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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都——保安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遗址——南寺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谢觉哉任院长。他调离后,董必武任院长,不久雷经天任代院长。驻址初在延安城内凤凰山石成祥院。1938年春,移驻城东北清凉山上。11月,又移驻安塞县李家沟。1941年底,迁回延安,驻宝塔山南麓叫南寺的半山腰(因山峁有座寺庙而得名),久而久之,人们便习惯称此山为“法院山”。在此修建了许多土窑洞和石窑,还巧妙地利用地形,建起子看守所。现在,除部分土窑残缺外,多数保存完整。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继承发扬延安时代的光荣传统,拨专款对遗址进行了整修,使此地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对干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
    法院初成立时,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并民主选举雷经天为法院院长。依照组织条例,加强了内部机构的建设,分设了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等。1942年又成立于研究室、执行处和司法行政处。
    1942年5月,雷经天离职学习后,由李木庵代理院长。1942年3月,高等法院决定在边区各分区设立分庭,作为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分庭设于专员公署里,由专员兼任庭长。同时在各县设立司法处,受高等法院和地方同级政府双重领导。1945年3月起,由王子宜代理院长。1946年在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选举马锡五和乔松山分任正副院长。1949年3月8日,改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6月进驻西安。1950年1月19日,随边区政府建制的撤销而终止。
    高等法院一直是边区政府一个组成部分,受政府领导,参议会监督,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对新民主主义的法制理论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林伯渠曾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地方政府的干涉,检察机关执行监察人民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之职权。”
    高等法院管辖之案件为:一、重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三、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讼案件。
    边区的审级制度,实际上是二级二审。即县市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1942年8月,又成立了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该委员会由5人组成,政府正副主席分任正副委员长。凡对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判决不服者,均可向边区审判委员会上诉。
    边区高等法院在其存在的13年间,不仅在打击反罪、保护人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创立和形成做出了重大贡献。1937年10月11日,公开审理了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持枪逼婚、杀害陕北公学学员刘茜一案,将罪犯判处死刑,就地处决。以后又判处贪污税款3000多元的税务分局长肖玉璧死刑等。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极大地提高了边区司法部门在人民中的威望。在实践中总结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法”,对今天的司法工作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延安革命纪念馆供)

延安革命遗址/延安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陕西:延安天正印务有限公司,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