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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刘志丹》案述评
魏新生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广袤的黄土高原上,“刘志丹”的英名曾使国民党反动派闻风丧胆,数十年后,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当刘志丹的战友们早已把红旗插遍祖国大陆的时候,一部以这位传奇式英雄命名的小说却未及出版即被打入冷宫,刘志丹的一些战友因此而被罢黜,甚至饱受牢狱之苦。
  从定性到复查
  1962年9月,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党的主席毛泽东说,“利用小说来进行反党活动,这是一大发明”。毛泽东同志是康生在会上提出小说《刘志丹》问题并念康生递的纸条时讲出的。毛泽东进而指出,“凡是要想推翻一个政权,首先是制造舆论,搞意识形态,搞上层建筑。革命如此,反革命也如此”。上述讲话自然给《刘志丹》案定了性。但却不是《刘志丹》案的开始,更不是它的终结。
  1956年,工人出版社约请刘志丹的弟媳李建彤创作一部描写刘志丹革命生平的长篇小说。经过调查研究,李建彤于1962年夏写出小说《刘志丹》上半部的第五稿后,工人出版社印出样书,送请有关领导和中宣部审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等报刊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开始连载该书部分章节。与此同时,作者继续对书稿进行修改。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之前,以刘志丹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曾在西北地区进行了可歌可泣的革命斗争,创建了陕甘根据地,在中共党史及中国革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对其中的一些史实和个别是非,有关的当事人长期存在不同意见,形成了中共党史上所谓的“西北历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曾作过决议,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小说《刘志丹》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这些问题,在原陕甘革命根据地的老同志中引起了不同反应。
  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的阎红彦,也十分关心“西北历史问题”的解决。他在看到《刘志丹》送审样书后,于1962年7月23日写信给作者李建彤,说这部小说涉及西北历史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中央作结论的,一个作者是负不了责任的。”他认为小说稿样书反映的“很多原则性的问题与历史不符”,因而不同意出版。在随之召开的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阎红彦看到《工人日报》、《中国青年》发表的该书部分章节,就一面向全国总工会、团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停止刊载;一面报告康生,并写信报告了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
  康生得知这个情况后,立即要中宣部通知各报刊不得发表《刘志丹》,并于8月24日写信给杨尚昆,要中央书记处处理这个问题。康生承认没有看过这部小说,但却在信中断定“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文艺的写作问题,看来是带有政治倾向性的”。问题的性质就这样起了变化。
  在1962年的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由于康生的发动,《刘志丹》的创作作为反党活动受到了批判。习仲勋、贾拓夫、刘景范等被指责为小说的主持人和幕后策划者。9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由20人组成的“清查习仲勋等同志反党活动的专案审查委员会”,康生任主任。从此,对小说《刘志丹》案先定性、后求证的审查开始了。
  专案组从李建彤处拿走了全部创作材料,并从工人出版社拿去习仲勋关于该书的两次谈话记录。康生指定成立了一个《刘志丹》稿件审查小组。10月2日,康生布置了审查的三个步骤:第一步,“集中力量研究《刘志丹》这本书及围绕这本书的一切问题和联系”,“彻底弄清这本书的经过情形及各方面人的政治态度”;第二步,揭发习仲勋在中宣部、文委工作时期的问题;第三步,审查西北地区党校、革命博物馆关于陕北革命史的宣传。
  经过半年多的审查,1963年5月,审查小组写出了《对<刘志丹>一书的审查报告(草稿)》,认为这部小说“夸大和歪曲”了西北根据地的地位和作用,“把毛泽东思想变成了刘志丹思想”;同时“为高岗翻案”、“吹捧习仲勋”,因而“是一部伪造的西北党史”,“是习仲勋反党集团的纲领”。
  1966年5月,习、贾、刘专案审查小组又写了一份《关于<刘志丹>一书的审查报告(草稿)》。这个报告肯定了1963年5月审查小组报告的结论,进而认为,“写《刘志丹》一书是习仲勋反党秘密集团蓄谋已久的。习仲勋是《刘志丹》的第一作者,刘景范是第二作者,执笔者是李建彤”。由于种种原因,上述两个报告均没有形成正式文件。
  “文化大革命”使各种案件都升了级,《刘志丹》案也不例外。“文革”开始后,康生多次点名诬陷习仲勋、刘景范、李建彤等写《刘志丹》进行反党,又多次批示审查工人出版社的有关同志。1966年底,姚文元在一篇批判周扬的文章中,说周扬“伙同一小撮反党野心家,积极支持并鼓励为反党分子高岗翻案的反党小说《刘志丹》的出版。他亲自接见写这本书的反党分子”。从此,《刘志丹》问题被公开点名批判。
  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一办公室建立了习仲勋专案、刘景范专案等,审查重点之一是小说《刘志丹》问题。习仲勋是早已靠边站了,刘景范、李建彤也受到严重摧残。1967年12月,李建彤被专案小组一办列为“案犯”,由地质科学院“革命群众”对其实行监护。1970年4月,中央专案组一办让地质科学院军宣队、革委会写了《审查报告》,给李戴上“习仲勋反党集团利用小说进行反党活动的骨干分子”的帽子。刘景范则已于1968年5月被逮捕入狱。因此案受株连的人数更多,其中包括许多原陕甘革命根据地和文艺界的领导干部;与《刘志丹》有关的出版社、报社、文艺团体的同志;曾接受作者采访的原陕甘根据地的一批干部、老党员,甚至在“文革”前参加此案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也被诬以包庇的罪名,受到批斗。有的人被迫害致残致死。
  1974年12月21日,毛泽东亲自批示,“此案审查已久,不必再拖了。建议宣布释放,免予追究”。此后,刘景范虽然走出了牢狱,却仍然受到追究。即使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专案组一办于1977年5月17日作的《关于刘景范同志问题的审查结论》中,仍说刘“1962年又伙同习仲勋抛出反党小说《刘志丹》,为高岗翻案”。
  然而,十年浩劫的坚冰终究已被打破,虽然还有“两个凡是”的束缚,但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和老一辈革命家的推动下,局部的拨乱反正工作已经开始。在这种形势下,李建彤就小说《刘志丹》问题提出了申诉,邓小平批示重新复查此案。这个案子终于有了大白于天下的机会。
  小说《刘志丹》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所谓围绕写这部小说结成的“反党联盟”,进行的“反党活动”问题;二是小说本身存在的所谓问题。因为此案是被先假定了前者,再求证出了后者,我们也姑且按照这个顺序,对它作点剖析。
  从康生的荒唐逻辑到所谓“习仲勋反党集团”
  指责习仲勋等围绕创作《刘志丹》进行了“反党活动”,“罪由”有三:
  第一,刘景范、李建彤在1955年写过一批回忆刘志丹的短文,由此推出,写小说《刘志丹》是蓄谋已久的。这种推理与事实不符。关于这个问题,1962年提出此案时,工人出版社就作过一个报告。该社早已把反映刘志丹革命业绩列入小说出版选题,因而在看到刘、李写的回忆刘志丹的文章后,知道他们是刘志丹的弟弟和弟媳,于是约请李建彤创作一部描写刘志丹革命生平的长篇小说。起先,李建彤鉴于各种原因不肯答应,直到出版社答应派人协助后才接受了约稿,然后收集材料进行创作。这个过程说明这部小说是出版社约稿,并非作者“蓄谋已久”。
  其实,就一部普通的小说创作来说,作者都有一个酝酿、构思和写作的过程。写一部反映刘志丹生平的作品,即使事前进行一番酝酿,与一些老同志交换意见,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无可指责。更何况,《刘志丹》的创作连这些起码的程序都没有,却被冠以“蓄谋已久”的罪名,并受到指责和批判,确实令人费解。
  第二,习仲勋对《刘志丹》稿样提过修改意见,因而,习仲勋是主谋,是“第一作者”,小说便成为“习仲勋反党集团”的“纲领”。这纯属臆测和诬陷。如前所述,《刘志丹》的酝酿过程与习仲勋没有关系。直到1960年,作为原陕甘革命根据地的领导同志之一,习仲勋两次向作者和出版社的同志谈了他对《刘志丹》稿样的意见。此外,对小说创作没有过问。说习是这部小说的“主谋”,是“第一作者”,是没有根据的。
  习仲勋谈话的内容,主要是两类。一是谈了一些史实,以纠正小说稿样中欠准确的地方。二是认为写这本书主要是为了“教育青年一代”,因此,小说应该“写整个一个时代”,“写毛泽东思想”。“把刘志丹经历的时期(写)成为全国的缩影,毛泽东思想的缩影”。他还说,通过这部小说,“写西北大革命、整个写这一个时代。思想呢,就是毛主席领导革命的正确思想,通过志丹具体实现。最后一段的‘左’倾冒险只留下一个陕甘苏区。二万五千里长征有个落脚点。没这个东西,就是没写好。当然也有许多错误,但基本路线没大错,最后是毛主席来了,不然也完了”。稍微懂点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的人都会认识到,这些意见是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也是符合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本人的看法的。然而,康生主持下的专案审查,却断章取义,孤立的摘取其中“时代的缩影”、“全国的缩影”、“落脚点”、“出发点”等,加以引证和歪曲说习仲勋企图通过小说把陕甘写成“中国革命的正统”和“中心”,制定其“篡党夺权的纲领”。显然,对这种审查方式和结论不能视其为无知,而只能看成是恶意的诬陷了。
  第三,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习仲勋等不承认反党阴谋,因而,便是继续反党。这实在是只有在极不正常的年代才会出现的荒唐逻辑。习仲勋等在被审查时,当然要实事求是地说明事实真相,不承认康生所加的罪名。这本来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也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的权利和责任。如果说这是在向党进攻,那么,只有违心地承认诬陷,屈服康生一伙的淫威,才是与党同心同德了?这种推理逻辑只能使人联系到一句古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荒唐的时代产生荒唐的逻辑,荒唐的逻辑也只适用于它的时代。实事求是地复查终于得出了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79年6月,中组部向中央递交了关于为《刘志丹》案平反的报告。报告认为,《刘志丹》小说的创作过程,是正常的,没有什么阴谋,没有根据说习仲勋、刘景范、李建彤在此书创作过程中结成“秘密反党集团”;“习仲勋等同志关心这部小说的创作对如何改好这部小说发表过意见,是完全正当的,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反党阴谋集团活动。从案件前后经过看,所谓利用写《刘志丹》小说进行反党活动一案,康生伙同林彪、‘四人帮’,更变本加厉,搞出一起株连甚广的现代文字狱”。报告提出,因小说《刘志丹》案而受到迫害、诬陷和株连的一切人员,都应恢复名誉,给予平反。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向全党批转了这个报告。
  从四条不能成立的理由到“毒草”的罪名
  前文说过,遭到指责和批判的是小说《刘志丹》送审样书,即这部小说的第五稿。它只是小说的上半部分,时间上限到1933年9月,红26军南征失败后,刘志丹回到苏区为止。其主要内容是描写刘志丹青少年时期的生活、接受革命教育及参加革命活动的经过,创建陕甘红军及初创革命根据地的斗争过程,其着重点是反映大革命失败后,刘志丹和他的战友们顶着国民党反动派的围剿和党内“左”倾盲动路线的干扰,历经千辛万苦,坚韧不拔地走上毛泽东开创的井冈山式革命道路的历程。
  诚然,这部小说稿样也许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缺点甚至错误(这也是小说送审的理由之一),然而,它得到的不是善意的指点和批评,而是一顶“毒草”的帽子。这个颇具文学特色的字眼在当年是足以致人于死地的政治词汇,这部小说在专案组眼里是如何变成“毒草”的呢?
  罪名之一,是说《刘志丹》“伪造党史”、把陕甘写成了中国革命的“中心”和“正统”。其根据是小说中的这样一个情节:渭华起义失败后,1928年秋,刘志丹回到陕北保安县永宁山时,对他的几个战友说,“大革命以前,永宁山没有一个党员,如今有支部,是件了不起的事情。这是个星星之火,将来会烧红半边天”。又说,“现在毛泽东同志领导的红军,以井冈山为依托,开展游击战争,几省的敌人都奈何不了他。陕甘没有井冈山,可有大稍山。我们要学毛泽东同志,发动群众,组织红军,武装割据”。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也是符合小说中的典型环境的。然而,专案组却从中抽出“星星之火”及“陕甘没有井冈山,可有大稍山”等词句硬说作者把陕甘写成了与井冈山分庭抗礼,甚至高于井冈山。更为荒谬的是,他们把小说第三稿中叙述王明路线恶果的一句话,“现在全国就剩下这一块完整的根据地了”,硬说成是“贬低和否定毛主席了”。
  这种审查方法是康生的意图。康生布置审查《刘志丹》的同时,要查西北地区党校、革命博物馆的党史宣传,其实是不准宣传陕甘革命历史。此后,人们在理论刊物和文艺宣传中,只能看到井冈山,很少看到甚至根本看不到党在其他根据地和白区的革命活动。
  罪名之二,是说《刘志丹》“把毛泽东思想说成刘志丹思想,企图以他们的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其证明方法也令人瞠目。专案小组用《毛泽东选集》作为审查《刘志丹》的参照物。只要是同一观点,甚至相同、相似的词句,在小说出于刘志丹之口的时候,同于或早于《毛泽东选集》中出现的时间,就定罪为“剽窃毛泽东思想”,被认为是“把刘志丹写得比毛主席还英明、还先知”。
  这种论证方法的荒谬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毛泽东选集》只是毛泽东个人著作的选录,而非全部,更不能包含党的文件的全部内容。某一观点出现于《毛泽东选集》中的时间,并不等于就是毛泽东本人或党的文件、决议中最先出现的时间。因此,它不能作为唯一的参照物。其二,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为此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党的其他领导人包括刘志丹也都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不能说毛泽东思想中的每一观点都是毛泽东最先提出来的。尤其是在近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各革命根据地处于相对隔绝状态,其具体环境和实际状况均有差别,各根据地的领导者必须而且应该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订出正确的方针和政策。这其中自然包含着他们独特的创造,有些观点也自然先于毛泽东提出的时间。因此,《毛泽东选集》不可能、也不必要成为审查一部小说的唯一参照物。
  实际上,小说中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还是十分慎重的,注意反映刘志丹如何学习毛泽东思想。在叙述刘志丹为掌握武装和建立根据地而斗争时,经常提到毛泽东在南方的活动,明确提出要学习毛泽东的革命经验。如第9章写陕北特委开会讨论革命出路问题时,刘志丹介绍了井冈山根据地的经验,强调“我们要学习毛泽东同志”,“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迷失方向。井冈山就是我们的希望,我们的将来”。再如第19章写到刘志丹看了毛泽东写的《井冈山前委给中央的报告》、《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时,深有感触地说,“我们要好好学习,学到家,免得再栽跟斗”。
  罪名之三、之四,是说小说中的人物罗炎、许钟写的就是高岗、习仲勋,因而是“为高岗翻案”,“吹捧习仲勋”。关于这个问题作者李建彤曾在1962年作过说明,指出小说的人物除刘志丹外,多是“借用材料写的”。比如罗炎这个人物,“材料的来源是采用了多方面的。只要是(陕西)省委的人,不管职务大小,他身上有一定正确的(东西),我都吸收到这个人物身上”,是集中了好几个人的材料写的。然而,康生不顾这个说明,硬把现实生活中的人和小说人物等同起来,并用索隐的方法加以证明。论证逻辑是这样的:高岗原名高崇德,小说初稿中写过一个人物叫崇炎,都有“崇”名,就是一个人;后来崇炎改成了罗炎,因而罗炎就是高岗。这是经不起推敲的。从送审样书看,全书写到罗炎的地方只有8处,是一个次要人物,“罗炎”的身份、经历和高岗只有一两处相似,整个人物不是高岗。小说中“许钟”这个人物,也属于类似情况。
  康生的论证方法既违背文艺创作原则,也违背了历史科学的原则。作为一部文艺作品,《刘志丹》取若干人的事迹集中到一个虚构人物身上,是最普通的典型化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是作者创作自由的基本权利之一,索隐式的论证方法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作为一部历史小说,《刘志丹》还涉及历史研究和历史人物评价中的原则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历史、评价历史人物,首先应该尊重历史事实,分析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和发展变化的情况,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以古喻今或以今匡古。就党史研究领域来说,对于曾经做过好事,后来犯了错误或完全变坏了的人,也应该恰如其分地评价其在历史上应有的地位。高岗是陕甘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一个重要人物,和刘志丹共同战斗多年,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写小说《刘志丹》,反映陕甘革命历史,适当描述一下高岗的活动,只要符合历史真实,是应该允许的,决不能认为这就是“为高岗翻案”。
  1978年10月,文化部文学艺术研究院在审读了《刘志丹》抄写稿后所作的审核报告中指出,“总的看,这部小说的主题思想和基本政治倾向是好的,有意义的”;把“这部小说定作毒草的四点理由是和小说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从对《刘志丹》案的剖析到对一个时代的思考
  1962年,当《刘志丹》小说一事已在中央内部搞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作者李建彤在一份给文艺界有关领导说明情况的信中,尚颇有信心地说,“我不相信在毛泽东时代写不出《刘志丹》来”,并谈了她的写作计划。当时,她确实没有料到,这部小说非但没有出版,而且被打入了冷宫,受到了“政治大案”式的待遇。
  这是一出时代的悲剧。
  作为时代的产物,《刘志丹》案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建国以来,尤其是1957年以来逐步发展的“左”的指导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必然反映。作为“左”的意识形态指导方针下的牺牲品,《刘志丹》既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1956年,党虽然在理论上提出了指导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的“双百”方针,但由于长期以来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成见和习惯性做法,特别是1957年以后“左”的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及在党内逐步居于主导地位,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方针也走上了越来越“左”的轨道。在这期间,虽然周恩来等一些领导人在这方面曾提出过若干正确观点,但终究不能改变意识形态领域的“左”的状况。到1962年,毛泽东又一次背离了中央关于调整的指导思想,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对阶级斗争理论进行了新的升级。经他审定和改写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是错综复杂的、曲折的、时起时伏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这种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党内来。”基于这种认识,他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康生提出《刘志丹》问题时,毛泽东便自然地认为这是阶级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刘志丹》冤案的产生也便不可避免了。
  

怀念习仲勋/《怀念习仲勋》编辑组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5(2009.5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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