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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总工会常委会工作任务和工作细则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


  (一) 总则
  一、本细则根据本会章程和目前实际情况订定之。
  二、常委会之基本职责为贯彻本会工作纲领与执委会决议之具体实行,办理本会一切经常事宜:
  1.研究与了解边区各工、矿厂、各城市、各农村工人情况;
  2.研究与执行区政府的劳动政策;
  3.统一领导所属各业与各地区工会工作,掌握其组织,以实现本会任务;
  4.研究与计划指导如何提高工会干部与工人的文化、政治理论水平;
  5.总结工作经验。
  三、为完成上述任务,根据目前情况,暂设下列组织:
  1.主任一人,主持本会全盘工作;
  2.组织部,设部长一人。组织干事、干部干事、青工干事各一人;
  3.文化教育部,设部长一人。宣传干事、教育干事务一人;
  4.劳动保护部,设部长一人。社会调查干事、合同管理干事各一人;
  5.暂设工作调查组,设组长一人,调查员若干人;
  6.秘书处,设秘书一人,文书兼收发,会计兼保管,管理生产员各一人,杂务人员若干人。
  (二) 日常业务
  四、常委会负责处理下列业务:
  1.讨论与决定如何组织与领导全边区工人参加抗日建国及事业;
  2.讨论与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3.讨论与决定常委会定期的工作计划(每半年计划一次),并切实完成之;
  4.讨论与通过常委会定期的工作总结和向执委会与政府的报告;
  5.计划和通过各部的工作计划和定期的检查;
  6.研究与讨论某厂或某地区的工会全盘工作;
  7.审核与批准各业与各地区工会组织之成立、加入、退出、解散、合并、分立等问题;
  8.审核与通过县级以上干部之任免、调动及奖惩问题;
  9.讨论与通过关于工会的组织与工作章程、条例与细则;
  10.审核与通过关于劳动条件、工资标准订立或变更的意见提供政府;
  11.讨论与通过有关工人福利事业之创办;
  12.讨论与决定本会基金之征收、保管、处理及临时捐款问题;
  13.审核与通过本会编著之职工教材与宣传品;
  14.审批与通过代表常委发出的决议、指示、通知、文件;
  15.讨论与审核通过总工会与所属分会的预决算及审核会费、文教费的收支;
  16.决定执委会及边区范围内的干部会的召集;
  17.其他临时重要事项。
  五.各部之业务、分工及工作细则另订之。
  (三) 会议
  六、常委会议每周一次,每星期二上午召集,但仍由秘书通知各参加人,每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必要时由常委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七、常委会每月初由主任提出议事程序,指出报告人,经汇报时共同商定后,书写发给各部一份。报告人尽可能于会前三日拟出报告提纲与决议草案交秘书给各部参加人传看。
  八、常委会讨论某部门工作时,该部门工作干部可全体参加。讨论某厂或某地区工作时,尽可能调该工会负责人参加。凡讨论关系本会各部门工作时,各部干部均可参加。此项参加人均由秘书通知之。
  九、每三个月召开全体干部会议一次,由常委传达报告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概况,必要时由常委决定可临时召开。
  十、常委会议由秘书记录,并于会后三日内整理好交主任阅正。
  (四) 会报
  十一、常委每周会报一次,于星期五下午七时进行,每次不超过一小时半,如有重要事项,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之。
  十二、会报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传达重要文件;
  2.准备常委会议的工作;
  3.各部门有关工作的商讨;
  4.对工作建议或批评;
  5.各部负责人报告工作概况及本部人员意见;
  6.其他。
  (五) 常委分工
  十三、每个常委应分工管理各地区及各直属工厂的工会工作,其职责如下:
  1.研究与了解所管工会之全盘工作,并随时提供于常委;
  2.负责研究该工会工作的报告,考虑对该工会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解答该工会所发生与提出的一般问题,回复其日常信件;
  4.对该工会干部来本会商讨问题时,负责接洽,将情况反映常委解决之;
  5.管理各直属工厂工会工作的同志,应与该工厂主管机关取得密切联系,随时商讨对该工厂工会的意见和问题处理办法;
  6.对所管工会之一般信件,及工作的指示,经由常委会名义发出之。
  十四、管理人应与各部取得密切联系,对于有关某部门工作的问题,应协同各部解决之。
  十五、具体分工管理,由常委会决定之。
  (六) 文件的处理
  十六、本会总的文件统一由秘书负责收发,登记并编号保管之。
  十七、本会每日所收总的文件,除主任亲收者外,均由秘书阅读后,分别处理之:
  1.其属于日常事务与询问本会已决定之问题者,由秘书处理之;
  2.问题有关各部者及各部同志所管工会之来件,由秘书分配各部同志处理之;
  3.重要问题,提交主任或常委会处理之;
  4.处理后,凡关系总的文件,连同处理底稿均交秘书保存。
  十八、常委所发决议、指示、通知或代表常委所发之文件,无论由哪位同志拟草,必经常委会通过,或常委全体传阅同意经主任签字后,方可发出,但日常一般信件,经主任同意时,即可发出,其底稿均交秘书保存。
  十九、所发决议、通知、指示信(给个别地区的信不在内)、文件,交各部各存一份。
  (七) 常委及各部工作联系
  二十、各部均在常委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各部组织分工及工作细则,均交常委通过。
  二十一、各部应按照常委工作计划,订出各部的工作计划及步骤交常委通过之。
  二十二、各部负责人每周汇报时,向常委口头报告本部工作情况,每三月有一次书面的总结报告,对于某一种重要工作得随时报告,常委有权随时向各部要工作报告。
  二十三、各部所发通知、指示,应交其他各部一份,各部会议必要时,可互派干部参加。
  二十四、各部日常工作联系——一般的由部长用口头或书面提供意见,向有关部门商讨处理之。重大者,经主任或常委会处理之。
  (八) 附则
  二十五、本细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十六、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常委会讨论删改。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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