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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租中的几个问题
(1950年10月6日) |
张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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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原租没有超过常年产量的375‰者是否还要减租? 按西北军政委员会减租办法规定:不论定租或活租,一律实行“二五”减租;伙种、安庄稼①照原租额一律减10一20%。并没有把原租额低于常年产量375‰的除外。再就实际情况来说,凡租额低于常年产量375‰的土地,多是出力很大、收获很少的山坡坏地,其剥削并非是轻的。因此,若对这种情况的租佃关系不进行减租,是不符合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农村减租办法和实际情况的,所以应该一样的进行减租。 二、减租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我们甘肃在解放以后,各专署和县府一成立,曾向群众宣布了“二五”减租的办法;有些地区,即在去冬进行了减租工作。所以根据减租办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各地减租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之日算起。 三、与减租相连的退租问题。 当地人民政府建立以后,出租人仍按原租额收租者,其长收的租子,应按减租办法第13条规定退还承租人。这是完全合理的。对于某些确实困难全退或无力退还者,可以经过农民协会讨论,采取退还一部分,其余一部顶收下期租子,或完全在下期应交租额内扣除等办法来解决。 四、关于减租后和未减租的负担问题。 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一)依法减租和依法交租的土地,由业佃双方按各自收入计算负担。(二)未依法减租的土地,除业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依税率计征,由业主交纳外,佃户收入部分,按9%的税率计征,亦由业主交纳。业主在交税后,进行减租时,得由应减租额中,将代佃户所交税额扣除之。(三)业主不收租的土地,先按减租法令规定划分为佃户收入部分和业主收入部分。佃户收入部分,按佃耕收入计算;业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计算;分别依税率计征,统由佃户交纳。佃户在交税后,实行交租时,得由应交租额中将代业主所交税额扣除之。 五、清真寺出租的土地,可在当地回族农民同意下,不予减租或少减。 *本文是张德生1950年10月6日在甘肃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第二部分。按1950年11月4日《甘肃日报》刊印。 注:①安庄稼,又称招门客。出租人将土地、生产工具、种子、肥料及窑洞房屋等出租给承租人,土地的收获按出租者高于承租者的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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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生/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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