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学会章程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1987年1月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和政府领导图书馆工作的助手。
本会直接受陕西省文化厅和陕西省社联的领导,并争取省科委、科协的领导。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二条 学会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团结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为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物和专业图书资料;
3.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4.对我省图书馆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各地市图书馆学会和各系统图书馆学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图书馆事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地市以及专业系统图书馆学会推荐,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常务理事会也可直接发展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者和其他相应职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3.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本条1、2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者;
4.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研究且有成绩者。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③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④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③积极撰写学术论著;作学术报告或编译有价值的资料;
④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⑤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会得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八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修改学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任期四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两届。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变动,常务理事会应及时研究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工作和研究计划;
3.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对学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的知名人士、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学者为名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译工作委员会,或其它委员
会。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小组和会刊编辑部。
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任聘。
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设学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图书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1.省文化厅拨给;
2.省社联、省图书馆及其它部门给予的资助;
3.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4.会员交纳的会费;
5.接收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