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一节 审级

高海深 艾绍润


    审级实行四级两审制。如区裁判部为初审机关(只能裁判不重要案件,判处徒刑在半年以上之督禁案件,必须以县为初审机关),则县裁判部为终审机关;县裁判部为初审机关,则省裁判部为终审机关;省裁判部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初级军事裁判所为初审机关,则高级军事裁判所为终审机关,高级军事裁判所为初审机关,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初审机关宣判后,须问明被告上诉否,如被告不声明上诉,亦要把卷宗送到终审机关,经具核准,才能执行。如案情复杂重大,经终审而被告仍不服的,允许其上诉到最高法院裁决。但最高法院宣布无上诉权者,不在此列。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有权判处死刑案件,除紧急处置外,凡死刑之判决,均应送最高法院为最后批准。
    1937年2月22日,中央司法部第二号训令确定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宣布将区一级裁判部撤销。审级为县级裁判部、省级裁判部、最高法院三级。同时建立陪审制度。省县两级设国家检察员,最高法院则由司法部设国家检察长,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刑事案件执行由各级国家检察员指挥。死刑的执行,必须由国家检察员,将卷宗、判书及证据物件呈交中央司法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非常上诉,只有司法部国家检察长有此职权,各级国家检察员及被告,可以向国家检察员提出意见,请求提起非常上诉。
    陪审员与裁判员有同等裁判权力。判案实行合议制,县裁判部进行审判时,以三人的合议制行之,裁判员为审判长,向原被告及诉讼关系人发问,二陪审员旁听。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如陪审员二人意见相同,裁判员不同意时,应依照陪审员的意见决定。同级检察员及被告不服判决时,可提起上诉。
    国家检察长及各级国家检察员,均由中央司法部制发国家检察员指挥证,在执行职务中,遇有急迫情况,可指挥地方保卫队、红军保卫部武装执行任务。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