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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印刷厂职工会、厂方集体合同(1940)

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为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劳动热忱,发展战时生产而订立之;
  2.本合同之规定以工人及学徒为限。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
  3.工人每日实际工作八小时,青工每日工作七小时;
  4.工人为帮助抗战,自愿作义务工者,不受前条限制;
  5.厂方因工作忙碌,要求工人及学徒在规定时间外工作时,需另加工资(成工六小时,青工四小时加工资一天),自愿做义务工者例外;
  6.工人午饭时休息一小时;
  7.遇夜班轮流者应每周更换一次,自愿者不在此限;
  8.工人休假以星期日(如因工作需要,可以他日更调)及政府通知之纪念日为标准。
  第三章 工资
  9.工人工资以工人技术熟练程度为标准,最高工资二十六元,最低工资不得少于十三元(伙食费在内),每年估价一次;
  10.学徒第一期每月津贴七元五角,第二期每月八元五角,第三期每月九元五角,第四期每月十元五角(伙食费在内);
  11.工人工资及学徒津贴每月十六日及下月一日发给,不得拖欠;
  12.女工青工同样工作者应得同等工资;
  13.因厂方修理机器、材料缺乏或其他原因而停工者,其停工期间之工资津贴应照发。
  第四章 女工青工
  14.十四岁至十八岁者为青工;
  15.凡仿〔妨〕害青工女工健康之工作,厂方不得指令为之;
  16.女工产前产后各给假一月,工资照发,并酌予产妇津贴费,小产者以病假论;
  17.凡女工有小孩需哺乳者,每天需给以四十分钟为哺乳时间。
  第五章 学徒
  18.学徒学习期为一年半,共分四期,每期四个半月;
  19.学徒在学习期间,技术进步特别迅速者,工会提请厂方缩短其学习期,或予以精神上、物质上奖励。学习期满后,根据其技术规定工资;
  20.学徒除津贴外,应按期发给衣服。在学徒期内,衣服不得少于四套。学徒无被褥者,厂方应酌量情形借给。
  第六章 工人福利
  21.工人得自由组织工会;
  22.厂方应拨全部工人学徒及工作人员之工资津贴总额百分之四,津贴工会,以作经费;
  23.工人得于工余参加工会各种活动,厂方不得干涉;
  24.厂方应为工会设置俱乐部及工会办公室各一所;
  25.厂方应为工人设置食堂、厨房,供给伙夫及炊事用具等,并对伙食事宜予以便利;
  26.厂方应为工人设置宿舍及必需用品,如床板、桌、凳、灯油、煤、水、冬季御寒炭火等;
  27.工人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会议,经由工会准许者,厂方不得阻止干涉,并照给工资;
  28.厂方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学徒,如因故开除工人学徒时,需经工会同意,并需在三天前通知工会,以便提出意见,如工会同意开除时,得斟酌情形向厂方交涉,予以退工津贴;
  29.工人继续工作满一年者,得休假两星期,工资照给;如厂方或本人愿继续工作者,工资加倍;工作满半年以上者,得向厂方要求提前休息,惟需得厂方同意;
  30.工人学徒在工会调动或受训而得厂方同意者,不论学习期长短,应发给津贴五元;
  31.工人学徒疾病时,医药应由厂方负责,如病重休假者,需经医生之证明。在二月以内者,工资津贴照给,二月以上者,发工资半数,三月以上者不发,惟医药费仍由厂方负责(花柳病除外);
  32.工人与学徒因工作而致残废,失其全部或一部分工作能力者,应由厂方给以津贴,以残废之轻重为标准。最少不得低于其本人半年平均工资。学徒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半年。残废轻重由政府设立之医院或政府指定之医生决定之;
  33.工人学徒因公死亡,其家属无力埋葬者,应由厂方负责埋葬,必须查死亡者家庭状况,酌予抚恤金;
  34.工人学徒因公死亡者,厂方应给该工人两年之平均工资,学徒应予最低工资两年,以抚恤其家属;
  35.厂方规定之生产数量需得工会之同意;
  36.厂方之设置,应注意工人之安全及卫生;
  37.厂方以实际工作需要,应按时发给工人肥皂、围裙等等工作上之必需品。
  第七章 附则
  38.本合同由工会、厂方双方签订于边区印刷厂,自二十八年某月某日起发生效力,定期一年,惟新合同未订立前,本合同仍有效;
  39.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认为不妥,需更动时,须得双方及总工会同意,然后修改之;
  40.本合同共三份,分存总工会、本工会及厂方。
  工会
  签订人:
  厂方
  一九四〇年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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