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1月21日
一、必须普遍的解释,游击战争不但是为着配合红军主力作战,而且他本身带有创造、巩固与扩大苏区的任务。因此,游击战争在这方面,同红军主力的作战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把游击战争看做是创造、巩固与扩大苏区时次要的武装斗争的方式,是错误的。
二、必须纠正把游击战争看做是简单的军事行动的错误倾向。游击战争是群众武装斗争的主要方式,游击队是群众斗争发展到武装斗争的更高阶段的产物,他依靠群众的力量而扩大与发展,同时他应该处处以发动与组织群众的斗争为他的政治任务。党在领导群众斗争中,应该使斗争转变到游击战争的阶段,而游击队应该是苏维埃革命的宣传者与组织者。
三、必须坚决反对游击队中所存在着的保守主义与地方观念。把陕甘苏区百分之七十五的游击队固守在苏区内,就无法完成游击队创造、巩固与扩大苏区的主要任务。围困苏区内敌人的城市堡垒以及警戒的任务,应该交给守备部队,主要的是赤卫军与少先队。游击队应该经常在边区、在苏区以外及敌人深远的后方去活动,不为敌人的堡垒地带所限制与约束。
四、把现有游击队的数量同现有赤少队与正规红军的数量比较,已经极大的落后了。必须大大增加游击队的数量,在明年二月初要有一倍以上的扩大。同时必须检查现有游击队的工作,改善他们的成份与领导干部,加强他们内部的政治工作,保障党在游击队中的领导作用。应该有计划的培养与教育游击队的干部。
五、关于游击战争的发展,党应该负绝对的责任。过去把发展游击战争的任务,完全放在军事机关身上是错误的。地方党对于当地游击队负有扩大、巩固与指挥的直接责任,在省、特区、县、区党委之下,应该设立军事部来担负这一工作。为了统一领导起见,这些军事部,同时即是苏维埃的军事部。
六、为了有计划发展游击战争,应该把陕甘两省划分为六个军区。即:1、绥吴军区;2、东北军区;3、东南军区(这三区属陕北省);4、西北军区(属三边特区);5、西南军区;6、关中军区(这两区属陕甘省)。每军区至少有一个基干部队(独立团),几个游击队,许多游击小组。在基干部队行动的地区,当地游击队、游击小组以及赤少队等均受基干部队首长的指挥,以统一作战的力量。各区基干部队在西北军委总的方针与指示下,受省军事部及特区军事部的直接指挥。此外,要划分四个远殖游击区,依照当地条件派出适当的武装力量(关于各军区与远殖游击区所包含的地方,另行通知各负责机关)。
七、在游击战争发展的过程中,在游击队的扩大与巩固的过程中,应该使游击队转变为正规的红军,创造新的红军部队;但同时应该防止削弱游击战争以扩大红军,或过早的合编游击队为红军的倾向。
八、为了发展游击战争,必须大大加强赤卫军与少先队的工作。不但要使赤少队负担起苏区内围困敌人的城市堡垒以及警戒任务,而且要引导赤少队也配合红军游击队的行动,以争取他们加入红军与游击队。游击队应该与当地的群众武装有最密切的关系,他应该是群众武装的核心与指导者。
原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九册)第585——58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