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学会章程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1992年4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和政府领导图书馆工作的助手。
本会直接受陕西省文化厅和陕西省社联的领导,并争取科协的领导。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其领导。
第二条 学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依靠全体会员,团结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为繁荣我省图书馆学研究,为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1. 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 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物和专业图书资料;
3. 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4. 对我省图书馆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各地市图书馆学会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社团登记条件,经本会批准成立的下属分委员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图书馆事业,承认会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地市级学会以及分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常务理事会也可直接发展会员。
1. 取得助理馆员以上和其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2. 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图书资料工作1~2年,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3. 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者;
4. 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 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研究且有成绩者。
各分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其条件与本章程所规定的入会条件相符者,视为本会会员,但须呈报本会备案。
第七条 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2. 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著,作学术报告或编译有价值之资料;
(4)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有特殊贡献者,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本届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2.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修改学会章程;
4. 选举理事会;
5.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任期四年。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变动,常务理事会应及时研究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
3. 领导所属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 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5.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译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小组、会刊编辑部。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及会刊编辑部主编由常务理事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主持,设学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图书馆,其设备、人员由陕西省图书馆提供。
第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1. 陕西省文化厅拨给;
2. 陕西省社联、陕西省图书馆及其它部门给予的资助;
3. 本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4. 会员交纳的会费;
5.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