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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审判其他刑事案

高海深 艾绍润

    
    (一)审判逃跑案。为了巩固抗日武装部队和解放军,边区司法机关对军队逃跑犯从严惩处。特别是对那些携枪逃跑犯,对为首者多数判处死刑,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3年对王同江,毋成林、闫发岐携枪逃跑案的处理:该案主谋王同江,不仅策动毋成林、闫发岐开小差逃跑,并携枪偷枪支弹药、公款逃跑。出逃后,毋、闫动摇要求回延安,王坚决反对,故三犯经公审后,判处王同江死刑,毋成林有期徒刑1年,闫发岐苦役1个月。
    (二)审判破坏边区法令案。主要审判反动地主富农违反土改法令收回分配给贫雇农土地窑房等财物案。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40年审判的地主郝鸣谦破坏边区土地法一案。郝鸣谦系地主豪绅,土地革命时期,曾将其家中土地10垧,窑洞10孔没收,土地分给4户贫雇农,窑洞归公,统一战线后,其任乡政府土地登记员,私自将上述土地窑洞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群众告发。经一、二审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属实,高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所有收回的土地窑洞及其他财物一律归还原主。
    (三)审判伪造假约案,王步元伪造假约,判处劳役3个月,判处写假约人肖书传及王秉仁缓刑。
    (四)审判贪污案。边区对贪污犯从严惩处,在1940年前,贪污500元以上者,即判处死刑。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党风梧案。党风梧系边区煤炭厂经理,在任职短短9个月期间,贪污公款500多元,并贩卖鸦片,破坏边区生产,性质特别严重,经民主公审判处其死刑。
    (五)审判李锁子遗弃老母案,李锁子两岁时其母李氏抱养为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理应对母孝顺及负责养老之责,然而竟敢任性打骂,而至遗弃不事供养。延安市地方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本应从重惩处,念其在法庭上能悔改认错,愿改过孝母,特从轻判处苦役半年具保假释,戴罪侍母。
    (六)审判王存华、赵登书诬告案,王存华、赵登书无事生非捏造事实企图诬陷田二鸿,经法庭公开审理,延安市地方法院判处其主犯王存华有期徒刑1年,助犯赵登书苦役6个月。
    (七)王季双冒充公务员私行拘禁毛氏母女,并审问、恐吓报私恨,经公开审理,为了维护人民人身权利,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八)审判钟化鹏妨害公务,侯善得、魏荣义滥用职权案。
    此案告诉人们,在边区时期,人人必须遵守公共卫生秩序,法律保护人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任何人的人身权。本案也告诉人们,边区的法律对人们是平等的,不允许存在超出法律的特殊人物,凡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过当行为,依事实轻重均要受到应得的惩罚。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