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4 来源:
陕文社〔2010〕12号
各市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第三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通知》(办社文函〔2010〕4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要求,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2月开始第三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第三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
(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1.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1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3000册件以上;
2.有古籍专用书库,并有自动灭火系统;
3.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4.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二、申报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可从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向所属地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地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陕西省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古籍保护办公室(省文化厅)申报。
(二)各图书馆、博物馆、高校、科研宗教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可从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古籍保护办公室申报,陕西省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古籍保护办公室申报。由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古籍保护办公室统一向文化部申报。
请各市文化局、各古籍收藏单位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达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省图书馆)。
联系人: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 姜 妮、刘 颖
电 话: 029--85252264 029--85360057
传 真: 029--85252264 029--85252094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程序
陕西省文化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