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西市的商业及金融业
作者:张沛









大唐西市作为唐代最繁华的国际贸易市场,其商人的地位、商业的发展,以及货币流通与金融事业情况如何,对全面深入了解大唐西市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依次对这些问题予以简述。
(一)西市商人的地位
唐朝初年,依旧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包括西市商人在内的整个工商阶层,其社会地位是比较低的。
武德七年(624)“始定律令”,即规定:“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1]卷48第2089页所谓“四人”,即“士农工商”四民。《汉书·食货志》云:“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四民之中,包括士大夫阶层及普通读书人在内的“士”位列第一,工商的地位不及农民,列在第三、四位,而以商人为最低。此即所谓“贱商令”。由于工商为贱业,故不准“食禄”的朝廷官员从事工商业,也不准许工商业者读书做官,即所谓“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贞观元年(627)十月,唐太宗敕令:“五品以上,不得入市。”[2]卷86第1581页即明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不得进入市场参与和从事商业活动。据《唐令拾遗》卷八五七记载,唐朝还规定:“诸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司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就是说,不仅官员本人不得经商,其部属、家人也不得进入市场,从事贩卖活动。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针对一些官员在京城东、西两市及附近坊中“广造店铺出赁”的现象,玄宗曾下令:“禁九品以(下)〔上〕清资官(按:唐制,士族称为清流,做官称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1]卷9第213页看似不让官员与工商业者争利,实则仍是为了“贱商”。据载,当时朝廷为了“贱商”,从各方面极力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乾封二年(667)二月辛丑,“禁工商乘马”。[3]卷3第66页即不许工商业者骑马。上元元年(674)八月“定服色”(即规定各级官员及百姓所穿衣服的颜色),规定“庶人服黄”,而“自非庶人,不听服黄”。注云:“非庶人谓工商户。”[4]卷202第1358页就是说,工商之家不得穿“庶人”(即普通农民)才可以穿的黄色衣服。至于各级官员所穿的紫、绯(红)、绿、青诸色,更不得服。从衣服颜色上对工商户予以限制,无疑是一种公开歧视。更有甚者,在不准商人骑马的同时,商人的妻子及家中老者、病人,乘车、坐轿也受到严格限制。规定:“胥吏及商贾妻,并不得乘奚车(指北方奚人制作的车)及檐子(一种用肩抬、无屏障的肩舆),其老疾者,听乘苇舆车(用芦席扎成的轿车)及篼笼(竹制的简单小轿),舁(指舁人,即轿夫)不得过二人。”[2]卷31第574页甚至规定工商之家死了人,“丧车之前,不得以鞍马为仪,其明器任以瓦木为之。”“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指行头)贾售之罪。”[2]卷38第698页据《白孔六帖》卷八三《商贾之部》记载,唐朝还明文规定:“有市籍者不得官,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也不得官。”就是说,凡有商贾户籍的,不只本人不得做官,其父母、祖父母有商籍的,也不得做官。这是对工商之家在政治上的重大打击。凡此都表明,在唐代,特别是唐代前期,西市商人的地位是很低的。在此还要特别说明,在西市为商人制造物品的工匠(即手工业者)是附属于商人的,即使是工匠自己开店制造物品,并由自己直接出售(即所谓“前店铺后作坊”),他仍然具有商人身份,因而,其社会地位与商人是没有区别的,有的事实上比商人还要低。
以上就是从有关历史文献所知道的唐代前期西市商人社会地位的情况。但从另一些文献来看,唐朝的“贱商令”和对工商业者的种种歧视及限制,大都是用来限制一般中小商人、特别是小商小贩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法令只具有“宣示”性质,不可能真正实行,尤其是对富商大贾而言,可以说并不适用。因为法律自是法律,事实自是事实,正如西汉时上重农贵粟疏的晁错嗟叹的那样:“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上》)法律如果不能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必然会成为所谓“具文”,即徒有形式而无实际作用的空文。例如高宗时,家住在西市西南怀德坊南门之东、紧靠西市的大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其女出嫁时,“邀诸朝士往临礼席,宾客不下数千”。[5]卷495第4062页开耀元年(681),针对京师长安出现的“紫服赤衣,闾阎公然服用;兼商贾富人,厚葬越礼”现象,高宗专门下诏给雍州长史李义玄,令其“严加捉搦,勿使更然”。[1]卷5第107页此所谓“公然服用”、“紫服赤衣”以及“厚葬越礼”者,无疑是指包括西市在内的长安市肆的富商大贾。因为只有他们,才敢于挑战法律。他们为了寻求庇护和获得更大利益,经常贿赂贵族、官僚,以至宦官。史载,早在安史之乱以前,作为皇朝禁军的神策军,早就“皆市井商贩之人”,[1]卷200上第5370页至德宗(780—805)时,更是“受市井富儿赂而补之。名在军籍受给赐,而身居市廛为贩鬻”。[4]卷228第1566页商人不得预于士伍的规定被打破了。到穆宗(821—824)时,商人不仅能挂名军籍,而且可以列名“朝籍”,成为朝廷官员了。《资治通鉴》所谓“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4]卷4第1665页说的就是这种事。
由于官商勾结,不仅使一些商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商人的成分也发生了变化。不少贵族、官僚早就利用自己的职权和手中的财富开始经营商业。如前所述,在开元(713—741)年间,有的官员就已在东、西两市及邻近坊中开设客舍、邸店、车坊。到了会昌(841—846)年间,“列朝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的现象已很普遍。(《文苑英华》卷四三九武宗《南郊赦文》)这些贵族、官僚开设的质库,楼店,应该就在东、西两市。由此可知,到唐代中期以后,西市商人中的大商人,随着资本积累的增加,其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广大中小商人,特别是众多的小商小贩,他们的社会地位仍一如既往,因为直至唐朝灭亡,朝廷似乎并未公开改变其“贱商”政策,广大西市商人的社会地位依然是比较低的。
(二)西市商业的发展
由于受隋末战乱的影响,唐初经济尚处在恢复阶段。伴随“贞观之治”的出现,长安西市凭借其自身独特的区位优势,在隋利人市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快发展。
西市的发展,首先表现在中外客商的大量增多,其次表现为大量类似行栈性质的邸店、车坊、客院的出现,与一大批充当中介人的牙子(即市牙子)和居停主人(即市主人)的出现,以及作为商人同业组织——行的出现。这些具有时代特色的现象,至开元年间达到巅峰,从而使长安西市一跃成为当时举世瞩目的国际商贸中心。
然而正如一切事物都有盛有衰,一切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直线形一样,长安西市的发展,在将近三百年间,也经历了许多艰难曲折。
唐朝初年,虽然一开始就公布了“贱商令”,但西市有市署,又有平准署,均直属于朝廷的太府寺,二者相辅相成,以市署为主,对西市进行了有效管理。市场平稳,发展有序。由于当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租庸调,重征农民,因而轻税商人,商税较低。从历史文献看,唐初在市场和商业方面,基本实行开放政策,不实行专卖制度。开元九年(721)以前,食盐无税,代宗(763)以前酒无税,茶在唐初尚未成为征税对象。这些都对西市商人有利。流通方面,政府免征关税。至于市税,唐初也是比较轻的。缘于政府不搞专卖,容许自由贸易,且在税收方面优待商贾,轻征薄敛,因而非常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安史之乱以前,西市发展较快,蒸蒸日上,当得益于此。
安史之乱爆发后,随着长安失陷,西市经历了一次大的事变。事变发生于天宝十五载(756)七月二十七日。是日京兆尹崔光远与长安县令苏震等率府县官吏在西市发起暴动,“杀贼数千级”,然后奔赴肃宗所在的灵武。[1]卷10第242页随之而来的,是占领长安的安史叛军对西市的报复性掳掠和无休止的征索。次年,唐军收复长安。陷于财政困难的唐王朝为筹集军费,只得把实行专卖和开征商税作为应急措施。肃宗乾元元年(758)实行食盐官营,各地陆续征收关税,并增加市税,这些都对遭受重创后的西市商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代宗大历四年(769),“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共分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下下户五百文。规定包括西市在内的大市场中“有邸店、行铺及炉冶”的工商户,“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1]卷48第2091—2092页即指工商户要比照户等提高两等收税。虽然商税有所增加,但比较符合中唐以来工商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实际,因而对西市商业影响不是太大。西市商业受损最大的是德宗李适(kuò)在位之时(779—804)。
德宗即位后,立即将代宗时的杰出理财专家刘晏赐死,推行了一套掠夺商业的聚敛政策。在把盐、酒专卖变成苛政的同时,把和籴(本为以议价交易向民间征收粮食)、和市(本为官府按价向民间购买实物)和宫市(本为皇宫向京师民间采办宫中需用物品的制度)变成了向民间搜刮粮食和各种物资的掠夺制度,特别是宫市,由开始时“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发展到了“但称宫市,其实夺之”[1]卷140第3830—3831页的地步,从而对西市商业造成了严重破坏。建中三年(782)四月,德宗依太常博士韦都宾和陈京奏请,以“军兴庸调不给”,发出了向京城包括西市在内的富商借钱的“借钱令”。按照“借钱令”的规定,京城富商每户只能留一万贯钱,其余不论多少,都要“借”给朝廷。当时,为使“借钱令”得以实行,德宗诏令京兆府尹及长安、万年二县县令“大索京畿富商”。其间西市所在的长安县令薛苹最为卖力,他“荷校(指以肩荷枷)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一时“京师嚣然,如被盗贼”。[1]卷12第332页这哪里是“借”?明明是抢!由于没有“借”够,“又取僦柜纳质钱及粟麦粜于市者,四取其一”,[3]卷52第1352页即对西市柜坊保管的钱物及用于交易的粮食征收四分之一(即25%)的营业税。如商家不按税额交纳,便采取强制手段,查封其锁放钱物的“柜”及贮存粮食的“窖”(即所谓“封其柜窖”)。如此横征暴敛,导致长安“百姓为之罢市”。[4]卷227第1560页西市在此次浩劫中首当其冲,受害至巨,自然也在“罢市”之列。由于东、西两市市民罢市,并“相率遮邀宰相哭诉”,京兆府少尹面对京师的乱局感到害怕,“乃请钱不及百缗,粟麦不及五十斛者免”[3]卷52第1352页此事方才作罢。
建中四年(783)六月,德宗因判度支赵赞奏请,又“税屋间架、除陌钱”。[1]卷12第336页所谓“税屋间架”,就是征房屋税。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笔执筹,入人第舍而计之。凡没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文。”[1]卷135第3715页而所谓“除陌钱”,就是征交易税。本来,在货币不足时,准许不足贯的钱在市场上通用,称“陌内欠钱”或“除陌”,后来遂演变成一种税制。其“除陌法”规定:“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五十,给与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其有隐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钱十千,出于其家。”[1]卷135第3715—3716页交易税由原先的“一贯旧算二十”(即2%)“益加算为五十”(即增至5%),税率陡增了1.5倍,自然遭到两市民众的强烈反对。由于“借钱令”与强取“僦柜纳质钱”以及税间架、算除陌,引起了长安东、西两市市民的极大不满,因而这年十月,当泾原乱兵进入长安后,他们乘机在两市大呼:“不夺汝商户僦质矣!不税汝间架、除陌矣!”[1]卷135第3716页藉以博得长安百姓对他们拥立的“大秦皇帝”朱泚的支持。
西市商业经德宗在位时的连续摧残,大伤元气,从此一蹶不振,陷入了衰败境地。乾符二年(875),僖宗又听神策军中尉田令孜教唆,“籍两市商旅宝货,悉输内库”,[4]卷252第1741页这是对西市商业的又一次沉重打击。在此之前,西市先后遭遇了元和十五年(820)正月和大和九年(835)六月两次火灾,[2]卷44第788页之后,广明元年(880),西市遭受了潼关失守后败退长安的官兵的“燔掠”,[1]卷200下第5393页翌年,又遭到黄巢部将林言、尚让所率农民军对西市丁壮的报复性杀戮。[1]卷182第4700页紧接着,乾宁二年(895)、三年(896),同州节度使王行约和风翔节度使李茂贞又相继“劫掠”、“焚掠”西市,[6]卷26第44页、[4]卷260第1808页伴随天祐元年(904)朱全忠强行迁都洛阳,长安遭到毁弃,繁荣昌盛达二三百年的大唐西市遂成了历史陈迹。
(三)西市的货币流通
西市的商业活动离不开货币流通。
唐高祖于武德四年(621)下令废除隋五铢钱,开始发行“开元通宝”钱。开元通宝钱制的建立,是我国货币史上继汉五铢钱制之后的一件大事。从此,我国金属铸币制度正式脱离以重量为名的五铢钱系统,而发展成为“通宝”制度。新的“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以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2]卷89第1622—1623页这种钱在高祖至高宗初年的三四十年间,在长安东、西两市流通相当稳定。但在高宗显庆(656—660)以后,直至玄宗时期的近一百年间,出现过几次明显波动。先是显庆五年(660)九月,由于市场“恶钱”(指质料低劣的钱)越来越多,朝廷“以恶钱较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即用一枚好钱兑换五枚恶钱。由于“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1]卷48第2095页这次去除恶钱的敕令未能成功。当年十月,“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1]卷48第2095页还是没有奏效。到了乾封元年(666)五月,朝廷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1]卷48第2095页铸这种钱的本意是为了抵制恶钱流通,但因其比价与旧钱为1:10,显然极不合理。于是民众纷纷将旧钱收藏起来,结果因市场货币减少,造成“商贾不通,米粟增价”,市场不稳。等到第二年正月,只好下诏仍用旧钱。为了制止恶钱,武后长安(701—704)年间,曾在长安东、西两市公开陈列样钱,以便杜绝恶钱的使用,但因好钱恶钱在实际上区别较难,最后只好宣布禁用铁锡钱等几种恶钱,对于熟铜之类的私钱则都听其自然了。[1]卷48第2096页由于西市商业发展很快,货币流通量大,曾出现过专门售钱贯的店铺。[5]卷42第263页
安史之乱爆发后,军费支出浩大,政府财用拮据,根据第五琦的建议,于乾元元年(758)开始发行“乾元重宝”钱。这种钱径一寸,每缗重十斤,规定按1:10的比价与开元钱并行流通。次年,又铸了一种新的“乾元重宝”大钱,以其背面的外廓为重轮,故称为“重轮乾元钱”或“重棱钱”。这种大钱径一寸二分,每缗重二十斤,与开元钱的比价则为1:50。[1]卷48第2099——2100页这种虚价的大钱发行,因其作价过高,盗铸之风盛行,以致数月之内,因犯盗铸钱令,仅京兆尹手下,包括西市在内,“榜死者”竟达800余人。于是到上元元年(760)六月,只好宣布重轮钱改一当三十行使,并抬高旧开元钱的价值,使与乾元当十钱等价,皆为一当十钱而并行流通。[1]卷48第2100页这种虚抬作价的钱当时被称为“虚钱”,以至市场交易中出现了所谓虚钱、实钱计价的双重价格现象,即《新唐书·食货志》所谓“钱有虚实之名”。[3]卷44第1387页及至宝应元年(762)四月代宗即位不久,即于五月十九日宣布:“集开元、乾元、重棱钱,并宜准一文用,不须计以虚数。”[2]卷89第1625页这样,大钱便为人们自动销毁而退出流通,重新恢复了开元通宝的正常流通制度。
唐代中期以后,特别是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以后,由于通货紧缩,流通领域出现了钱少不敷流通的“钱荒”。为了缓解钱荒,朝廷除采取奖励采铜、增加铸钱,严禁销钱、禁铜为器,以及禁止蓄钱、禁钱出境等措施外,则由政府出钱收买绢帛,平抑物价,鼓励人们交易中更多地使用绢帛。
唐朝从一开始就沿袭了南北朝以来以绢帛为币的习俗,一直将绢帛作为支付手段和法定货币。终唐之世,流通领域始终保持着钱帛并行的局面。
绢帛是丝织物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绮、罗、纱、縠、绢、缣、绨、缬、彩、绸等,这些丝织物都可以作为货币使用,但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则是绢和缣。所谓绢,是一种丝纱较疏的织物;缣则是一种很细密的丝织物,它的丝数比绢多一倍,所以称为缣。除丝织物外,布,即以麻、纻、葛等为原料的织物,在民间也仍被作为货币流通。为了便于授受和行使,布帛等织物均有定式。根据政府规定,绢以四丈为匹,布以五丈为端,均宽一尺八寸。通常,绢帛的使用均以匹计,在较大价格交易中比较多用,这是因为绢帛一经割截,价值便要遭受减损的缘故。然而用于粟米柴薪等日用零星交易时,也常见以尺帛作为交换手段的。[7]第198页白居易《卖炭翁》诗云:“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纱一丈绫,系上牛头充炭值。”[8]下册第1048页此诗旨在揭露宫市之弊,但也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以绢帛充当货币的事实。
以绢帛作为法定货币,朝廷屡有明令。如《册府元龟》卷五〇一《钱币三》记载,开元二十年(732)九月制:“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按:“见”为“现”的古字,读xiàn。此“见钱”即为现钱,亦即颜师古所谓“见在之钱也”。)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又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六日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市价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2]卷89第1627页直至中期以后,如元和六年(811)二月,也曾通令:“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匹段(即绢帛)。”[2]卷89第1630页然而当时“京都时用,多重见钱”,[1]卷48第2102页包括西市在内的京师百姓都不大愿意用绢帛交易。于是到元和八年(813)四月敕令:“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指长安东、西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价加十之一。”[1]卷48第2103页从《旧唐书·宪宗本纪》看,此事在西市是由常平仓实施的。由常平仓出钱收购市场布帛,虽然收购价比市场高出10%(即“加十之一”),似乎收效甚微。直至大和四年(830),还下诏,令“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3]卷54第1390页即凡交易额超过100贯者,就要参用绢帛、米粟,其中一半用铜钱,另一半用绢帛、米粟。这道诏令首先是针对京师长安颁布的,西市自不例外,当是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的。但因以绢布为币毕竟很不方便,也越来越违背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大趋势,因而,其货币作用不可避免地趋于衰退。
唐代除开元通宝钱与乾封泉宝、乾元重宝以及重轮乾元重宝钱外,为解决钱荒,代宗于大历四年(769)时铸过“大历元宝”,德宗于建中元年(780)时铸过“建中通宝”。此后,武宗灭佛时,于会昌五年(845)还利用毁佛后获得的铜材鼓铸了不同于以前年份的开元通宝钱,以其钱始铸时背部铸有一个“昌”字,表示为会昌年间所铸,故称此种钱为“会昌开元钱”。[9]第70—71页西市为京师最繁华的市场,这些钱无疑都使用过。
西安及其周边地区,曾多次出土唐代鎏金开元通宝及银铤、银饼,但作为贵金属的金银进入流通领域是唐代末年的事。此前出现的金银钱及银铤、银饼等实物当是作为赏赐、进献、贿赂、谢礼及收藏等用途,并非用于市场流通。唐代民间在使用金银时,多是先变成铜钱而后支付的。从文献看,在整个唐代,金银均未取得法定支付手段的地位。如《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私铸钱”条即规定:“若私铸金银钱,不通时用者不坐。”即是说,私铸金银钱,只要不用于流通,就不算犯罪。因此出土的鎏金开元通宝钱以及银铤、银饼等,均不应视为通货。
(四)西市的金融事业
在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基础上,长安西市的各种金融事业也相应产生。从有关文献看,西市之中,已有供给抵押信用的质库,从事生金银买卖的金店,以及收受、保管钱财的柜坊。
关于质库。质库类似后来的典当铺。相似的有举质,即办理抵押贷款。还有举贷,即不用抵押品的高利贷。西市皆已有之。据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二十六《感通上》记载,唐京师律藏寺(即福林寺,在西市北安定坊西南隅)释通达,“曾负人钱百有余贯,后既得办,无人可送。乃将钱寺门,伺觅行人,随负多少,偿达西市。众皆止之,而达付而不禁。及往勘当,不失一文”。[10]第330—331页这是西市有质库之证。而在西市开办质库者,似有不少胡人,如《册府元龟》卷九九九所谓“京城内衣冠子弟及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即贷)诸番客本钱”的记述,则足以说明此事。
关于金店。唐代不以金银为通货,已如上述。但金银作为贵金属,西市仍有交易。如唐人薛用弱《集异记·王四郎》所记,洛阳尉王琚曾遣家奴吉儿将其侄王四郎送给他的一块“色如鸡冠”的金子卖给了西市“金市”张蓬子。张蓬子还特意说:“西域商胡,专此伺买,且无定价。”可知当时西市有专门收购生金的胡商及金店。[5]卷35第323—324页
关于柜坊。柜坊是一种专门收受和保管钱财的私人事业。有关西市柜坊“锁钱”的记载较多,如窦乂于“西市柜坊锁钱盈余”。[5]卷243第1877页有个叫三卫的商人“入京卖绢”,“有白马丈夫来买,直还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已先锁在西市”。[5]卷300第2384页亦即锁钱在西市柜坊。最为著名的是住在长安的巨富王酒胡于西市运钱十万贯予安国寺的故事。五代尉迟偓《中朝故事》云:“京辇自黄巢退后,修葺残毁之处。镇州王家有一儿,俗号王酒胡,居于上都。巨有钱物,纳钱三十万贯,助修朱雀门。上又诏重修安国寺,毕,亲降车辇以设大斋。乃十二撞新钟,舍钱一万贯。令诸大臣各取意击之。上曰:‘有人能舍钱一千贯文者,却打一槌。’斋罢,王酒胡半醉入来,径上钟楼连打一百下,便于西市运钱十万贯入寺。”[11]第1786页堂堂一国之主,只舍了一万贯,而王酒胡一下舍了十万贯。这十万贯无疑即锁在西市柜坊之中。其前助修朱雀门的三十万贯,可能也锁在西市柜坊。据《旧唐书·宪宗本纪下》载,元和十年(815)六月,宰相武元衡被刺后,朝廷“积钱二万贯于东、西两市”作为捉拿凶手的赏钱,[1]卷15第453页此二万贯亦当是分别锁在东、西两市柜坊中的。柜坊锁钱,是代人保管,并不出借。因此,锁钱人不但无利息可取,还要付给柜坊一定的保管费,与近代银行存钱有本质区别。与柜坊相似的,还有一种“寄附铺”,也是办理保管寄户出售寄存物品的处所。如蒋防《霍小玉传》云:小玉以“资用屡空,往往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5]卷487第4009页除去这些以存钱存物为业的柜坊和寄附铺外,有些商行,如西市绢行,也可以“举钱”(即贷钱),[5]卷363第2883页外国商人的“波斯邸”、“波斯店”,也往往因商业往来,寄存人们的钱财。[11]第344页、[5]卷17第118—119页
除质库、金店及柜坊外,西市还应有官府放债牟利的“公廨本钱”及我国最早的汇兑事业——“飞钱”。
关于“公廨本钱”。唐初,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费用。由于用度不足,自高祖武德元年(618)十二月,即“置公廨本钱”,[2]卷93第1675页对包括西市商人在内的商户放高利贷,用利息来维持官府经费。开始利率很高,贞观时约为八分(即月利8%)。开元十六年(728)二月十六日,玄宗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利率降至五分(即月利5%)。[2]卷93第1678页会昌元年(841)六月,又降至四分(即月利4%)。[2]卷93第1686页但实际利率不仅要比官府定得高,而且官府依势每行虚借,不给官本,反而强收本利。由于长安各级各类官府较多,放出的官廨本钱也多,因而借官廨本钱者,也以两市商人为多。
关于“飞钱”。飞钱是中唐时期商业及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据记载,德宗(779—805)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3]卷54第1388—1389页飞钱又称“便换”,如《新唐书·食货志》中就有“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请禁断”[1]卷48第2102页等语以及“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1]卷48第2103页指的都是这种最早的汇兑事业。“飞钱”产生于两税法后钱荒趋于明显之时。当时为缓解钱荒,不少地方禁止商旅带现钱出境,而作为通货的绢帛又不便携带,白银也还未发展成为流通手段,于是就产生了“飞钱”。飞钱的产生特别与茶商有关。当时京师人饮茶已成习惯(封演《封氏闻见记》卷六《饮茶》),东、西两市已有经营茶叶批发零售的“茶阁”,[3]卷208第5884—5885页京师茶商需要大量现钱去南方贩货,南方茶商来京师售货后也需带现钱回去,而政府又禁钱出境,于是飞钱应运而生。
从西市有质库、金店、柜坊以及必然有的“公廨本钱”与“飞钱”等金融事业来看,我国最早的金融市场已经在西市这样的国际大市场开始形成,它标志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信用关系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刘昫等撰《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2]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版
[3]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4]司马光编著、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据世界书局版缩印
[5]李昉等编《太平广记》,中华书局1961年新1版
[6]卢多逊等修《旧五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局1986年影印《二十五史》(第6册)
[7]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8]《全唐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据康熙扬州诗局本剪贴缩印
[9]丁福保编《历代古钱图说》,上海书店1986年据医学书局1940年版影印
[10]上海古籍出版社编《高僧传合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1]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历史上的大唐西市/张沛.-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