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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追记——一九 树胶园卖出
陈嘉庚

  卅七岁,自客年秋恒美厂遭火,保险赔四万元,交还典主,(原典十二万,现存八万元)。而恒美厂重新建筑,及置办机器计费款六万余元。逐日出白熟米较多,流动资本亦须增加,银根甚形困迫。时适树胶市日奖,每担由二百余元升至三百余元,树胶园及股份亦随佳市而活动,故于去冬将福山园抵押广益银行七万元,然为谦益恒美侵支。至本年春将福山园与陈齐贤君等立约,许他至年终为止,按价三十二万元实收,任他经手转售,所加之价归他所得,届期如售不出,则合约取消。然由立约起他须借余八万元,利息七厘半,限期两年,又不拘何时,广益银行如要讨回七万元,陈君须代清还,期限与八万元同。计两条十五万元,均为垫于恒美厂之事。自与陈君签约后,胶价复升,未及两月,陈君便将福山园售与英人价三十五万元,订三个月内找清。至秋间如数交清,除还广益七万元,陈君八万元外,尚剩十七万元。然自夏间胶园卖成后,余立即向柔佛觅地两处,复开芭种植黄梨与树胶。是年恒美公司得利四万元,黄利厂得利一万元,谦益米利八千元,共五万余元。除恒美股伙及红利外,余实利约四万元。
  

南侨回忆录/陈嘉庚著.—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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