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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

雷志华 李忠全


  (五)民政管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
  (1940年)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厅厅长承主席之命,综理全厅领导计划审查等全权。
  第三条 本厅副厅长襄助厅长办理厅务,遇厅长外出时,并代理厅长职权。
  第四条 本厅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视察研究室。
  附设选举委员会、抚恤委员会、边府卫生处、边区通讯站、抗属工业社、干部招待所等,必要时得增设其他专管机关。
  第五条 本厅各科室会执掌如左(下):
  一、秘书室:
  掌管:建立本厅办公制度,撰拟、覆核、印信、收发、缮印、校对、档案、厅务会议之通知和记录及不属各科室会之事项。
  二、第一科:
  掌管:选举、土地、户籍、卫生、邮务、劳资、租佃、债务等事项。
  三、第二科:
  掌管:行政人员登记、培植、考绩及行政区划、行政制度之建立等事项。
  四、第三科:
  掌管:赈灾备荒、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婚姻制度、社团登记、禁烟禁毒、及改革风尚等事项。
  五、第四科:
  掌管:编制民政预算、会计出纳、公物保管、生产、庶务等事项。
  六、视察研究室:
  掌管:民政视察、问题研究、收集材料、总结经验、汇编与刊行等事项。
  第六条 本厅各科室会设科长主任,必要时得设副职,承正副厅长之命,综理该执掌事宜。
  第七条 本厅各科室会设秘书视察员科员干事若干人,承各该主管人之命,分理各项事宜。
  第八条 本厅附设各专管机关,其组织规程,另行制定之。
  第九条 本厅文件须送厅长划行后方得公布或发出。
  各附设机关对其所属部门工作,得直接指挥之,其对各级政府文件,仍以厅长署名行之,各该附属机关附署之。
  第十条 本厅为讨论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决定之执行程度,得按期召开厅务会议,由正副厅长主持,科长级人员参加之,必要时秘书、科员、视察员可列席。
  各科室会按期开工作会议,由各该主管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之。
  第十一条 本厅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呈准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有未尽事宜呈请修改之。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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