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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马俑研究/秦兵马俑陶文浅析

刘占成


  按语:该文1987年发表在《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纪念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周年》。论文通过对秦兵马俑身上部分陶文的分析分类,得出了几点新的认识,为研究者提供了基础资料和思路。
  秦始皇陵东侧一、二、三号兵马俑坑发掘以来,在出土的兵俑、陶马身上发现很多陶文戳记和刻记①,为我们研究秦史提供了重要资料。本文就已发表陶文,分类浅析如下:
  一、人名前冠以官署名的陶文
  属于人名前冠以官署名的陶文,体例形式均为人名前冠一“宫”字。见于一号坑者,有“宫彊”“宫系”“宫颏”“宫臧”“宫穨”“宫颇”等,尤以“宫彊”较多。见于二号坑者有“宫系”“宫颏”“宫臧”等。见于三号坑者有“宫彊”等。
  此类陶文的特点是:(1)绝大多数为戳记,刻记者较少;(2)陶文戳记部位一般都在陶俑战袍下摆底部两侧。另外,我们在秦始皇陵园的砖瓦上,也发现有冠以“宫”字的戳记陶文。
  “宫”为官署,分歧不大。因为根据秦代砖瓦上题字的通例,是在人名前冠以官署名,如“左司空系”“右司空尚”“左悁”“右宂”“都仓”“寺婴”等皆是。问题在于“宫”官署的权限和性质,还值得讨论。以前,研究者认为:“宫”是“宫水”的省文,是中央烧造砖瓦的官署名②。俑坑带有“宫”字陶文的出土,证明此种提法不确。笔者依现在资料分析,认为陶文首字“宫”应是秦代制陶业的中央官署之一。它既负责烧造砖瓦,又负责诸如兵俑、陶马,以及其他陶器的制作。所以,在陵园的砖瓦上和陵东俑坑的兵俑身上均有“宫”的出现,也合乎情理。又在阿房宫遗址亦发现带有“宫”字的陶文戳记③,说明宫官署制陶业机构庞大,机动性强,它可同时从事陵墓、宫殿或其他项目的有关工作。至于“宫”是否是“宫水”的省文,因目前仅有“宫水壹”一例为证,尚可存疑。
  二、人名前冠以地名的陶文
  属于人名前冠以地名的陶文,据目前发表资料,仅见于一号坑,二、三号坑无。其体例形式均为人名前冠“咸阳”或咸阳的省称“咸”字。内容有“咸阳危”“咸阳秸”“咸诩”“咸行”“咸野”“咸娱”“咸敬”“咸处”等。
  此类陶文的特点是:(1)人名前只冠地名,不见官署名;(2)陶文一般都为刻记,不见印戳;(3)陶文刻记部位多在兵俑臂部或腋部,少数在甲片上。
  咸阳为地名,在今咸阳市东北10公里。公元前350年,秦孝公自栎阳迁都于此。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大营宫殿,并迁天下豪富十二万户到此,都城规模更加扩大。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秦都咸阳遗址相继发现一、三号宫殿建筑遗址④,确定了秦都咸阳故城的地望。兵俑身上“咸阳”,即指当时的秦都咸阳,是可以肯定的。
  危、秸、诩、行、野、敬、处等为人名,这些人名前只有咸阳地名,而不见其他地名的情况,看来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依笔者所见,他们应是从京都咸阳抽调来的制陶技术工匠。因为雕塑、制作体型高大、数量巨大的兵俑、陶马,技术性要求很高,一般劳役人员又难以胜任,所以从原来就在咸阳从事制陶业的陶工中,抽调相当一部分人来制作兵马俑,也是可能的。这些来自都城的匠师技工,在自己的产品上,刻记咸阳地名和各自人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再若从秦都咸阳遗址也多出土带有“咸”字的砖瓦陶文分析⑤,似有“咸阳”或省称“咸”的陶文,是咸阳都城中制陶业工人题记的特点。
  三、仅具人名的陶文
  属于仅具人名的陶文,有一字者,少数有二字者。见于一号坑者有“得”“系”“秸”“小遫”“咏留”“穉”“辰”“吴”“田”“屈”“安”“棠”“中”等。见于三号坑者有“穉”“安”等。
  此类陶文的特点是:(1)刻记者占绝大多数,极少数为戳记;(2)刻记部位不定,足踏板、脖颈一侧亦见;(3)字迹粗放潦草,可能是随便信手而刻。
  这些名前既无官署名又无咸阳地名的人,笔者认为,可能就是普通制俑工匠名,他们大多数来自社会的中下层,在官府和工头的监管下,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他们分别在“宫”官署和咸阳来的技工指导下进行工作。有的仅刻记一个“宫”字或“咸”字的陶文,也当是他们所为,证明他们还是各有所属的。
  《吕氏春秋》有“物勒工名”的记载。从兵马俑发现的陶文分析,这个“工名”很难说一定是工人之名,而把它作为官署监工人名,则可能更确切一些。也就是说,在“物勒工名”制度的正式要求上,工匠名是可以不予戳记或刻记的,即使出现,也应在官署名和督造人名之后。例如,一号坑出土的铜铍刻铭“十七年寺工*(左鱼右支)工沱(池)”⑥,“*(左鱼右支)”是寺工官署中督造人之一,“沱(池)”者是造铍工。我们发现的字迹潦草、部位不定的陶文记名,应是工匠们私自留下的名记。他们创做出这样宏伟巨大的作品,也不甘心将贡献埋没于历史。两千余年之后,我们偶尔发现他们的真迹,实实难得。笔者认为:他们才是秦俑取得艺术成就的源泉,秦俑艺术的全部价值,正是他们用血汗和艰辛换来的。我们睹物思人,当年制作兵俑、陶马的艺术大师们的身影,不是如疏星淡月依稀在目了吗?
  四、数字编号陶文
  属于数字编号的陶文,兵俑、陶马身上均有发现。见于一号坑者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廿”“二二”“卅一”“四四”“四五”“五五”“六四”“八九”“十六八”等。见于三号坑者有“十九”“四一”“九十”“十三”“穉十四”“十五”“十一”等等。
  此类陶文的特点是:(1)全为刻记,无发现有戳记者;(2)刻记部位不定,字迹深浅不一,大小不等。
  兵马俑身上的数字编号陶文,有的有,有的无,其实际意义,我们已无法考证核实。或者是用于数字统计,或者是用于坑下陶俑排列,也可能是用于某种特殊要求……但似乎不存在统一规定编号,否则,就不会出现相当一部分兵俑身上并无数字编号的情况。
  以上四类陶文,基本包括了目前所发现的秦兵马俑陶文内容。通过对这些陶文的分类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制作兵马、陶俑的主力军,一部分来自“宫”官署制陶业的技术工人,一部分来自都城咸阳市府制陶作坊的能工巧匠。这两部分人是秦国自己培养的力量。这些人在雕塑、烧制等实践工艺方面,从事工作多年,本来就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加之当时的管理和要求又十分严格,今天兵俑、陶马中很少见次品或废品,证明了他们的成功。栩栩如生的俑塑群形象,更显出其现实主义功力的深度。固然,某些具体工作完全是其他一些小工劳作人员在匠师们的指导下来完成的。
  2.秦兵马俑陶文中的普通工匠名记,似不能看作是“物勒工名”制度的反映。所谓的“物勒工名”,其实质应是在器物上戳记上监工督造人之名,而且这些人名前往往冠以官署名或有关地名,并不是规定非有一般工匠名字不可。发现的兵俑身上的工匠私人名记,多为工匠个人所为,非制度要求。
  3.陶文戳记多出于“宫”官署系统工人之手,刻记则多出于“咸阳”城府系统工人之手。有些甚潦草、刻记杂乱的陶文,可能多出于二者工匠私人之手,有的名记甚至可说是“暗刻”上去的。有印戳者,可能为工头或技工,其身份较刻记者为高。
  4.相同官署同一负责人的陶文戳记,在一、二、三号坑均有发现,说明三个坑的营建和坑内置俑,似不存在先后关系,它们拟为统筹安排,同时动工、竣工的一项工程。制作焙烧出窑的一批陶俑可按“设计布列图”分配于三个坑中。当时,对陶俑的塑制、焙烧、放置,或许已有严密分工,制作者只根据要求塑制出产品,至于产品将归属于哪个俑坑,就不是他们的事了。
  5.“宫”是秦代中央制陶业官署,其机构庞大,凡秦代遗址出土带有“宫”字戳记的陶器类,都均应看作是“宫”官署统辖下的陶工制作的产品。秦代青铜铸造业官署主要是由名曰“寺工”的来充任的。“宫”与“寺工”,同为中央官署,但二者职能不同,地位平行。
  注释
  ①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临潼县秦俑坑试掘第一号简报》,载《文物》1975年第11期;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第二号兵马俑坑钻探试掘简报》,载《文物》1978年第5期;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载《文物》1979年第12期;始皇陵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兵马俑坑出土的陶俑陶马制作工艺》,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②袁仲一,程学华:《秦代中央官署制陶业的陶文》,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③同②。
  ④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渭水队:《秦都咸阳故城遗址的调查和试掘》,载《考古》1962年第6期;秦都咸阳考古工作站:《秦都咸阳第一号宫殿建筑遗址简报》,载《文物》1976年第11期;秦都咸阳考古工作站:《秦都咸阳第三号宫殿建筑遗址简报》,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
  ⑤孙德润,毛富玉:《秦都咸阳出土陶文释读小议》,载《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⑥刘占成:《秦俑坑出土的铜铍》,载《文物》1982年第3期。
  

耕播集/刘占成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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