是比较注重个人发展的。至于双戟、三戟在门前如何排列,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C.宦官亦可列戟
唐代宦官专权,到玄宗时达到高峰,宦官亦可列戟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旧唐书·宦官》讲:“玄宗在位既久,祟重宫禁,中官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得门施棨戟。”《新唐书·宦者》讲得更具体:“开元、天宝中,宫嫔大率至四万,宦官黄衣以上三千员,衣朱紫千余人。其称旨者辄拜三品将军,列戟于门。”高力士、杨思勖、黎敬仁、林招隐、尹凤群等宦官,均享有此待遇。
唐玄宗时,还出现一官在京城私府和家乡故居同时列戟的现象。《旧唐书·张介然传》记:“及加银青光禄大夫,带上柱国,因入奏称旨,特加赐赉,介然乘间奏曰:‘臣今三品,合列棨戟。若列于帝城,乡里不知臣贵。臣,河东人也,请列戟于故乡’。玄宗曰:‘所给可列故乡,京城伫当别赐。’……本乡列戟,自介然始也。”
2.列戟的程序
唐代,戟属军器仪仗用物,统归武器署,由卫尉寺管理。陵、庙、社、官府门前列戟,由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私府门前列戟,则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够列戟资格的官员自己要写出申请,然后交到礼部,礼部审查合格后,报至都省处,由都省勾检稽失,再转发到工部,由工部负责修造、安装,私自是不能制作安装的。如果够列戟资格,但自己不提出申请,那么官府也是不会主动问津的。唐敬宗时,“(崔从)为人严伟,立朝稜稜有风望,不喜交权利,忠厚而让。阶品当立门戟,终不请。”(10)
唐代,棨戟作为荣誉与地位的重要标志,也常常由皇帝直接赏赐给大臣,得此待遇,那是非常荣耀的。《旧唐书·吕諲传》记:“上元元年正月,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赐门戟。”“有司载戟及门,諲方惨服,乃更吉服迎而拜之,……”(11)唐宪宗元和年间,还赐戟给新罗王叔金彦昇、金仲恭、新罗大宰相金崇斌等人(12)。
列戟的戟数,随官品升迁而有所变动,升者,可按规定,增添戟数。如果是正常的离任,或者非贬责性的降职,列戟可如数保留。官员死后,列戟由官府收回,如果其子孙够列戟资格的话,就留下所需之数,多余者收回,不足者则补齐。戟架是木制的,比较高大,战上有彩幡,按朝廷规定,官府列戟是五年一换,百官则不在官易之限。宪宗元和十一年(816),李晟之子、宁武军节度使李愿上奏,叙其门前列戟由贞元年间至今已三十余年,戟竿及衣幡均已毁坏,请求按官戟五年一换之制给予更换,未被批准,但因其“家承忠勋,身著劳效”,便破了惯例,收回旧戟,更换新戟(13)。
三、考古资料所反映的列戟制
唐代列戟的形象资料,我们在文献中已很难见到了,有幸的是考古发现为我们弥补了史料记载之不足。西安及附近地区共发现唐代壁画墓四十余座,可惜的是,许多壁画因浸蚀剥落而残缺不全了,能看到列戟图的,仅有表中所示这么8座墓。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1)唐代有列戟图的壁画墓,均发现于京城长安附近,其他地区未见。墓主绝大多数为皇室贵戚,官品均在三品以上。墓葬规模宏大,营造规整,其中的章怀、永泰、懿德三墓,是现已发掘的规模最大、品级最高的唐代墓葬。由此来看,墓中绘制列戟图,是反映墓葬等级的一个重要因素。
(2)列戟图的位置,或在墓道,或在天井,或在过洞处,以天井处最为多见,反映的当是墓主生时门前列戟的情况。列戟均对称排列,戟的数量,戟架的形制,两侧是完全一样的。从其形制来看,虽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来讲,还是与汉代的兵兰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的。
(3)从现已发现的唐代墓葬来看,有的人官品够列戟,文献中也记其门前列戟,但墓葬中却未见绘制列戟图,是墓中壁画脱落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给六品以上葬囟簿、棨戟。”除了壁画绘制列戟外,是否还按品级随葬棨戟?如果随葬棨戟,也早就腐朽殆尽不被人注意了。这是今后墓葬发掘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另外,永泰公主,定襄县主李氏,段简壁等4名妇女墓中绘制列戟,也证明文献记载属实。
(4)墓葬中所见列戟,有24、14、12、10四个等级。唐代官员死后,功高者可赠官、赠勋,墓葬中戟数一般都是按死后官品绘制的,如阿史那忠死后赠镇国大将军、荆州大都督、上柱国等,戟数与品级相符。懿德太子墓绘有24戟两副,不合东宫之制,可能是号墓为陵后的特制。
(5)墓葬中的列戟,最早见于贞观四年的李寿墓,最晚见于景云元年的薛氏墓,以盛唐时期为绝大多数。从列戟图的变化来看,唐代列戟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唐时期,以李寿墓为代表。戟架为双层,带廊房,内站立持剑的卫士,高大的戟架,具有明显的实用性质。列戟图所反映的,除了持剑站立在戟架内的卫士外,还有一组作奉迎状的侍从。
第二阶段:盛唐前期,以章怀、永泰、懿德三墓为代表。戟架仍较高大,但已变为单层,没有廊房,因而也无站立于戟架内的卫士,仅有一组站立迎候的侍从。
第三阶段:盛唐后期,以薛氏墓为代表,戟架单薄、矮小,门前仅一名迎候的侍从。
唐墓壁画中列戟形制的变化,排除掉墓主身份、表现场面的差别外,其自身变化的轨迹也是非常清楚的,这就是由高大、复杂、实用,逐渐变为矮小、简单,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标志,这与其最终走向衰落的命运是相一致的。
注释:
(1)南京博物院等:《沂南古画像石墓发掘报告》,图版31,1956年。南京博物院:《徐州青山泉白集东汉画像石墓》,《考古》1981年2期。成都市文物管理处:《四川成都曾家包东汉画像砖石墓》,《文物》1981年10期。
(2)杨泓:《武库和兰錡》,《文物》1982年2期。
(3)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科学出版社,1956年。
(4)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管会:《唐李寿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9期。
(5)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和林格尔汉墓壁画》,文物出版社,1978年。
(6)磁县文化馆:《河北磁县东魏茹茹公主墓发掘简报》,《文物》1984年4期。
(7)《通典·卫尉卿》(卷25);《唐会要·戟》(卷32)。
(8)《唐会要·戟》(卷32)。
(9)《新唐书·列传八》(卷83)。
(10)《新唐书·崔融传)(卷114)。
(11)《唐语林》卷5。
(12)《旧唐书·宪宗本纪》(卷15);《册府元龟》卷926。
(13)《唐会要·戟》(卷32)。
(14)昭陵博物馆:《唐昭陵段简璧墓清理报告》,《文博》1989年6期。
(15)陕西省文管会:《唐阿史那忠墓发掘简报》,《考古》1977年5期。
(16)陕西省社科院考古所:《陕西咸阳唐苏君墓的发掘》,《考古》1963年9期。
(17)陕西历史博物馆:《唐墓壁画真品选粹》,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91年。
(18)陕西省文管会:《唐永泰公主墓发掘简报》,《文物》1964年l期。
(19)陕西省博物馆、乾县文教局:《唐懿德太子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年7期。
(20)贺梓城:《唐墓壁画》,《文物》1959年8期。
(本文原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
唐墓壁画研究文集/陕西历史博物馆编,周天游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05
唐墓壁画研究文集/陕西历史博物馆编,周天游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