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
陕甘宁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
雷志华 李忠全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陕甘宁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
(1937年)
中华民族此次对日抗战,悲壮惨烈,亘古未有,前方将士报国之忠,赴义之勇,实足以动天地而泣鬼神。安居在后方的民众们,倘一念到前方将士牺牲如此惨重,试问尚有何物可以爱惜,何事值得留恋?为求尽一点未死者的责任起见,对前方为保护全民族生命财产而抗敌而受伤殉难的将士,应当替他们分担一点家庭的责任,照顾他们的妻儿。本府为了安慰已死将士之灵,激励抗战将士之志,将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
第一条 凡参加抗日战争将士及其家属,均受本条例之优待。
第二条 各县县政府应随时调查登记抗日军人家属经济情况,呈报特区民政厅。
第三条 抗日军人在服务期间应受下列各项优待:
一、本人及其家属免纳特区一切捐税。
二、家属所居住的公家房屋免纳租金。
三、本人及家属享受公家商店百分之一减价的优待,当必须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四、抗日军人乘坐轮船火车、汽车其费用由公家发给。
五、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
六、因伤病需休养时,休养费用由公家供给。
第四条 抗日军人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公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应得特殊优待,由民政厅发给特别优待证书。
第五条 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力耕种之土地,特区人民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
第六条 抗日军人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依下列各项抚恤之:
一、凡死亡将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政府汇集公布。
二、死亡将士之遗物应由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
三、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收殓并立纪念碑。
第七条 抗日军人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
一、子女弟妹幼小的免费入政府设立之抗日军人遗族学校,直到年满十八岁由政府介绍职业为止。
二、仍继续享受本条例关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之规定。
第八条 抗日军人因战争受伤残废得入残废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由政府按年给终身抚恤费,其详细办法由特区政府民政厅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见1937年12月4日《解放周刊》第一卷第26期)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