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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监督,实行审计制度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为了加强财政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建立审计机关和审计制度。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从始至终都非常重视审计工作,不仅设立审计处,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的职权范围比较大,除审计预决算工作之外,还审计财政的收支,特别是金库和税收等项工作。就其金库管理和税收本身也建立有各自的制度,现分别记述。
  (一)关于金库
  1936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财政部,制定《现行金库条例》,规定“金库负责掌管国家的现金出纳及保管事宜”;金库委托国家银行代理之,国家银行对金库之现金出纳保管,应对中央财政部负完全责任;国家银行应将金库款项与营业资本分别储存,不得互相挪用。1941年1月29日,边区政府发出《训令》,要求各县设立金库支库。认为:“县金库支库之设立非常重要,对于财政统一与财力集中有很大的关系。凡一切税收及公共物品、没收品之保管,均须经由金库。”同年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明确金库分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三种。总金库统辖各分区金库,各分库统辖该分区各县支库,其未设立分金库地方之支金库,则由总库直辖管理。支金库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主任可兼会计或出纳,但出纳不得由会计兼任。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在管理上,《条例》规定:凡未成立分支库地方之金库,则附设于专署或各县政府之内,由总金库指定专人负责,分支库在工作上受当地同级政府之领导监督与检查,但当地同级政府无支配金库存款之权,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
  (二)税收制度
  边区的税收制度是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40年前,只有三边税务局制定了一个地方性的税法,其他各县均无统一的税法,因而征税品目不一,彼此相差悬殊,边区政府和边区财政厅在调整税务机构的同时,改进税收工作,做到税法的统一。
  边区的商人,在1939年前是没有任何负担的,以后随着商业的发展,为了平衡农商之间的负担,开始向商人募捐寒衣代金。从1939年和1940年募捐结果看,由于边区商业的发展及商人对抗战的热心,数目很快完成了,部分地方且有超过。这说明边区商业有能力负担一部分抗日经费,为营业税之开征,奠定了基础。为了做到税法统一,动员一切财力,充实抗战经费,1940年1月26日,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对征税的范围、项目和税率均作了规定。为着发展畜牧和便利人民交易,边区财政厅于同年11月3日发出吉字第29号通令,关于《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征收办法》。5月30日边府以战字30号命令废除1月26日的《营业税条例》,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1941年1月1日边区政府布告,公布《商业税及货物税条例》。商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凡在边区境内开设商店摊栈客房旅馆等,不论公共或私人,新开和旧开,不论年季月或临时贸易等,一律征税。但全年纯收入不满400元者免征,每季纯收入不满100元者免征,临时贸易斟酌其营业性质、所得总收益征之。税率2%为起码,并按纯收益额累进规定应征收的税率。货物税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分为货物产地税,征收皮毛、药材两类产品;货物出境税,征收麻、棉花、油和畜牧4类产品;货物入境税增至16类产品。
  边区政府建立税收制度并使之贯彻执行,税务机关付出了辛劳,坚持了“取之合理,用之得当”的原则。边区的税收,只6%用之于税务行政,94%都用于支持抗战,用于进行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建设。当时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边府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税务总局办事细则》、《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规定边区税务机构分为四级: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总局受财政厅之领导监督,分局受总局领导,专员之监督,县税务局,在直属各县受总局领导,在分区各县受分区(局)领导,均受县长监督,各地税务所受县税务局领导,当地政府监督。这样既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又确保了税务人员奉公守法,按章办事。
  为了严格税收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边区政府重点抓住税务领导干部的制度建设。1941年4月颁布了《边区税务人员移交规则》,规定“各级税务人员未遵照本规则办理移交或移交手续未清楚者,不得擅离职守或就任新职。”《规则》要求:总局局长及各科、室、队长;分局、市县税务局长、所长;各级会计人员为移交重点;监交人之指派,总局局长移交时应由财政厅派定,分局、市县局长及总局各科、室、队长移交时由总局派定,各税务所长移交时监交人由直属之局长派定;移交事项为,铃记及各种戳记,已办及来办文件,各种新旧簿记,已用及未用之票照表册,各项税款及经费四柱清册,人员、马匹、武器及公物各种登记表册等项内容;对移交时限的规定,总局长不得超过15日,分局、市县局长及会计人员不得超过7日,科、室、队长不得超过3日,移交清楚后,监交人与新、旧任须会同呈报直属主管机关备案。
  为了调动广大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边区政府 1941年10月还颁布了《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规定奖励办法为:传令嘉奖;记功(三次记一大功);记大功;升级;越级擢升。惩戒办法为:警告;记过(三次记一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凡涉及司法范围者,除行政处分外,其违法部分移送法院裁判。关于奖励对象与内容:能依法令之规定,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者;发现同事中之贪污事情后,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经查出确有实据者;服务税收工作2年以上并著有成绩劳绩者;破获走私案件在3起以上者;对边区税收工作有正确建议,经采纳实行著有成效者,对财政、税收政策能向群众深入宣传解释著有成效者。关于惩戒对象与内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且无特殊事故者;不能按期报解税款或擅自挪用者;工作消极玩忽职务者,染有不良嗜好经劝告不能解除者;因工作不慎致事故影响税务者;有意哄骗及无故失掉公款者;遗失或盗用印信票照印花者;无故留难商旅意图敲诈者;违背税则、税率任意浮派滥收者;串通商民贪赃舞弊者。根据此规定,边区高等法院严厉惩处了曾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萧玉璧。后来在《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规程(草案)》中又规定:各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依各级税务人员移交规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不清或不全者不得离职。同时规定:当地有金库,收入多者,每天解库一次,少者5天一次。当地无金库,路程在一天以内者10天一次,一天以上者由上级税务局提款,次数依收入情况规定。
  (三)审计制度
  陕甘宁边区最早的审计机构是1937年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审计委员会,当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红军刻苦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防止腐化浪费,增加建设支出。其工作重点是审核各机关部队的经费开支是否合乎手续,使用得当。国家审委会与中央财政部还共同制订了中央机关的开支标准,规定各机关的经费必须按照缩编后的人数,按月编预算,连同花名册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凡未经过追加预算,或事前未得审委会同意,对某一项目自由超过预算限度之外者,概不承认此项开支。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在边府下设立了审计处(实际上1937年5月已开始工作),以便配合统一财政的措施。后来中财部起草的《审计制度》41条和边区政府颁布的《边区审计暂行规程(草案)》12条等有关法规,均明文规定了其职权和任务: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决算事项;审查全边区行政机关之公有物事项;审核全边区征税征粮及其他有关机关之收支证据事项;审核金库收支;公产估价变卖;公营事业之收支,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之收支和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等事项。
  1939年底至1940年10月,由于敌人的封锁,造成了边区财政经济的困难。中共中央一方面发动军民搞大生产运动,另一方面严格地实行统一财政收支,建立预决算制度与会计审计制度,发扬艰苦作风,进一步防止财政上各自为政和贪污浪费现象。于是,为加强审计,中央财政经济部建立了会计处和审计处,对陕甘宁边区党政军的经费支出进行审计,这时边区审计处撤销。他们虽人数少,但对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是按人马多少与标准制定审查核准预算数,进行拨款。开支后编造决算,附单据送审,经审查后进行核销。对部分实物,如办公的笔墨纸张等,曾实行过实物供应,在审核经费金额时对能供给的实物进行审查,审核后由当时国营光华商店供应实物。
  1940年10月以后,中央实行生产自给的方针,以解决经费供给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财政预决算和审计制度,由集中管理转向按系统分级管理。中财部撤销后,又按中央机关、军队系统、边区党政系统分别设立三个财政经济处,统管所属单位的财经工作。财经处下都设有审计科,对所属各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进行审计。以后情况好转,审计工作划归财政厅负责。1948年10月1日《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规定了边区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职权:(1)关于边区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之经费、粮秣、被服、生产自给等收支预算之审定与决算之核销;(2)关于财经情况,特别是供给力量之了解与掌握;(3)关于贪污浪费及收支不合理等行为之清算与检举,以及对于严格遵守制度与生产节约等模范之奖励;(4)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等之账簿、表册、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时调阅或派员审查;(5)检查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财务制度之建立;(6)在财政经济委员会授权下关于下列各项,有检查与督导之权:一是各级银行、贸易公司及公营工厂业务方针之执行情况;二是征收制度及各种税收率之执行情况;三是关于公营企业之财产变动情况及盈亏之审查;四是所有一切收入(包括粮食、税收、罚款、没收款及物资等)之归公情况。还对审计实施及程序也作了明文规定,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总之,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审计工作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始终围绕着审批核销财政收支预决算,特别是审批核销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的经费、粮秣、被服等支出的预决算,审查金库收支和税率之执行情况,清算与检举贪污、舞弊、浪费和不合理的收支等现象。对审查出来的各类不合理问题,及时向领导机关和上级审计部门进行检举反映,呈请予以惩办。由于审计工作把清算与检举作为重要任务,通过经常的审计监督,随时揭露财务收支中的种种弊端,堵塞财政管理中的漏洞,不但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防范作用,也维护了政府的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