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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分子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延安时期反腐倡廉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不仅在于有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榜样,有坚持长期的思想教育,还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是,示范和教育不是万能的,良好制度的约束也是有限的。在当时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陕甘宁边区,由于剥削阶级还存在,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思想影响还存在,加上日本帝国主义、国民党顽固派用各种方式对边区进行渗透与破坏,情况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革命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必然会受到剥削阶级思想与恶劣环境的影响。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得到发扬的同时,产生个别腐败分子也是不无可能的。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及时颁布有关法规条文,对出现的腐败分子严厉惩处。
  (一)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及时制定惩治贪污受贿的刑事法规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就注意采用刑事惩罚手段。到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中,原则规定对“侵蚀公款和受贿有据者”的惩罚办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专门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依据贪污款数,分别判处各种刑罚(从强迫劳动到死刑。当时法律规定贪污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追回贪污公款。毛泽东在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严肃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①
  抗日战争时期,把“厉行廉洁政治,严禁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作为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1939年修订公布),条例规定:凡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皆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盈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一般都根据其贪污数额及影响大小,规定处刑标准(1939年规定,贪污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将贪污还是廉洁问题,提到两种社会制度的原则高度加以强调。他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②
  此外,党中央在延安惩处腐败分子还有一条重要原则,即改变了苏维埃时期对有功绩的人员减轻处罪的弊端和缺陷。规定了“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③这便告诫我们,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只能成为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绝无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1940年《边区中央局关于发布新的施政纲领的决定》中专门规定:本纲领发布后,“一切为本党同志所领导之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均须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党员有违反此纲领之任何条文者,予以纪律之裁判。”特别在纲领第八条还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上述这些条例、纲领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对于惩治腐败分子有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些法律条文指导下,延安时期惩处了一些腐败分子,保证了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在廉政建设中,对于出现的腐败行为立即给以纠正,对于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腐败分子,一经发现,不论其职位高低,均给予严厉惩处。1938年,安塞县有两个区长,因贪污了烟土没收款受到撤职;1941年,甘泉县县长路某私自挪用公款220元(边币),又把一石麦子给某部队无证明条被撤职;1942年,税务总局总务科长因贪污和包庇他人贩卖烟土被法办。而对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法者从重治罪,黄克功一案已是典型。对于担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萧玉璧因贪污挪用税款3050元,并为国民党旧军官张某募集扩军开小差,尽管他有光荣历史,也被判处死刑。从这些案件的查处可以看出,边区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分子的决心,一旦露头,就坚决打击,从不姑息迁就。
  在此期间,边区党委对自己的党员实行了比一般普通干部更加严格的纪律,如若发生贪污腐化或违犯党纪等行为,必定及时给予严惩。当时担任边区公路局长的钱维人,因贪污克扣工人工资违抗边府命令,被开除党籍;1939年11月,边区党委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对安塞县的鲍立道(曾任县政府三科长)开除党籍并法办,鲍立道利用职权向农民索回已被分配的土地,经党内警告仍不悔悟,又破坏农民既得利益,迫使农民将已分得之土地21垧及石窑10余孔交还地方,严重违犯党纪;曾任靖边县裁判委的艾印三,不仅浪费腐化已成习性,而且私受贿赂,偷用司法公证营私舞弊,破坏政府信用,私自释放犯人,受到了开除党籍并被依法惩处。1942年西北局高干会议上,对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王华亭、刘润华、刘善安、王鸿荣、黄炜、曹世华等6人开除党籍并给以法律制裁。
  在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的同时,边区党和政府还深入开展了反对铺张浪费的斗争。这场斗争中,正反两方面事例都很突出,如志丹县在开支上能厉行节约,3年中,每人仅发棉衣一套,单衣两套,伙食每日粮食1斤、油肉8钱。1945年,该县杂费开支仅占全年财政收入的6.8%,是厉行节约的模范县。但边区仍有部分县开支上存在着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集中表现在吃、穿、行等各个方面。佳县县府嫌原衙门不好,另修了6面窑,花用20多石小米;延安市某市长一人有两匹马,还雇一名马夫;三边某地委书记到延安开一次会,花用1000万边币,其中没有单据者200万元,竟也得以报销;定边县前任某副县长结婚大请客,8个吹手,没有鞭炮,叫警卫员放盒子枪代替,花边币800万元。④又比如:1944年边区派人到各县去清仓清账,仅部分统计,挪用、尾欠、捐耗就有33669石,安塞县粮食科长与商店人员集体盗卖公粮200多石。⑤这些情况说明,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对于保证长期抗战和防止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种种事例,充分证明延安时期边区党和政府以法保廉,严惩腐败分子决不手软,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根据边区20个县1939年到1941年6月间的统计:由司法机关审理的主要刑事案件中,有关贪污的刑事犯罪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6%。由于严格执法,边区肃贪反腐收到了显著成效,对贪污犯罪着实进行了依法惩处。贪污案件由1939年的360件下降到1942年的153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边区政府里“找不见中国几千年来所谓官场习气与官僚生活的踪影”⑥。于是,边区老百姓给边区政府敬赠了“廉洁政府”的锦旗。中国共产党也被人民群众视为“太阳”、奉为“救星”。不难说明,这是全体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模范作用的结果。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8页。
  ③《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页。
  ④边区财政厅:《县财政收支问题初稿》1946年11月17日。
  ⑤《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西北财办1948年。
  ⑥《选贤任能》,1941年11月18日《解放日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