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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改进食盐统销的指示(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央档案馆


  党和政府所以倡行食盐统销,是为了把边区盐产能大量运销出去,以达到平衡出入口贸易,稳定金融物价,保证供给,发展国民经济等目的。同时又能解决友区人民抗战期间一部分食盐困难。高于会后根据这一方针,把过去分散无计划的食盐运销,统一于盐业机关。实行对外统销以来,使我们获得了食盐外销主动权,开始战胜敌顽对边区食盐外销的限制操纵与破坏,使五个月来边区食盐外销量,大为增加,同时换进大量必需品和法币,保证了公私两方必需品供给,相对稳定了金融和物价,证明食盐统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有成绩的。但在实行中还有严重缺点,盐业机关某些干部缺乏群众观点,不照顾群众利益,他们单纯从财政观点出发,采用许多损害群众利益的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并用官僚主义态度对待群众。如公家开的某些骡马店,为了完成一定生产任务,就强迫运盐脚户投宿,并提高其住宿费用或要法币。某些盐业公司对脚户的盐用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有意低估盐质,从中取利,大秤入小秤出,每驮盐要挖两碗,不公平过秤,只是抬一抬,随意论量,再加盐业公司的风耗费出口税及某些地方的附加税等,就增加了运盐群众的负担和麻烦,致使有些群众运盐亏本,引起他们对食盐统销及盐业公司的不满和对立,发生群众不愿运盐或大批食盐走私现象。同时盐业机关某些干部不尊重不接受地方党政领导(如对地方干部说:“你们有政治权,我们有经济权”等),不采纳地方干部的提议来改进盐业统销工作。某些地方干部看到盐业机关的缺点及运盐群众不满的反映,只是非难和埋怨盐业机关及统销政策,又发生另一种偏向,主张盐业公司可以取消,统销政策可以停止,群众售盐换得的法币应归群众等,甚至在统销食盐中形成相互不合作现象。而顽固分子就利用我们内部这些缺点,从中挑拨离间,大量引诱走私,破坏食盐统销政策,如阻塞大路开放小路,以利走私,抑制官盐而以高价收买私盐,以刺激走私,使近日食盐走私之风大为盛行,使食盐统销发生困难和阻碍。为此,特提出如下各项办法,来改进与贯彻食盐统销事业:
  (一)食盐统销必须依靠群众,要发动群众积极运盐,又必须给群众一定的利益。因此那些不照顾群众利益和单纯财政观点是极端有害的,必须立即纠正。兹特决定:产盐机关必须发卖好盐,不准卖给坏盐。沿途骡马店应严禁强迫投宿,抬高物价及强要法币等行为,应尽量给运盐群众便宜。盐业统销机关应统一度量衡,要恰当估量盐质,不准过低估计,不准压低盐价,且要适当提高盐价,严禁“大秤入小秤出”、“挖两碗”、“抬一抬”等毛病。除盐业公司收买盐时的风耗费仍然照收外(如不经盐业公司买卖而自行出口者不得收风耗费),其他出口税和一切地方附加税均应取消,另由盐池区税中增加若干以弥补之。盐业机关,不能给群众增加麻烦,而应尽量给群众方便,不应采取不合理的办法,来从运盐群众身上取利,而应掌握统销政策,真正为运盐群众服务。盐业机关干部应与一切运盐群众取得密切联系,使盐业机关与广大运盐群众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结合,保证群众运盐能获利,并自觉大量的运盐。
  (二)统销食盐,必须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没有地方党政领导,而单靠盐业机关是不能完成任务的。因此,那些不尊重不接受地方党政领导或对其闹独立性的现象是不对的,而贯彻领导一元化,就成为不要的了。兹特决定:各地盐业机关,均归该地党政领导;后者在其上级决定的方针政策下,对所属盐业机关,有全权管理的责任,使盐业机关能更正确的掌握政策与业务,更密切的与运盐群众相联系。
  (三)各地盐业机关是直接负担食盐统销之责的执行机关,这些机关如不加以改造或加强,则统销食盐政策就不可能贯彻。因此,必须立即进行改造与加强盐业机关的工作,首应对盐业机关人员进行审查工作,揭发与清洗坏分子,保证盐业机关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在政治上是可靠的。应在盐业干部中贯彻整风学习,加强政策教育,纠正其中一部分干部脱离实际、违反政策、违反群众利益等偏向。应实行奖惩制度,对坚决执行政策努力工作,获有成绩的干部,应予奖励,对脱离群众,违反政策贪污舞弊的分子,应加处罚,使得地盐业机关的业务和组织,逐渐达到全面彻底的改造。
  (四)食盐统销是指食盐对外贸易而言,对边区境内人民日常需用的食盐,则采取自由买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论在边区内地或边境,均可设立食盐零售店,发卖当地人民日常需用的食盐。把统销政策扩展于边区境内人民食用盐的范围是不对的,同时利用边区境内食盐自由买卖,私人开设外销盐店或做食盐外销生意,也在禁止之列,违者应以犯法论。
  (五)今年食盐统销畅旺,目前又值放青季节,各地党和政府应即加紧运盐工作,根据延安、安塞、靖边、志丹各县的经验,以运输合作社运输队等形式组织人民运盐,既对人民有利,又对统销方便,这种集体运盐的方式,各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灵活广泛的采用。有些地区,则应利用当地民间习惯,尽量发动长脚户多多运盐,以完成并争取超过原定的运盐任务。群众运盐如自愿出口者,应予允许,但须经过食盐统销机关的登记手继,并尊守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不许换消耗品而必须换必需品进来,如带回法币则必须照银行牌价兑给银行,同时政府对这些积极运盐群众,应适当采取奖励政策,以刺激群众更积极的运盐。
  (六)保证食盐统销能贯彻执行,必须严格制止食盐走私。因食盐走私是直接破坏食盐统销政策的,目前顽方正利用一切方法来引诱边区食盐走私,而我们内部也有若干漏洞,致使食盐走私盛行。因此,和食盐走私现象做斗争,就成为当前盐业统销中一个严重的任务,必须党政军上下团结一致来改进盐业统销政策,更多的照顾群众利益,发动区乡干部担负起制止食盐走私的责任,他们不只是完成运盐数目字就算完事,而且要保证能执行统销政策,没有走私行为。并向广大运盐群众解释食盐统销对公对私的好处,食盐走私对公对私的害处,揭破顽固分子在这一方面的谣言和阴谋,采取实际有效办法对付之,同时应由政府规定惩罚条例,对走私食盐者,加以严重处罚,以杜绝食盐走私现象。
  (七)为贯彻食盐统销,最后必须把党的食盐经销政策,在党内党外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和教育。兹规定地方党政干部,应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专门讨论一次盐业问题。盐业机关干部,应将这一指示,当做主要的整风学习文件,详加讨论,并进行思想与工作的检讨与反省。务使党内干部都能彻底了解党的食盐统销政策,并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解释,使他们能了解并拥护这一政策。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应在这一方面有计划的进行教育工作。
  附:
  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统销食盐问题的补充指示
  (一九四三年十月十四日)
  过去统销食盐决定中,曾规定老百姓运盐除卖给盐业公司外,还可在遵照盐业公司规定的条件下(买必需品进来或将法币按牌价交银行),自行运出边界外卖。但据最近情况,老百姓把盐卖出换进的法币,交政府的较少,实际上成了变相走私(顽固份子在中间也捣鬼),使我们的法币收入大为减少,如陇东过去每日可收入法币三十多万元,现在则每月只能收入法币三十多万元,此种情况,对我们非常不利,故持决定如下:(1)今后老百姓运盐不准自行出卖,必须一律卖给盐业公司。(2)盐业公司收买老百姓食盐,必须照顾到黑市价格适当提高盐价,务使老百姓运盐有利可图。故凡非放青运盐,均应保证每人(以赶二牲口为标准),一天除人和牲口消耗外,还得赢余相等于一升半小米的饯为原则,确定盐价(但应取得延安同意)。(3)必须统一缉私(由边区政府颁布办法),集中于保安处领导下,加强缉私工作,杜绝走私。
  * 本文按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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