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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内外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的经验 第一节 国外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经验

张颖岚著


  本章对国内外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系统研究了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国内相关文化遗产地,如乐山、峨眉山等的管理机构设置、保护与利用现状,并比较分析了不同文化遗产地在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以及在秦始皇帝陵文化遗产地引入的可行性。
  第一节 国外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经验
  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之前,世界各国政府就已经意识到对历史古迹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开始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筹措相关经费、培养专业人员等方面展开了相关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法国早在1791年就出台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1913年又进一步制定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和相应的问题,制定一系列不同的管理办法,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建立了由建筑、城市规划等专家组成的一套服务网络,对文物鉴定、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英国在1882年也制定了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众多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种古建筑保护团体不断创建发展,全国性及地方性保护组织名目繁多,数量庞大。1877年,面对英国全国范围内对旧城区的大规模改造重建,威廉·莫里斯和约翰·基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在古建筑保护、推动英国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范围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德国在1819年、日本在1897年、奥地利在1918年、波兰在1918年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款,并在随后的实施中逐步完善。美国1935年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令,意大利把文物分成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具有特色的建筑、地方价值建筑和一般建筑四个等级,各等级文物均有相应的保护要求,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充足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和修缮。
  自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雅典宪章》开始,国际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1964年5月,威尼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又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文化遗产的保护;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进一步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扩大到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对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于1998年制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由此可见,国际上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范围、内容及措施均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各国围绕这些国际公约和条例也做了大量保护与管理工作,对文物保护制定有严格的保护管理文件,并拨出专款和通过多方筹资对文物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从国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模式来看,按其行政管理方式大体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中央-地方分治制”及“政府监控-民间管理”四种类型:
  “中央集权制”的最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这种体系的优势在于通过强有力的垂直管理,可以在强化和贯彻中央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同时,排除地方政府出于本位利益考虑所带来的干扰行为。但是,这种方式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要依靠强大的政府经济支持,同时还要保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墨西哥也可归于此类。
  “地方自治制”的代表为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这种管理方式的形成,固然在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保证地方政府的灵活性,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有可能会出现中央政府决策无法有效实施。
  “中央-地方分治制”以日本、韩国为代表。此外,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等大体也可归入此类。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符合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地方承担具体保护责任的管理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国家为了避免中央政府对重要文化遗产无法实施有效管理,开始将分级管理纳入管理体系中,如西班牙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向下放权。这种方式值得借鉴。
  “政府监控-民间管理”主要存在于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
  从国外文化遗产的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有几种途径: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收入,以及彩票发行等。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是普遍的做法。西班牙实行的“l%文化”政策。即建造公共设施的经费中1%必须用于西班牙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丰富,这是一种好的思路;英国、意大利通过彩票发行筹募文化遗产经费的做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保证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可以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撑。
  从国外文化遗产的专业咨询评估制度来说,大多数国家都设有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不同等级专业评估机构,为政府提供专业建议。同时,一些评估机构也兼顾专业人员、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设立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国外文化遗产的展示方面,国外多注意展示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与环境的协调性等方面。如建立历史公园是日本对古遗址进行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日本有500多处古遗址,包括陵墓、城堡、村落、庙宇、官衙、园林、道路等,通过建立遗址公园这种方式得到保护。
  从国外文化遗产的公众服务来说,不仅强调公众教育等方面,同时,也在于关注文化遗产保护之于社区居民的利益保证,通过补偿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当地居民、当地政府利益的保障和弥补。
  从国外对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理念而言,欧美比较认同的原则包括真实性与原生性原则、最低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可逆性原则、与环境相协调原则等。
  从对“保护”概念的理解方面,国际遗产界将“利用”与“展示”也都统属于“保护”的内容,然而,中国遗产界对“保护”概念的理解还基本上是在《威尼斯宪章》框架下的将“保护”与“利用”截然分开,将“展示”和“利用”排除在“保护”之外,它强调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忽视非物质层面的保护。对物质层面,它强调遗产本体,忽视遗产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时空联系;强调遗产保护的静态方面,忽视活态遗产保护的特殊要求。这是与国际遗产界“保护”观念的现代发展相背离的,既不利于遗产保护,也不利于遗产事业的发展①。
  综上所述,国外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遗产展示、公众参与、补偿机制等不同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中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一定实践操作性的思路和经验,并积极地引入到中国的文化遗产地资源管理中。
  ① 徐嵩龄:《简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收入《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科学出版社,2005年。

文化遗产地管理对策研究——以秦始皇帝陵为例/张颖岚著.—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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