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西市的管理机构
作者:张沛

大唐西市始建于隋,本名“利民市”,唐人因避太宗李世民讳,改为利人市。利人市隋初隶于司农寺,炀帝大业三年(607)改隶太府寺,唐代改利人市为西市,仍隶于太府寺。[1]卷20第385页
大唐西市有市署和平准署。讫于唐末,西市一直有太府寺所属的西市署、平准署两个管理机构。
(一)西市署
据《大唐六典》,西市署有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二人,正八品上。[1]卷20第384.386页又据《旧唐书·职官志二》,除令、丞外,西市署另有录事一人,府三人,史七人,典事三人,掌固一人。[2]卷44第1889页(《新唐书·百官志三》同)[3]卷48第1264页
市署的主官为令。《大唐六典》云: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1]卷20第385页百族,即百姓。《周礼·地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郑玄注引郑司农曰:“百族,百姓也。”可知市令是掌管百姓贸易之事的,为一市的首长。据令狐绍先《对街内烧灰判》,“西市署令”有梅登。(《全唐文》卷九五八)又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所谓“署前有市令载敏碑”,[4]卷4第118页可知西市令有载敏。余皆未见著录。
市令的副手为丞。《大唐六典》云:“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1]卷20第385页贰,即副职,是市令的助手。又云:“丞兼掌监印、勾稽。”[1]卷20第386页监印,即监守印信。《旧唐书·职官志二》:“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差,然后印之,必书于历。”[2]卷43第1817页此“历”指记事簿。“必书于历”,即必须登记在册。勾稽,犹考核。以此可知,市丞作为市令的副手,兼管市署用印和考核之事。见于记载的“西市丞”仅有魏伶其人。《朝野佥载》云:“唐魏伶为西市丞,养一赤嘴乌。每于人众中乞钱,人取一文,而衔以送伶处,日收数百。时人号为‘魏丞乌’。”[5]卷462第3796页
其次为录事。《大唐六典》云:“录事掌受事、发辰。”[1]卷20第386页发辰,即发日。《旧唐书·职官志二》:“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发其日,为之程限。”[2]卷43第1817页以此可知,录事为市署掌管启封公文、总领署内事务的官吏。
再次为府、史、典事、掌固。均为市署的下级佐吏。
关于府,《周礼·天官·叙官》:“府六人。”郑玄注:“府,治藏。”孙诒让正义:“凡治藏之吏,亦通谓之府也。”又,《周礼·天官·宰夫》:“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郑玄注:“治藏,藏文书及器物。”可知府为市署专门管理文书档案及器物的吏员。
关于史,《周礼·天官·宰夫》:“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郑玄注:“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可知史为市署专门起草文书的吏员。
关于典事,典,即掌管。事,即专事。顾名思义,典事为市署专门管理交易事务的吏员。
关于掌固,《周礼·夏官·司马》:“掌固,掌修城郭、沟地、树渠之固。”可知掌固为市署专门负责市内公共工程及市政建设的吏员。
有关西市署的职能,诸书记述详略不同。
《旧唐书》云:
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概,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2]卷44第1889页
《新唐书》云:
两京诸市署……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市肆皆建标筑土为候。禁榷固及参市自殖者。凡市,日中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有果毅巡迣。平货物为三等之直,十日为簿。[3]卷48页1264页
较为详细的是开元年间由官方编定的《大唐六典》。《大唐六典》云:
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凡卖买不和而榷固榷谓专略其利,固谓鄣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谓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1]卷20第385—386页(注文中凡引《周礼》者均从略)
以上所述,虽然详略不同,表述也有异,但归纳起来,市署的主要职能(或职责)不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建设。即《旧唐书》所说的“建标立候,陈肆辨物”。所谓“建标”,就是树立标识。《文选·孙绰〈游天台山赋〉》:“赤城霞起而建标,瀑布飞流以界道。”李善注:“建标,立物以为之表识也。”所谓“候”,为“堠”的古字,本为边境伺望、侦察敌情的土堡,此指设于市中用以观察、指挥集市的市楼,亦即旗亭。温庭筠《乾*(左月右巽)子·窦乂》云:“先是西市秤行之南,有十余亩坳下潜污之地,目曰小海池,为旗亭之内众秽所聚,又遂求买之。”[5]卷243第1877页可知大唐西市建有旗亭。旗亭本有两义,一为酒肆(悬旗以为酒招),一为市楼。此小海池附近的旗亭显系市楼。《文选·张衡〈西京赋〉》:“旗亭五重,俯察百隧。”薛综注:“旗亭,市楼也。”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龙华寺》:“里有土台,高三丈,上有精舍。赵逸云:‘此台是中朝旗亭也。上有二层楼,悬鼓击之以罢市。’”此“中朝”指东汉。西汉京城长安和东汉京城洛阳的市中都有高耸的旗亭,用以观察和指挥集市,故唐亦有之。唐初诗人王勃《临高台》诗云:“旗亭百队开新市,甲第千甍分戚里。”[6]第166页“百队”即“百隧”,泛指市中四通八达的街道。从诗中“俯瞰长安道,萋萋御沟草,斜对甘泉路,苍苍茂陵树”等句推测,王勃所临的“高台”,说不定就是长安西市的旗亭。《新唐书》所谓“市肆皆建标筑土为堠”,即是指构建旗亭。而所谓“陈肆辨物”者,则是谓将各种不同的货物分别陈列在肆中,以便比较而平衡价格,亦即《周礼·地官·司市》所谓“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之义。
二是物价管理。即《旧唐书》和《大唐六典》所说的“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所谓“以二物平市”,正如注文所说,就是“秤以格,斗以概”。格,即尺度;概,为量谷物时刮平斗斛的器具。以尺量秤,以概平斗,即“以二物平市”。所谓“以三贾均市”,正如注文所说,就是“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贾”为“价”的古字,意即将市场陈列的货物按其质量优劣评为精、次、粗三等,分别照上、中、下三等价格出售。《新唐书》所谓“平货为三等之直(同‘值’),十日为簿”,仍是说要把货物评为三等,按三等价格出售,只是补充说,对三等货物的价格,每隔十天要重新制定,并上报有关部门。唐律对违反价格管理者有严格处罚,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7]卷10第193页而《大唐六典》所谓“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者,即是说凡与官方交易,包括拍卖罪犯赃物在内,均用中等价格。唐律规定:“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人有出入者,以出入人论罪。”[7]卷10第193页
三是交易时间管理。即《大唐六典》所谓“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日午犹中午,《新唐书》作“日中”,亦即中午。二者并无不同,都是指十二辰中的午时,约今中午11—13时左右。而由于一年之中日落时各不相同,规定的散市时间——“日入前七刻”不是固定时辰。唐时一昼夜为一百刻[8]第1347页,每刻约合今14.4分钟。因此,“入日前七刻”约为每天日落前1小时40分钟左右。由于开市前要准备,散市后要善后,故此开市、闭市时间应是每日正式交易时间。唐时对长安坊、市进行封闭式管理,西市东西南北四面各开有二门,每门均有门吏(司门令史)管理,按时开闭。开市、闭市时间与市门开闭时间是有区别的。
四是货物质量管理。即《大唐六典》所谓“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伪滥”也作“行(háng)滥”,谓货物质量差,不坚牢,即《唐律疏议》所谓“不牢不真”。“短狭”,谓织物尺度不够,即《唐律疏议》所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唐律对于出售“行滥”、“短狭”货物有明确处罚,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7]卷10第193页为保证物品质量,政府还对一些器物的制造制定了具体标准,如规定“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为滥”。[7]卷10第193页柔铁即熟铁,不如钢铁之坚,故为滥。同时,还规定“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见《大唐六典》)就是要“物勒工名”,以确保所造物品符合标准。
五是度量衡管理。即《新唐书》所说的“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真伪”指出售货物的真伪,“轻重”指度量器物的轻重。即市署不仅要管理货物的质量,还要管理度量衡器,保证货物的数量。凡市场交易中使用的度量衡器,都要用官定的器皿,并按时平校,经官司用印,方可使用。不合规定的要负法律责任。唐律规定:“诸校斛斗称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7]卷10第192—193页同时,对私自造作度量衡器者,也要严格处罚。唐律规定:“诸私作斛斗称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即用斛斗称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称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7]卷10第193—194页
六是禁止非法交易。即《新唐书》所谓“禁榷固及参市自殖者”,及《大唐六典》所谓“凡卖买不和而榷固,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所谓“参市”,注云“谓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就是指在交易中,第三者从旁抬高或压低价格,惑乱当事者,从中谋利的行为,亦即《唐律疏议》所谓“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外人”,与当前市场上的“托儿”极为相似。所谓“榷固”,亦作“较固”,为垄断之义。即《唐律疏议》所谓:“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鄣固其市’。”而所谓“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者,亦如《唐律疏议》所说,是指“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这明显是贩卖之徒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或以贱为贵,或以贵为贱,共限一价,强买强卖的欺行霸市行为。对此,唐律有明确处罚,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7]卷10第194页
七是奴婢牛马交易管理。即《大唐六典》所谓“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因为这些“活物”不同于其他货物,有无疾病,当场未必都能察觉。为防止交易后出现纠纷,保护双方利益,故必须在卖买时,要由市司经过公验,为之立券。唐律规定:“诸买奴婢、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7]卷10第194—195页
八是市场治安管理。即《新唐书》所谓“有果毅巡迣”。迣(zhì)为遮拦之义。《汉书·鲍宣传》:“部落鼓鸣,男女遮迣。”颜师古注:“言闻桴鼓之声以为有盗贼,皆当遮列而追捕。”而所谓“有果毅巡迣”者,即有被称做果毅的人员巡查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治安,防止发生骚乱,引起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唐律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7]卷10第195页
宋敏求《长安志》称西市署为“西市局”。[9]卷10第7页李好文《长安志图》于《唐长安城市图》中将市署标在“九宫格”的中上部,[10]卷上第8页似有所据,但不够确切,有待证实。
(二)平准署
据《大唐六典》,平准署有令二人,从七品下;丞四人,从八品下;监事六人,从九品下。[1]卷20第386—387页又据《旧唐书·职官志二》,除令、丞、监事之外,平准署另有录事一人,府六人,史十三人,典事二人,价人十人,掌固十人。[2]卷44第1889页(《新唐书·百官志三》太府寺下失载平准署)
平准署的主官为令。《大唐六典》云:“平准令掌供官市易之事,丞为之贰。凡百司不在(《旧唐书》“在”作“任”)之物,则以时出货,其没官物者,亦如之。”[1]卷20第387页就是说,平准令掌管供官之物及交易之事。凡是朝廷各衙门不用或多余的物资,包括官府没收的各种财物,均由平准署出售。
平准署官员与西市署相比,增监事、价人二职。监事《大唐六典》为六人,《旧唐书》作二人,不知孰是。监事为从九品下,属最低一层的官员,其位仅次于署中令、丞。价人顾名思义,当是署中专司物价的下级佐吏。
所谓“平准”,究其本义,系古代官府平抑物价的措施。《史记·平准书》云:“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汉承秦制,大司农属官有平准令、丞,掌管平准之事。此后各代,虽名目、隶属有所变更,均不乏掌管平准事务的机构,至隋,司农属官仍有平准署令、丞,炀帝大业三年(607),平准署改隶于太府寺,唐朝因之。由此看来,朝廷所以置平准署于京师的商贸中心东、西两市,仍是为尽笼天下货物,从而平抑天下物价。这是平准署的主要职责。它虽设于市中,并不承担市中的具体事务。平准署与市署同隶于太府寺,职能不同而相辅相成,都是为了交易公平,市场稳定。
《长安志》称平准署为“平准局,”[9]卷10第7页《长安志图》作“平准署”,并将其标在大唐西市“九宫格”的中下部,[10]卷上第8页当有所据,只是不太具体,亦有待证实。
参考文献
[1]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三秦出版社1991年据广池本影印
[2]刘昫等撰《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3]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4]徐松《唐两京城坊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5]李昉等编《太平广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
[6]《全唐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据康熙扬州诗局本剪贴缩印
[7]《[唐]律(附音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据北京图书馆藏宋刻本影印
[8]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9]宋敏求《长安志》,长安县志局民国二十年重印毕沅新校正本
[10]李好文《长安志图》,长安县志局民国二十年重印毕沅新校正本
历史上的大唐西市/张沛.-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