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3.同业公会保留的传统特色辨析
上文主要从以强制方式保护同业垄断利益和对官府的依赖两个方面,阐明了近代中国同业公会保留的与行会相似的传统特色。需要指出,在中国近代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纷然杂陈的过渡历史时期,同业公会在某些方面保留行会的传统特色,这并不足为怪。实际上类似的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在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新旧并存的情况。众所周知,行会的传统商业习俗,在此之前已沿袭长达数百年,在工商界、官府乃至社会上都几乎达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要想在短时期内全部予以根除,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即使有了制度性的规定,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完全付诸落实。在一般情况下,理想的经济制度与实际经济习俗之间,往往也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不断在实际经济中加以调适。更何况近代的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和实施细则本身也相当简略,主要只是就同业公会的设立、选举以及组织结构作了规定,并没有在同业公会的权限和其他方面给予相应的具体说明。既然制度本身也有缺陷,那就更不能避免同业公会在某些方面承袭和保留行会的旧特色。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继续采取传统的强制方式保护同业经济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做法就是合理的,更不能说是合法的。虽然由政府颁布的同业公会规章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中华民国成立后颁行的约法即已明确指出了营业自由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宪法都必须人人遵守,同业公会当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但从民国时期江浙两省丝绸业围绕茧行设立的态度和举措却不难看出,同业公会再三请求官府发布行政命令,强行取缔和限制丝茧业没立茧行,实际上是违背了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不能说当时的同业公会对此毫无认识,因为被限制的丝茧业商人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苏州茧商钱镜秋原本已领取凭证,在吴县东桥乡投资开设钱大源茧行,但依照《取缔茧行条例》则在被取缔之列。钱镜秋对此深感不服,并理直气壮地表示:“营业自由,载在约法,奸商垄断,素悬厉禁……今如此情形,则约法失其效力,垄断视为正当,振兴商业更非所望于将来。”①类似这样的批评在当时是比较多的,丝绸业同业公会不可能听不到,只不过是充耳不闻罢了。
当时的官府实际上也已意识到这种强制性的举措有违营业自由的原则,前述北京政府农商部就曾指出:“以理论言,营业贵乎自然,不当以官厅权力为之束缚。”不过,官府虽然对此有所认识,却苦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官府不能坐视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十分兴旺发达的丝绸业,在此时面临急剧衰败的江河日下之势,何况当时国货运动的进行正如火如荼,丝绸产品一直是国货之大宗,如听任其一蹶不振而不谋求挽救之策,不仅势力强大的丝绸业会表示强烈不满,而且社会舆论也会大加抨击,使自己遭致不支持振兴国货的骂名;但另一方面,如果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方式限制或者是禁止茧行的设立,势必又会大大影响茧业的发展,导致茧业商人的不满。此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或禁止设立茧行,与国民建立之后政府所倡导的营业自由、平等竞争完全背道而驰,甚至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不无抵触。在无法两全其美而又必须作出选择的尴尬处境下,官府暂时难以顾及所定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只能权衡利害考虑现实需求,支持丝绸业的请求。这既是由于丝绸品在国货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丝绸业商人的势力和影响远远大于茧业商人,也是因为丝绸业的衰败还不可避免地导致大批机工失业,成为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因素。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曾向商会和官厅呼吁:“数千年绸缎实业骤然淘汰,数十万工人均遭失业,在缎商尚可改图他业,在工人或致铤而走险。”②而市面秩序和社会治安,也是官府时时关注的重要敏感问题。上述种种因素,促使当时的官府不得不采取取缔和限制茧行设立的权宜之策。
从实际情况看,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官府对同业公会的类似要求,则并不像以往行会时期那样有求必应,而是提出了相关的一些疑问,只不过碍于同业公会的再三要求,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具体原因,最终往往又不能不应允同业公会的要求。江浙两省限制茧行设立的情况如此,1930年同业公会请求业规经由官府批准,使之具有法令效力而强迫未入会同业遵守的事例,其情形同样也是如此。起初,官府也对这种做法存有疑虑,尤其担忧由此形成同业垄断,有违营业自由的精神。但是,同业公会却不屈不挠地坚持这一要求,持续不断地上书请愿,最终也迫使官府作出了妥协。这些事例都表明,民国时期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主要是由于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出于同业公会自身的主动行为,并不是官府的压迫使然。
就客观后果与影响而言,同业公会依赖官府实施保护同业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强制性举措,除违反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原则,在经济制度的建设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之外,就是对本业的发展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保证本业解除困境,走上长久繁荣兴盛的发展之路。例如江浙两省实施《取缔茧行条例》多年,并没有帮助丝绸业摆脱每况愈下的窘困。到1920年,两省丝绸业的境况更加危急,“机织原料均已告竭,欲购无从……产绸各区纷纷停织,危险情状不堪设想”③。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时代,单纯依靠垄断措施至多只能产生一时的作用,而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此外,主要依靠官府获得某种垄断,也妨碍了同业公会在其他方面的革新进取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努力。例如江浙两省丝绸业同业公会将本业的衰退原因,始终只是单纯地归之为茧行设立过多造成的原料短缺,而完全不检讨自身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良等许多方面注重不够的影响,这种只强调客观原因而不注重主观因素的单一思维方式,约束了丝绸业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认识;同时,也留下了遭他人批评的口实。苏省议会即曾批评说:《取缔茧行条例》实施数年,“业织者依然安于固陋,不求改良,徒享垄断保护之利,而不能与外国输入之丝织品竞争”④。平心而论,丝绸业者只是将本业的衰败归因子茧行设立过多,除了一再要求官厅取缔茧行外,较少在其他方面进行反思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时人也对江苏丝绸业衰败的原因,以及丝绸业者反思进取不够造成恶性循环有较深刻的阐述:“惟近年以来,迭经变乱,财源枯竭,丝绸为资本雄厚事业,受此影响,既乏竞争之力,即有消极之心,工艺无意改良,营业仅求敷衍,致对外受洋货之排挤,对内为浙绸所掩盖。宁苏十万之丝织工人,生计日趋于艰窘,丝织营业,日趋于消极,消极之结果,贸易愈衰,剥利愈重,于是抑丝价抬绸价,出货少,销路滞,花样旧,原料绝,层层相因,其衰败殆无底止,以致蚕户停缫丝而售鲜茧,丝织业乃有原料缺乏之患。苏垣机户屡因生计断绝,聚众闹市,万不得已限制开设茧行,以求其敝,而蚕户缫丝愈受绸业之抑勒。”⑤如果江苏丝绸业在要求适当限制茧行设立数量的同时,能够在其他各方面大力加以改进,其情形或许不致如此日益衰败。
总而言之,近代同业公会成立之后,并没有完全改变过去工商各业主要注重本业发展,缺乏全局意识和前瞻眼光的短视行为。《申报》发表的一篇“杂评”,已敏锐地观察到当时的江浙丝绸业者只强调本业眼前利益得失而不顾及他业的缺陷,并说明这一缺陷将来也会对本业和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该文指出:“此业与彼业,有互相维护之关系,利我业而有害于他业者,则他日他业之害,必仍将影响于我业。故以目前之利害为利害,与少数人之利害为利害,结果或且适得其反。有知识之商人,洞明此种关系,放大眼光,以计全局之利害,而己之利害亦即寓于其中,决不作目前与少数人把持之想也。将来有知识之商人日多,此种利害冲突之争端必日少焉。为目前计,为少数人计,有利害冲突;自全局观之,无所谓利害冲突。”同时,该文还呼吁官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事固有利彼而害此者,然当局之立法,必统筹全局上根本之利害以为利害,而不能沾沾焉计一业之利害也。”⑥应该说,这种辩证的认识在当时还是比较全面和公允的。事实表明,只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度建设更趋完善合理,工商业者在实践中的认识也逐渐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
① 《茧商钱镜秋为茧行被勒闭事致吴县知事公署呈》,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52页。
②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浙省茧商增设茧行的提案》,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23页。
③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开放茧行致苏总商会略》,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30页。
④ 《苏议会纪事》,载《申报》,1920-11-21。
⑤ 《江苏之丝织模范工场》,载《农商工报》,“选载”,23页,1916,11(28)。
⑥ 《废除茧行条例之争》,载《申报》,1920-11-26。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业公会继续采取传统的强制方式保护同业经济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做法就是合理的,更不能说是合法的。虽然由政府颁布的同业公会规章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中华民国成立后颁行的约法即已明确指出了营业自由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宪法都必须人人遵守,同业公会当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但从民国时期江浙两省丝绸业围绕茧行设立的态度和举措却不难看出,同业公会再三请求官府发布行政命令,强行取缔和限制丝茧业没立茧行,实际上是违背了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不能说当时的同业公会对此毫无认识,因为被限制的丝茧业商人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苏州茧商钱镜秋原本已领取凭证,在吴县东桥乡投资开设钱大源茧行,但依照《取缔茧行条例》则在被取缔之列。钱镜秋对此深感不服,并理直气壮地表示:“营业自由,载在约法,奸商垄断,素悬厉禁……今如此情形,则约法失其效力,垄断视为正当,振兴商业更非所望于将来。”①类似这样的批评在当时是比较多的,丝绸业同业公会不可能听不到,只不过是充耳不闻罢了。
当时的官府实际上也已意识到这种强制性的举措有违营业自由的原则,前述北京政府农商部就曾指出:“以理论言,营业贵乎自然,不当以官厅权力为之束缚。”不过,官府虽然对此有所认识,却苦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官府不能坐视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十分兴旺发达的丝绸业,在此时面临急剧衰败的江河日下之势,何况当时国货运动的进行正如火如荼,丝绸产品一直是国货之大宗,如听任其一蹶不振而不谋求挽救之策,不仅势力强大的丝绸业会表示强烈不满,而且社会舆论也会大加抨击,使自己遭致不支持振兴国货的骂名;但另一方面,如果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方式限制或者是禁止茧行的设立,势必又会大大影响茧业的发展,导致茧业商人的不满。此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或禁止设立茧行,与国民建立之后政府所倡导的营业自由、平等竞争完全背道而驰,甚至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不无抵触。在无法两全其美而又必须作出选择的尴尬处境下,官府暂时难以顾及所定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只能权衡利害考虑现实需求,支持丝绸业的请求。这既是由于丝绸品在国货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丝绸业商人的势力和影响远远大于茧业商人,也是因为丝绸业的衰败还不可避免地导致大批机工失业,成为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因素。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曾向商会和官厅呼吁:“数千年绸缎实业骤然淘汰,数十万工人均遭失业,在缎商尚可改图他业,在工人或致铤而走险。”②而市面秩序和社会治安,也是官府时时关注的重要敏感问题。上述种种因素,促使当时的官府不得不采取取缔和限制茧行设立的权宜之策。
从实际情况看,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官府对同业公会的类似要求,则并不像以往行会时期那样有求必应,而是提出了相关的一些疑问,只不过碍于同业公会的再三要求,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具体原因,最终往往又不能不应允同业公会的要求。江浙两省限制茧行设立的情况如此,1930年同业公会请求业规经由官府批准,使之具有法令效力而强迫未入会同业遵守的事例,其情形同样也是如此。起初,官府也对这种做法存有疑虑,尤其担忧由此形成同业垄断,有违营业自由的精神。但是,同业公会却不屈不挠地坚持这一要求,持续不断地上书请愿,最终也迫使官府作出了妥协。这些事例都表明,民国时期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主要是由于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出于同业公会自身的主动行为,并不是官府的压迫使然。
就客观后果与影响而言,同业公会依赖官府实施保护同业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强制性举措,除违反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原则,在经济制度的建设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之外,就是对本业的发展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保证本业解除困境,走上长久繁荣兴盛的发展之路。例如江浙两省实施《取缔茧行条例》多年,并没有帮助丝绸业摆脱每况愈下的窘困。到1920年,两省丝绸业的境况更加危急,“机织原料均已告竭,欲购无从……产绸各区纷纷停织,危险情状不堪设想”③。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时代,单纯依靠垄断措施至多只能产生一时的作用,而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此外,主要依靠官府获得某种垄断,也妨碍了同业公会在其他方面的革新进取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努力。例如江浙两省丝绸业同业公会将本业的衰退原因,始终只是单纯地归之为茧行设立过多造成的原料短缺,而完全不检讨自身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良等许多方面注重不够的影响,这种只强调客观原因而不注重主观因素的单一思维方式,约束了丝绸业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认识;同时,也留下了遭他人批评的口实。苏省议会即曾批评说:《取缔茧行条例》实施数年,“业织者依然安于固陋,不求改良,徒享垄断保护之利,而不能与外国输入之丝织品竞争”④。平心而论,丝绸业者只是将本业的衰败归因子茧行设立过多,除了一再要求官厅取缔茧行外,较少在其他方面进行反思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时人也对江苏丝绸业衰败的原因,以及丝绸业者反思进取不够造成恶性循环有较深刻的阐述:“惟近年以来,迭经变乱,财源枯竭,丝绸为资本雄厚事业,受此影响,既乏竞争之力,即有消极之心,工艺无意改良,营业仅求敷衍,致对外受洋货之排挤,对内为浙绸所掩盖。宁苏十万之丝织工人,生计日趋于艰窘,丝织营业,日趋于消极,消极之结果,贸易愈衰,剥利愈重,于是抑丝价抬绸价,出货少,销路滞,花样旧,原料绝,层层相因,其衰败殆无底止,以致蚕户停缫丝而售鲜茧,丝织业乃有原料缺乏之患。苏垣机户屡因生计断绝,聚众闹市,万不得已限制开设茧行,以求其敝,而蚕户缫丝愈受绸业之抑勒。”⑤如果江苏丝绸业在要求适当限制茧行设立数量的同时,能够在其他各方面大力加以改进,其情形或许不致如此日益衰败。
总而言之,近代同业公会成立之后,并没有完全改变过去工商各业主要注重本业发展,缺乏全局意识和前瞻眼光的短视行为。《申报》发表的一篇“杂评”,已敏锐地观察到当时的江浙丝绸业者只强调本业眼前利益得失而不顾及他业的缺陷,并说明这一缺陷将来也会对本业和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该文指出:“此业与彼业,有互相维护之关系,利我业而有害于他业者,则他日他业之害,必仍将影响于我业。故以目前之利害为利害,与少数人之利害为利害,结果或且适得其反。有知识之商人,洞明此种关系,放大眼光,以计全局之利害,而己之利害亦即寓于其中,决不作目前与少数人把持之想也。将来有知识之商人日多,此种利害冲突之争端必日少焉。为目前计,为少数人计,有利害冲突;自全局观之,无所谓利害冲突。”同时,该文还呼吁官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事固有利彼而害此者,然当局之立法,必统筹全局上根本之利害以为利害,而不能沾沾焉计一业之利害也。”⑥应该说,这种辩证的认识在当时还是比较全面和公允的。事实表明,只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度建设更趋完善合理,工商业者在实践中的认识也逐渐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
① 《茧商钱镜秋为茧行被勒闭事致吴县知事公署呈》,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52页。
②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浙省茧商增设茧行的提案》,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23页。
③ 《云锦公所为请限制开放茧行致苏总商会略》,见《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430页。
④ 《苏议会纪事》,载《申报》,1920-11-21。
⑤ 《江苏之丝织模范工场》,载《农商工报》,“选载”,23页,1916,11(28)。
⑥ 《废除茧行条例之争》,载《申报》,19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