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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马俑一号坑新出陶文与“物勒工名”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内容提要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是秦代重要的手工业管理制度。本文根据秦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出土陶文,佐以陶俑制作缺陷,分析了陶文刻勒的特点,提出无论是“勒名”还是“勒数”,与手工管理制度并不是完全的对应关系,俑坑陶俑制作的考核标准是“能用则用”。
  关键词 陶俑 陶文 物勒工名 考核标准
  《礼记·月令》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记载,相同内容另见《吕氏春秋·卷十·孟冬纪》,意为在生产的产品一上刻上工匠或工场名字,并设置了政府中负责质量的官员职位“大工尹”,目的是为了考查质量,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三座兵马俑坑出土的陶俑(马)身上都发现了刻文或戳印,被认为是秦代“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制度的体现,是秦政府管理官府手工业、控制和监督工人生产的一种手段。此种手段运用到兵马俑制作上,以便稽核陶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其作用一方面是加强了对工匠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质量的提高[1]。
  2009年兵马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开始启动,目前现场清理工作基本结束,新的考古信息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出土陶俑、陶马的刻文和制作痕迹两方面材料,就秦俑制作“物勒工名”的管理问题再做探讨。
  一、陶文
  本次发掘出土陶文均为刻文,初步统计有34例,出土位置包括两足之间的踏板上、臂、脖及体侧甲衣缝隙等处,2例不识。截止目前,俑坑发现陶工人数已增至105人,按出现文字笔迹特点,发掘区有“高”、“展”两组陶工作品在2件以上;数字编号最小为1,最大或为112(附表)。按行文格式分三类。
  1.工名:共13例,释文有:米(冉)、屈、申、辰、高、陫(非)、衞、悲、蟜、木、马、氏等,代表的是陶工的姓氏(图一)。
  “申”、“高”、“屈”、“辰”4字第一次发掘曾有先例。“申”见于T2G3:125拓文,笔迹有一致之处,或为一人所写;“高”、“辰”连续出现2例,但笔迹明显有别,不是一人所写,其中G10:15踏板“高”字似同秦陶俑四六一[2];两例“辰”不仅彼此走笔区别明显,与秦陶俑四六二、四六〇所见均不同,与T2G3:116相较,G10:28左长撇,山上一横为斜笔,山右最后一笔省略笔画(图二:1),也应是不同书写者所为[3];G10:67“氏”,近隶书体,笔画刚硬笔直,同名曾见T1K:3,小篆,显然不是同人所书;“衛”见于秦陵食宫遗址板瓦3例,均为戳印,被认为有可能是“制陶工匠的姓氏。衛姓,为河东、陈留之望族。为周文王子衛康叔之后,国灭,因以为氏”[4],也不能笼统合并。“冉”见于T1G4:17拓文,字迹写法完全不同,拓片显示的上横一笔,实际是一处宽利刃的砍伤痕迹,因此释为“米”为妥;“屈”笔迹不完全一致,不能肯定为一人所写。因此,刻文作者与所勒之名不能完全对应。
  2.数字与工名:计3例,其中一例(G10:45)数字在上,名在下,上下通读。其中“库”的写法类似元年丞相斯戈[5],走笔更加随意;2例名位右,数位左。(图三)
  3.数字编号:共16例(图四),出现十以上百以下的数字中夹“十”的编号方式。G9:32右袖口刻文方法比较特殊,前文写做“*”,释文“三十”,上下笔画,其右有一竖道,可释为数字“一”,也可能只是一种书写习惯,在标注完成后下意识的划以间隔;其下为“五”,却是左右笔画横写。G10:15、G10:38两例第三字,均为四笔画,不应是笔误勘正,确为一独立字,不释为“午”,俑坑所见所有“午”字的上部笔画为一笔,按字形释为“仐”,意同“今”,查原T22G9:6,释“二千”,似有误,其第二字竖道笔画中段有缺[6],接近三字组合,或可释为“二仐十”。第四字“四”有不同写法,其一为“四”,其一为“*(四横)”。
  同名刻勒有聚组成群的现象(图五)。在一号坑第一次发掘中,191例勒名陶文,“宫”字类67例,包括“得”字共12例,有2例(T1G4:12、T1G4:22)为同一俑号,均为印文,文字部位在“衣摆底”的有11例,代表陶俑个体10件,出土位置有两处,6例位于T1第四过洞(俑号11、12、19、22、24、34),4例位于T1开间部位(俑号17、19、20、23);“宫藏”共8例,印文,代表8件陶俑个体,6例位于T19第十过洞(俑号40、42、54、44、45、50),1例在T19第九过洞的(俑号62),1例在T20第十一过洞(俑号27)。“咸”字类47例,“诩”字最多,共11例,8例位于T10开间部位(俑号29、97、98、102、166、168、170、173),2例位于T19开间部位(俑号35、135),1例位于T19第十过洞(俑号22),均为刻文,文字部位在踏板;另有刻文“羽”1例,位于T19第十一过洞(俑号7),文字位置在“衣摆后”,刻文“咸诩”1例,位于T1第一过洞(俑号13),文字部位在左腋下,由于无拓片可查,仅从风格上看,这2例和前11例在勒名位置上有不同。其他类77例,“安”字有6例,均属刻文,文字位置在踏板,其中5例在T19开间(俑号65、136、137、138、206),1例在T10开间(俑号99);“北”6例,1例在T1开间(俑号90)的文字位置在俑背中部,4例在T20第九过洞(俑号42、44、48、50),1例在T19第十一过洞(俑号7),这5例文字位置均为踏板;“不”7例,文字位置有3类,2例分布在右肩,属于T19开间(俑号133)、T19第十过洞(俑号10),4例分布在胸甲,属于T20第十过洞(俑号58、59、62、70),1例在背后,属于T20第十过洞(俑号64)。可见不同探方的同一过洞(开间)内的陶俑东西(南北)连贯相接;同一探方的过洞和开间之间有东西毗邻关系,如“不”字类T19K:133与T19G10:10东西向间隔3件陶俑,属于南北同一位置。
  勒之“名”,被认为是不同生产小组的代表人物即工长的姓氏[7]。勒名聚组但笔迹并不相同,如据《秦陶文新编》,“屈”录3例(图二:2),“申”录3例,字体风格各异,走笔特点很少完全一致,说明实际参加工作的人数确实很多。但不同制作小组勒名有自己的习惯,刻文位置比较固定。
  俑坑中所见勒名,体例不如青铜器规范、严谨。陶工刻勒工长名,虽比较符合情理,能解释书写同名却笔迹各异的原因,但却无法破解另外一些信息。如:
  第一,同件陶俑“勒名”不同。这种现象在本次发掘中出现2例,一是G10:35,踏板刻文“申”,颈部刻文“木”,左臂编号“八十”;二是G10:15,踏板“高”,颈部“米”,左臂编号“十三仐四”。原发掘T2G1:33中,有四组陶文,分别是“咸阳高”、“栎阳重”、“临晋菲”、“安邑□”[8],T19G9:18,有三例陶文,分别是“阳”、“亦”、“□”[9],其勒名代表的考核方式无法对应,或许反映了工组之间的分工协作,陶俑分部制作,而后组装,以提高效率。
  第二,随意性刻画。如原T19G10:19所见3例刻符、本次发掘G9:13袍部浅刻划的动物图像等(图六)。勒名是为了考核,这种刻画却似工匠们的信手涂鸦,虽为枯燥的劳役生活增添了稍许情趣,但也有失严肃。
  第三,数字出现概率不均。在《秦陶文新编》中,载录数字类陶文226例,十以内的150例,占总数的66%;十以上二十以下的数字22例,占总数的9.7%;二十以上至三十以下的数字7例,占总数不足4%;其后各段数字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很多都是一、二例,是否可以说明工组之间的产量有多有少?按照目前出土勒名百人数计,各组产量远远不够俑坑所含六千件总量,彼此之间的悬殊也过大。
  数字陶文中,“四”、“五”、“十”居多,分别有20例、40例、26例,尤其是“五”,占十以内数字中的比例近40%,“十”字如考释中忽略了行文方向,可能与“七”混淆。这样看来,“四”、“五”高频率出现似另有隐情,可能计数的方法并不是依次递增,或为分组而计再总计,这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序号的陶俑并列或紧邻,如T19G11:12与13(数编“五”)和T1G3:14与15(数编“四”)等情况。
  二、“物勒工名”的定位
  综合上文,可见陶俑所勒“名”、“数”的意义都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分析,将之与“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手工管理制度完全挂钩,尚有一些局限。实际上,目前所见秦陶文,都不能完全视为手工管理制度的体现,如秦都咸阳出土的陶文中,有“咸*(左屈右阝)里段”,研究者认为“印于制陶工具上,当是陶工随意押印”,“属于制陶作坊的印记,而非官府市亭机构人员检查产品合格后盖的官印”[10],此类陶文说明的是某些“民营作坊的产品到市场上销售已获得官方批准,是合法经营,并按时向官府纳税”,可见常说的勒名,更多的是出自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控制。
  由俑坑刻勒陶文到“物勒工名”,最矛盾之处在于目前所见的大量制作瑕疵——尽管后人唯恐毁誉了“世界奇迹”而遮遮掩掩,当时秦人确实是“堂而皇之”地把他们摆放在队列中了。
  本次发掘出土的大量陶俑、陶马存在烧成后再修补的痕迹。修复的方法包括两类:
  第一类“接骨式”。具体做法是先以织物缠匝、涂青灰色“腻子”尔后施彩遮盖,主要修补位置为腿部;8匹陶马有4件经修补,部位集中在马腿中部最细处,占50%,最甚者为G9:2左服马,腿根部和腹壁上都经过了修补。陶俑修补最严重的为G10:45,裂缝将右小腿分裂成3块,骨面正中裂缝竟有1厘米余,裂缝内灌满“焊泥”。除双腿外,躯干裂缝自袍底两腿分裆处直至后背,最宽处0.4厘米,均以青灰色“焊泥”填塞敷衍(图七:1)。
  第二类“补丁式”。具体做法是将其他器型的陶片如筒瓦、陶容器等,加工成如残缺部位的大小、形状,敷贴于需修补的陶俑表面,经青灰色“焊泥”涂抹表面、施彩。已见头顶部2例、臂部2例。如G10:23,俑头顶有烧成后修补痕迹,头顶部的陶质表面蒙有黑灰,灰下为“焊泥”粉末,“焊泥”下是一块经修整的红陶网格纹陶片,长条形压在头顶,使得俑头顶部明显突起,造型比例非常不协调(图七:2);G10东段臂部插接手的空隙过大,残片内填塞板瓦(图七:3)。此现象还见于1999年秦陵K9901出土陶俑:三号俑从右上臂的肘关节向上3厘米至肩胛处、五号俑左裙部内侧、六号俑上举的左臂肘关节至肩胛处和左腿与短裙的交界处,都发现筒瓦“补丁”[11]。
  制胎方面的缺憾、敷衍现象也很常见。如八匹陶马的文髦,分叉处均有砍凿痕迹,应是装备络头时才发现造型设计有缺陷,文髦分叉处预留的空间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G10:83左、右短裤厚薄不一致;俑头13嘴部左右不对称,嘴角歪斜,涂抹“腻子”以校正;G9:3两腿粗细不一;G10:46下唇正中有水滴状胡须印痕,但未见陶片;与G10:81共出的俑头残片,塑造出发髻后,未刻划发丝,直接髹褐色漆了事(图七:4)。
  烧制水平也有良莠。如G10:23俑左手连袖口一段,烧成温度很低,陶色近黄土泥胎。更离谱的当属施彩程序中出现的过失,如G10:36,披膊、壅领下等部位的联甲带是雪青色,身甲部分使用朱红色(图七:5),还有左、右裤管—红—紫,不是为了“写实”,应是陶工粗心大意。
  比较第三次发掘所出土的百余件陶俑,身份高者无论是造型、施彩、烧造都好于其它,堪称古代雕塑艺术的精华作品。如G9:9是本次发掘出土的身份最高级别陶俑,其陶质坚硬,陶色青黑光亮,披著的二类三型一式甲衣上不仅周缘描绘精美、繁复的仿织物花边,中心腹甲的人字形联甲带施彩也是一丝不苟,上下、左右交错使用红、雪青两色,以代表连缀甲片的组带(涤条)。雪青色组带清新淡雅,其中还夹杂纤细的丝丝红线,代表组带(涤条)编织原料杂色丝线(图八)。其足履的刻画亦不一般,口沿处阴刻一周,以代表包缘的鞋口。目前出土的此类身份级别陶俑9件,尚未见有“勒名”、“勒数”,制作者应有明确专属。
  三、考古信息透视的背景
  根据对陶文的研究,陶俑(马)在雕塑技艺方面良莠不齐。其中宫字类俑的水平较高,造型比例合适,体型魁梧,神态勇猛;咸字类陶俑雕塑的技艺水平尤其是躯干部分塑造比较粗疏,有的双臂过短甚至一长一短,不够协调对称。研究者认为这是两种雕塑作者来源不同之故,前者是中央官府制陶作坊的“御用”美术师,后者是来源于地方的市府制陶作坊和民间私营业者。
  以往认为,两类作品中宫字类陶工的考核标准较高。本次发掘中出现的陶工名无一例和宫字类相同,“高”见于“咸阳高”,为咸字陶工类,陶马施色特点符合“畲”字陶工类,来源于宫廷;其他均被认为是来源于各地方的陶工。从本次发掘中,可见雕塑缺陷和修补现象在上述几组工匠的制品中都有存在,那么,考核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是根据技艺水准的不同,因人而异,还是整体都充满变数和弹性?通过上文,可见是适合不同来源的工组,之后,整体上保留了唯一的共性: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可用则用。对于制作中“工有不当”的行为,姑且不论最终对人—工匠是不是“必行其罪,以究其情”,但事实上对“物”—残次品却并没有弃之不用,说明对“不当”的结果予以了默认和接受。
  大量陶工刻划不论是数字编号还是工匠名,都是在未烧成之前留于陶胎表面,烧成、施彩后,陶文被完全遮盖,因此,考核的具体阶段应该是始于制胎、止于施彩。陶俑个体巨大,烧制工艺存在一定的难度,难免会出现残次品,加之如此大数量的烧制任务肯定不是一窑、一工所能承担,烧制阶段如何对工匠、各生产小组进行考核?遮盖陶文后的施彩样品质量及是否按序放置,又该如何进行考核管理?由于考核的时效截止在施彩前,后续工序则无据可察,假有一点是明确的:仍然存在大量的失误。如一号坑T19G11出土的立射俑、二号坑东南角T17出现的跪射俑等现象,应是摆放位置出了差错。
  无论是“勒名”的随意,还是陶俑制作的缺陷,与“考其诚”的对应结果,并不意味着对秦代手工业的管理制度全盘否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追究根源有二:一是俑坑陶俑的“偶人”性质,二是秦人传统的民族精神:功利、实用。
  秦文化有一个鲜明的特色:重结果,为了取得结果到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一段时期内,秦人重法家,法家思想标志性的行动指南是言必信,信必果,因此商鞅变法中有“徙木千金”的故事,但通过一些事件的细节,可见察觉到这里的“信”是小信、浮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达到目的非“信”不可,那就用“信”,如果信变成达到目标的障碍,那又会坚决抛弃“信”。《史记·秦本纪》一段秦穆公与由余的对话充分表明了秦统治阶层对所谓法度的观念,(穆公)问曰:“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狄无此,何以为政?”由余笑曰:“此乃中国之所以乱也。……夫戎狄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政,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政也。”[12]所谓淳德,其实就是淳朴之德,即凭感觉、直觉行事,不必自己给自己设置道德障碍从而作茧自缚。事实上,有些政策律令的制定也是从实际出发,如《秦律十八种·厩苑律》:“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本来按照秦律的规定,百姓损坏官府器物要照价赔偿,但为了提供生产力,推广铁制农具,有益于国,无害于人,铁器损坏只需呈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就可以免于赔偿。同理,今日所见俑坑陶俑塑造作品的良莠,实际上仅仅反映了陶工的个人雕塑水平。作品的最终用途是埋于地下,以慰礼仪和神灵,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作用,因此,只要产品能满足设计上的一般要求,也就是“可用”。有多位先生对秦人的价值取向做过研究,比较一致地认为,秦人的价值取向比较注重实利实惠,[13]从此也可见一斑。
  释文:许卫红 刘春华
  陶俑分布统计:扈晓梅
  摹拓:刘群
  执笔:许卫红
  注释
  [1]袁仲一:《秦始皇兵马俑研究》第363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2]袁仲一:《秦文字类编》第418页,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3]同[2]第378页。
  [4]同[2]第47页。
  [5]同[2]第347页。
  [6]同[2]第129页。
  [7]见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等著作。
  [8]袁仲一:《秦陶文新编》第357页,文物出版社,2009年。
  [9]同[8]第366页。
  [10]同[8]第115页。
  [11]a.张益:《中国生漆》,2008年第1期。b.刘江卫:《浅议秦陵百戏俑的夹纻工艺》,《秦文化论丛》第十辑第502页,三秦出版社,2003年。
  [12]《史记·秦本纪》第192页,中华书局。
  [13]参阅林剑鸣:《从秦人的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黄留珠:《秦文化概说》(《秦文化论丛》第一辑第1、71页,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龙显昭:《论秦的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秦文化论丛》第三辑第37页,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等论著。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2012/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西安:陕西出版集团 三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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