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
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
蔡树潘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
(1937年2月1日)
为执行苏维埃优待伤亡残废战士的决定,特按照目前生活程度及国家财政状况,规定暂时办法如下:
A、凡红色战士因革命战斗而成残废者依下列标准发给残废证书及抚恤金:
1.一等残废标准
(一)两目失明者;(二)脑神经失其记忆力或不能说话者;(三)脊柱神经失其作用,上肢瘫痪,下肢瘫痪,半身瘫痪,痉挛性瘫痪(乃全身动摇不定)萎缩性瘫痪;(四)两手裁断,或两手瘫痪者;(五)一腿裁断或废者;(六)内脏损坏而他部不能完全代偿者;(七)口腔喉部失去作用不能嘴嚼者;每年抚恤金大洋叁拾元。
2.二等残废标准
(一)一目失明或两目差明者;(二)声带损坏说话不清者;(三)口腔因伤而不便饮食者;(四)两侧性面神经瘫,或因伤后而经常头痛者;(五)一手一足不垂者;(六)大便自遗,小便失禁者;(七)下肢关节强直而行动不便者;(八)一部内脏损失甚轻而他一部尚能代偿者;(九)一手切断或瘫痪者;每年抚恤金大洋贰拾元。
3.三等残废标准
(一)一目差明者;(二)上肢关节强直筋肉收缩伸张不开者;(三)手指足趾失去过半者;(四)生殖器因伤而失去一部者;(五)两耳失听者;每年抚恤金大洋拾贰元。
4.四等残废(即临时残废)
凡伤愈后神经麻痹,运动不适须足一年后才能恢复其原状者;给抚恤金一次大洋拾元。
B.凡机关工作人员在革命工作中因某种原因而致残废者由内务部考查此照准等级照给恤金。
C.凡红军战士因革命战斗而牺牲者,对于其家属一次总给抚恤金大洋贰拾元。其家属依照优红条例继续办理。
D.凡属在红军部队机关中工作者在因伤痛后须休养身体,得斟酌情形给以休养费。由贰元至伍元。
5.老者优待费
(一)凡在红军中有服务五年以上者,年满45岁而退伍者,每年给优待费伍元。
(二)继续在红军中工作者每年给优待费拾元。
P.退伍而家在白区的,得斟酌情形,除给以应需路费外,还须给以相当优待费。
q.上列规定由公布日起发生效力。
中央内务部部长
蔡树藩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