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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人物

高海深 艾绍润




























    一、历任院长
    谢觉哉,字焕南,别号觉斋。男,生于1884年5月,湖南宁乡县人,中共党员,1923年参加工作。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05年中秀才。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1923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26年初,任中共党的刊物《湖南半月刊》主编。12月起,在汉口负责编印中共湖北地下省委《大江报》。1928年在上海主编中共中央刊物《红旗》,后又负责《上海报》的组织领导工作。1931年秋任湘鄂西革命根据地中共省委政治秘书长、《工农日报》主编、文化部副部长、党校教育长。1932年7月,在洪湖被国民党军队俘获,年底被党组织营救出狱。1933年5月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后,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秘书长。1935年到陕北,先后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西北办事处国民经济部合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内务部部长、秘书长、司法部部长、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计委员会主席等职。
    1937年7月9日至17日,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1937年8月至1945年8月,任八路军兰州办事处党代表、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参议会副议长。
    1945年9月至1949年9月,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兼政法大学校长。
    1949年7月兼任政法大学校长。1949年10月至1971年6月,任政务院政务委员、政法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候补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委员等职。
    1971年6月15日因病在北京逝世,终年87岁。
    谢觉哉,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他在中国各个革命时期都参与立法工作。在中央苏区担任中央工农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时,就起草过《劳动法》《土地法》和《婚姻法》等法规、法令,体现了处处为民的司法观点,对巩固和发展苏区起了重要作用。长征到达陕北后,谢老先后在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部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参议会副议长、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期间,他在总结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况,领导司法人员,创建了一套新的法规和审判方式,制定出大量适合边区的单行司法条例、规定、办法等。
    从1948年到共和国成立,为配合解放战争迅速发展的形势,先后主持或亲自起草了许多暂行法规、条例,如《县(市)村人民政权组织条例》《县(市)村选举条例》《危害解放区治罪条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工商业所得税条例》《法院组织条例》《民事诉讼条例》《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刑法》《婚姻条例》《刑事诉讼法》《调解条例》《审判刑事案件应注意的方法与程序》《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司法部组织条例》等。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维护了革命秩序,保证了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建立和巩固,为我国革命政权创立了比较完整朴素的人民司法制度,从而为共和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石。
    谢觉哉讲:“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工具,那个阶级当权,就有为那个阶级体现本阶级利益的一套法律。我们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得有我们的一套新的法律。”他认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他要求“司法要兼做立法工作,从经验中创建法律”。
    1947年2月28日,他在法制组小组会上提出:“法律应为进步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不是继承旧的法律,而是对旧法律的革命。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便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
    他说:“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一再指出:“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干部成分虽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风中,可以变为坏干部、新恶霸。”
    1949年进北京之前,他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中讲:“如何养成大家守法的观念,是今后一宗大事。我们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守法的习惯很差。这要经过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做好。但首先是工作人员要守法,要以身作则。要知道,建设一个新社会,定要有人人遵守的规章,即只许这样,不许那样,违犯者必罚。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但我们确需要我们的法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因此,对于破坏法制的现象,必须严肃对待。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一个国家的工作人员,如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规章办事,以致随心所欲,乱‘司’其法,这就必然会破坏这个国家的民主生活,从而使自己走向反面,成为罪犯。”谢老这些话,在今天仍然对我们有很大的教益。
    谢老一贯重视法制,主张依法办事,审判机关应该独立行使审判权,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的现象。强调审判案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对逼供信,提高办案质量。他说:“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微、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还说:“要想提高审判质量,首先就要提高审判员的质量,提高他们的审判能力。一个好的审判员应该讲道理,而且很会讲道理。但,事实在各级法院中,不讲道理或不善于讲道理的审判员还不少,这就影响审判质最,应该教他们学会讲道理。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的对于否。”
    谢老还说,司法威信的建立,要靠法官公正司法,依照程序办案,法官要硬起颈骨来。他又说:“司法威信的建立,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于改判与否上。”还说“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并强调院长、副院长等领导干部要亲自看一些案卷,办几件案子,便于从中了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他以身作则,带头阅卷,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到正确的判处。有一件8年的冤案就是在他看卷后发现的,并亲自主持给以纠正。当被平反的“犯人”写信来感谢时,他认为法院让人家白白坐了8年牢,不仅不该接受感谢,倒应该向人家道歉。他对审判员说:“从冤错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很少数,但对一个被冤判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呀,要好好总结教训。”并对判了错案的同志循循善诱,使其牢固地树立为人民高度负责的观念,懂得“知过能改即圣贤”的道理。谢老彻底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深深地教育了法院的同志们。
    谢老特别重视培养法制人才。他说:“运用法制,要人才。”长征到达陕北后,在谢老的努力下,经党中央批准,创办了司法讲习班,这是我国革命根据地创建的第一个司法讲习班,为中国革命培养了第一批司法干部。1945年又创办了由他领导的宪法研究会,也是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宪法研究会,还创办了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自己亲自担任主任委员,除负责起草了宪法外,还起草了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同时,培养了大批司法人才。
    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及时地提出,要抓好大学教育,谢老积极为高等法学教育物色骨干。北平和平解放后,在原朝阳大学的基础上,开办了新中国第一所法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谢老兼任校长。这所大学虽因一些客观原因不到一年就停办了,但他为兴办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院校,培养高级法律人才,进行法学的理论研究,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谢觉哉同志是人民的公仆、干部的榜样。他一参加革命就做领导工作,但他艰苦朴素,从来不搞特殊化,不谋私利。他经常谈到旧中国是个“官国”,到处是贪官,使旧中国长期愚昧落后,任人宰割。他认为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不是官,必须自觉地清除旧社会留下的“官风”。
    谢觉哉同志博学多才,对法律和教育有独到见解,对新闻宣传也有真知灼见。他参加革命就办报纸,有着丰富的经验,把新闻工作同革命工作熔为一体。
    谢觉哉同志的一生是光明磊落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刚正不阿,以诚待人。晚年,他写过一首诗:“行经万里身犹健,历尽千艰胆未寒,可有尘瑕须拂拭,敞开心肺给人看。”这是谢觉哉同志一生的写照。
    董必武,原名贤琮,学名用威,字洁畲,号壁五。男,生于1885年,湖北省黄安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政治家,法学家。早年参加同盟会,并参与辛亥革命。
    1920年8月,参与发起成立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汉口地委书记。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参与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曾任党部执行委员。大革命失败后,1928年赴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事党和政权的建设工作,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西北局党务委员会主任。1937年任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办事处代主席、高等法院院长(1937.7.17—1937.10)。抗日战争爆发后,被中共中央派到武汉、重庆,参与领导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各项工作,曾多次代表中共中央同国民党谈判。解放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协商会会长等职。中共第六届(六届六中全会补选)至十届中央委员,第七至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他的有关法学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
    董必武一贯主张民主建国,1945年4月12日《新华日报》发表董必武论民主:“深信民主为世界大势所趋,必须实现。否则,中国永无和平,中国人民永无自由,在东亚会永无和平,永无自由可言。”
    董老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在进北京之前,他就说:“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
    董必武在华北工作期间,就曾领导制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1948年8月16日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个“组织大纲”成为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借鉴。组织法的不少条文,特别是政府各部、会、院、署、行、厅的组织条文,更是“组织大纲”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1949年6月15日,董必武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担任常委,负责“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的工作,主持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8年7月17日,董必武致函谢觉哉、陈瑾琨、李木庵、张曙时、杨秀峰,转达刘少奇关于赶快草拟民刑两法意见时,曾经提出要“以法学为人民服务”。后来,他又提出“法学是一种科学”,是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武器之一。这是董必武始终坚持的一个观点。从这个观点出发,他对于我国法学经验的研究和法学研究机构的建立,给予了热情关注,进行了巨大努力。他认为这是进行法制教育、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经验、提高政法干部队伍水平、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开展国际交流的一项重要工作。
    董必武的一生,是为我党我国人民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忠心耿耿奋斗的一生,是党和国家德高望重的领导人之一。他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民主,平易近人,一心为公,一心为民,是我们共产党人永远学习的楷模。
    雷经天,原名荣璞,擎天,字季鲲,号经天,男,生于1904年,广西南宁人,中共党员,法学家。曾就读于厦门大学、上海复旦大学。1924年后参加了北伐战争、“八一”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广州起义委员会委员),1929年任中共广西特委书记。12月11日参与领导了白色起义。随后任右江苏维埃主席、中共右江特委书记。1930年因反对命令红七军北上攻打城市的错误决定,被免去特委书记和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职务,并开除党籍。1931年4月恢复党籍。后在中央革命根据地肃反中遭受诬陷,又被开除党籍。后参加中央红军长征。1935年到达陕北后,经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审查又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7月始,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庭长(1937.7.9—1939.1)、代院长(1937.10—1939.1)、院长(1939.1—1945.3),1939年2月任边区政府常务委员。194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决定,恢复其1925年5月的党籍。中共七大列席代表;1946年4月任两广纵队政委和党委书记,率部参加济南、淮海等战役。新中国建立后,先后担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
    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时,雷经天任高等法院法庭庭长。1937年7月9日至1950年1月先后荣任高等法院院长的6人中,而雷经天任院长时间最长,达7年之久。他主持法院工作的7年中,秉公办案、执法如山、不徇私情,边区人民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他为当代的“雷青天”。他为了纠正一些司法人员中存在的旧的恶劣习惯,发扬革命的工作作风,保障边区司法干部的模范作用,制定“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十六字司法人员工作训条(准则)。他主张二审终审制,并建立健全各种司法制度,让全边区司法干部严格遵守,他并亲自做出表率,使边区司法工作出现了一派新局面。
    抗战期间,雷经天提出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抗战胜利,保卫民主政权,保持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据此,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了大量日伪汉奸、特务等刑事案件,有效地打击了敌人破坏边区的罪恶活动。
    在建立健全边区司法机构等方面,他做了大量工作。他参照瑞金根据地的司法经验,在高等法院设立了法庭、检察处、秘书室等部门。在专区设立高等分庭、县设裁判员(后改为司法处)、乡设仲裁员。为了防止审判中发生偏差,又在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和裁判员组成,集体讨论和决定各县的重大案件。
    雷经天重视培养提高司法干部政治业务素质,1937年12月开始,先后举办三期司法干部训练班。他亲自给学员讲课,引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为边区司法机关培训了一批骨干,提高了办案水平。
    陇东专员兼高等分庭庭长马锡五,办案能深入实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受到人民赞誉,雷经天总结了这个经验并推广,并上报边区政府,中央非常赞赏。他总结推广绥德县郭维德调解经验,使边区各地出现了许多调解模范,由于民间调解的广泛,司法干部深入农村,依靠群众办案,使司法工作的面貌蔚然改观。高等法院监狱,在他的领导下,用民主的犯人自治的管理办法,犯人把监狱当作自己的家,世界学联代表团来边区参观监狱后,称赞边区监狱是一所大学校。
    边区人民和边区政府对雷经天在主持边区司法工作期间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在边区劳模大会上授予他“特等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称赞他是各根据地司法工作者中的先进榜样。
    雷经天参加革命工作40年,一路坎坷,曾三次蒙冤得到纠正后,更深切地感到党的温暖,更加热爱党、热爱人民、忘我地工作。他关心同志、平易近人、作风民主、生活艰苦朴素。外出开会不左小轿车,而和同志们一起坐大客车。炊事员生病,他亲自登门探望,关怀备至;他自己也常常抱病工作。当1958年他发现自己不幸得了肝癌时,依然镇定自若,并对医务人员说:“我不行了,请把药品留给其他同志用。”不幸于1959年8月11日,与世长辞,终年56岁。
    李木庵,原名振堃,字典午,男,生于1884年,湖南桂阳人,法学家,中共党员。李木庵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国民党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主任。曾参加北伐战争。曾任福建地方法院院长。在北平、南京任过律师。1935年华北事变后,奉中共中央军委之命赴西安开展抗日救国运动,任中共西北特别支部委员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总务部主任。七七事变后,在家乡桂阳创办战时中学。1940年到延安,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处长、检察长、代院长(1942.4—1943.12),边区政府参议员、法律顾问、边区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委员等职。新中国成立前夕,曾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起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湖南省第一届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及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李木庵在代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虽一年零八个月时间,为边区法院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推动调解工作成绩显著,并有独到的见解。他提出:“凡是民事案件,一律厉行调解”。调解的方式:“凡在民间习惯上可以平气息争之方式,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及涉及迷信者,均可采用。”“刑事案件采用半干涉主义”,即“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试行调解。”他在1943年6月,首先提出:“调解可由审判人员直接调解,亦可指定当事人之邻居、亲友或民众团体从事调解。”经一年的调解实践,1944年6月,在雷经天院长总结一年调解经验的基础上,边区政府正式提出调解的方式为“群众调解(人民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司法调解)”。李木庵在1943年12月,在总结历代调解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边区调解工作的实践,结合边区的实际情况,创造了一套调解方法,边区司法人员称之为李木庵调解法,即:
    一、详查细讯,明其真情,明其曲直,明其根源;
    二、以理开导,以理折服;
    三、晓以利害,劝以事非,态度和平,始终如一;
    四、耐心说服,容人醒悟,寓教育感化于处理案件之中,使归结于和解一途。
    李木庵为中国法制建设奋斗了一生。1983年1月25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王子宜,曾用名王崇义、王晓光,男,生于1908年,陕西省志丹县人。1925年2月,在陕北榆林中学加入共青团,1926年转为中共党员。同年6月任县教育局督学。1928年7月,任中共永宁山党支部宣传委员兼团支部书记,1929年,与刘志丹、曹力如等党支部成员,成功地领导了夺取保安县民团领导权的斗争,并取得了抗粮抗款斗争的胜利。1931年春被国民党逮捕,1933年7月被党组织营救出狱。1935年组织保安县民团起义,解放了永宁山。为陕北地区早期的建党、建军和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
    1928年至1949年,先后历任中共保安县支部组织委员兼团支书、中共保安县党文部书记、苏维埃陕甘省总务处处长、内务部部长,陕甘宁省内务部长兼裁判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陇东宁县工作团团长,定边县县长,三边专区专员,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秘书、主任,延安行政学院代院长、延安大学副校长,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1945.3—1946.4),边区政府秘书长。
    新中国建立后,先后历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部长、人事部部长兼政法委员会副主任、1952年调任中央内务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等职。1959年蒙冤被撤职下放。“文化大革命”中又遭迫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被彻底平反。是中共七大候补代表,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
    王子宜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1945.3.9—1946.4.)一年多时间里,在司法制度建设工作中,作了不懈的努力,他的理论,至今都有指导意义。
    王子宜在1945年12月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讲:“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责,就是本诸人民意志,民主法律与政府政策,去保护人民政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对于破坏人民政权、损害人民权益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负责任履行自己的职权。”他说:“把调解当作诉讼必须程序,是不对的;调解为主,是不对的。”他还说:”审判与调解是有区别的,一是‘法庭了’,一是‘私下了’,一带强制,一本自愿。”他又讲:“审判原则:一、全面调查,虚心研究,重视证据;二、保证被告人有充分辩论之机会;三、迅速处理,照顾生产;四、实行陪审制度,发扬马锡五式的群众观点。”“法庭审判还可以多多吸收人民来旁听,这样一面可以听取人民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一面可以教育人民。”他讲:“调解原则:一、双方自愿,不许强迫;二、适合善良习惯,照顾政策法令;三、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高等法院在王子宜任代理院长期间,对高等法院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改革,将以往重叠机构撤销或合并,全院一个审判法庭分设为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王子宜一生对党忠心耿耿,工作负责认真,平易近人,对党对人民事业贡献卓著,但在1959年蒙受不应有的打击,被撤职下放。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林彪“四人帮”的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王子宜的冤案得到彻底平反,恢复了名誉。
    1983年1月25日,因病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
    马锡五,别名马文章,男,生于1898年,陕西省保安县(今志丹县)人。1930年春参加谢子长、刘志丹的游击队,担任军需工作。1931年10月,任陕甘边军事委员会管理科长。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等职。1936年5月,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中共陕甘宁省委常委。1937年9月,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副专员。1939年秋,任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4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1946.4—1950.1)。建国后,先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8月,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等职。1959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1962年4月10日病逝,他是中国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造者。
    马锡五是陕甘边区早期建军、建立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是刘志丹、谢子长的亲密战友。刘志丹、谢子长早在1928年初,就开始领导创建革命武装队伍工作,直到1931年9月,刘志丹、马锡五到华池县南梁地区,将分散活动在合水、庆阳山区的赵连壁、杨培胜、贾生财三股支武装集合起来,在合水太白附近的倒水湾进行整编,建立起一支由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独立领导的工农革命武装——陕甘边境游击队(亦称南梁游击队)。全队300余人,分为三个大队,刘志丹任总指挥。
    马锡五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是真正的人民公仆,对党对人民事业忠心耿耿,作风民主,平易近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他的最大特点是群众观点强,同群众的思想感情息息相通。他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与张柏儿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被陇东人民誉为“马青天”。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后,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马锡五初到边区高等法院时,就找了许多干部谈心,工作安排好以后,就率领部分干部,到延安、子长等县考察司法工作情况。他除了听取县司法处干部汇报工作外,还带上劳动工具到群众中去,边劳动,边谈心,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
    马锡五重视培养司法干部政治业务素质,1946年他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后,就建议在延大设立了司法班(后改为司法系),他亲自为司法班授课,不过司法班学员尚未毕业,就因战争关系,绝大部分学员调做其他工作。他在向边区政府的报告中建议:“当前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急需增加大批司法干部,又因司法工作是一项带有专门性的工作,这就显得司法干部异常缺乏。故对现有司法干部不要轻易调动,过去受过训练,在实际工作中已有相当锻炼的司法干部,应尽量调回司法工作岗位上来。今后除办好延大司法系外,对在职干部也须加强教育。”“同时还要办好《司法通讯》,以帮助干部学习和指导工作。”马锡五重视整理判例,他说:“整理判例本属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但由于目前成文法律之不足,判倒就显得特别重要。”
    马锡五到最高法院任副院长后,董必武同志曾多次建议马锡五同志认真总结革命根据地创建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从理论上加以提高。根据这一要求,马锡五同志写了一些总结性的文章,除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和在专业会议上作报告外,公开发表的主要有:《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发表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系统地介绍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发展概况,以及各项审判制度的具体经验和作用,这是一篇十分难得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制史论文。另一篇是《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发表在《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对于多年来,特别是建国7年来全国审判工作积累的重要经验和各项司法制度,给以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马锡五在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对边区监狱工作的领导不仅能保持和继续雷经天、李术庵、王子宜等院长制定的管理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总结经验发扬光大。在管理犯人方面,他进一步总结完善犯人自治制度;实行犯人生产分红制,以使犯人出监后建立家务;允许探监犯人的妻子在监内客房与犯人同宿(1—2晚),以教育犯人自新;重视犯人在监学习文化,在犯人中培养革命人才等。
    马锡五同志重视法制建设,早在1948年2月马锡五院长与乔松山副院长,共同主持草拟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除了介绍边区司法组织的发展政策以及各项司法制度和监所工作的经验外,针对当时面临全国胜利的新形势,提出一些很有价值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有:(一)在组织体制方面,提出司法与行政机关分开,司法机关应统称“人民法院”,今后行政首长不再兼任司法职务。建议,进入城市后,为了积极与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应建立检察制度;(二)针对“民主精神发扬不够,干部遵守法令精神差”,提出要树立“法治精神问题”。报告还提出:“只靠判几件案子,即是合情合理,适合政策,群众满意,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考虑如何在全国“消灭万恶的封建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律精神”。因此,必须实行土地改革,向封建剥削制度,压迫人民的恶劣势力作无情的斗争;同时还要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懂得政策法令,自觉遵守法纪,尊重和保障人权,违者要受到法律制裁;(三)充实和培养司法干部等。
    马锡五同志于1962年10日,在北京病逝,享年64岁。4月15日,首都各界人士在嘉兴寺举行公祭大会,追悼马锡五同志,周恩来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沈钧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等同志,怀着沉痛的心情参加了追悼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董必武同志,为了悼念马锡五同志,于4月11日写了《锡五同志千古》悼诗。谢觉哉同志也写了悼诗。4月14日,谢觉哉院长以《我对马锡五同志的认识》为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会上讲了话,号召全体司法干部要向马锡五同志学习。据谢觉哉夫人王定国同志回忆,马锡五同志逝世后,谢老夜以继日地编写了一本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小册子,交给有关同志审阅。这一情况在谢老的日记中也已得到证实。1962年4月18日谢老日记写道:“编草马锡五审判方式小册子成。”可惜,这一珍贵的历史文稿,现在不知流落何处。
    马锡五同志离开我们已经四十多年了,但他的事迹、他的好品格好作风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乔松山,原名吉甫,字松山,男,生于1894年,陕西佳县人,1919年,毕业于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法本科,1941年参加革命,195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19年至1921年,在陕西护法靖国军总部任秘书;1921年至1925年,在家闲住;1925年至1927年,在佳县筹办纺织厂;1927年至1929年,任佳县教育局局长;1929年至1930年在家闲住。1939年前,任南京监察院科员,主任书记官;1939至1940年,在家闲住;1941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1942年任绥德地方法院院长;1943年任高等法院绥德分庭庭长;1943年至1946年4月任高等法院庭长;1946年4月至1950年1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副院长;1950年至1954年任最高法院西北分院副院长;1955年至1957年2月,任陕西省人委政法办公室副主任;1957年至1965年任陕西省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二届政协委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乔松山在国民党南京监察院任过职,因而被打成“国民党特务”,多次被红卫兵批斗,使他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受到了严重摧残。
    1968年4月,乔松山含冤去世,享年72岁。
    乔松山为中国法制建设奋斗了一生,参加革命后,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边区司法组织建设、司法制度的建设和监所工作的建设诸方面,总结出好多有益的经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历任检察长
    姓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迄时间
    李木庵    湖南桂阳    检察长    1940.4—1942.1
            (详见代院长简介)
    马定邦    陕西延川    检察长    1946.4—1947.
    三、历任法庭庭长
    雷经天,原名荣璞,男,生于1904年5月,广西南宁人,大学文化,1925年参加革命,中共党员,法学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时即任庭长(1937.7.9—1939.1)(详见院长简介)。
    任扶中,原名任秉智,曾用名任中款,男,生于1908年9月,安徽省太和县人,大学文化,1936年12月至1937年1月,西安陕西援绥抗战团服务团宣传抗日救国。
    1937年2月至1937年7月,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
    1937年8月至1948年5月,先后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书记员、推事、庭长(1942.2.1—1943.4),延大司法班班主任,陕甘宁边区后方办事处秘书、总参谋处秘书等职。
    1949年5月至1978年10月,先后历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顾问等职。
    乔松山,原名吉甫,字松山,男,生于1894年,陕西省佳县人,法学家,1941年参加革命,195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3年4月至1946年4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详见副院长简介)。
    石静山,原名石国繁,男,生于1907年,陕西省延川县人,大学文化,1935年2月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参加革命后,历任延川县土地科科长,县政府巡视员,军事部秘书,副部长,盐池县、曲子县裁判员,庆阳县裁判员及地方法院院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推事、副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庭长(1949.2—1950.1),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刑事审判庭庭长。1951年至1953年2月,在北京政法干部学校上学,后任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陕西省人委参事室参事、省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府参事等职。1982年10月离休。1988年11月21日因病在西安逝世,享年81岁。
    石静山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时期一点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模范执行党的政策法令,准确处理各种案件,被群众颂扬为“石青天”,他为创建马钧五审判方式,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王怀安,原名王玉琳,男,生于1915年12月,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大学文化,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记,同年参加革命。
    1940年至1946年,先后历任延安市青年联合会主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代庭长(1943、1945年)等职。1946年至1949年,任东北行政委员会调研室调研员、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委员、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秘书长。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中央司法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院长、党组成员、顾问等。
    刘耀三,男,生于1898年,陕西省清涧县人,中共党员。刘耀三,于192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3月,任中共清涧县石台寺党支部书记,7月,任中共清涧县城区区委书记。
    1928年2月,在清涧县委作农运及视察工作。1928年7月至1930年8月,先后任中共清涧县委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县委书记等职。1935年7月,任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副部长。1937年9月,调任陕甘宁边区民政厅科长、秘书等职。1940年5月,调任陕甘宁边区政府总务处长。1946年5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1946.9—1949.5)。1949年5月,任陕北人民法院院长。1950年2月,任陕西省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委副秘书长等职。1963年病逝西安,享年65岁。
    四、历任秘书长、书记长等工作人员
    焦胜桐,男,陕西省神木县人,中共党员。1936年起,任神府特区裁判部部长等职;1941年至1942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秘书长;1942年1月至1943年1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第一科科长等职;1949年9月18日起任兰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同月19日任命为甘肃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新中国成立后历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
    仲鲲书记长(1943—1944)
    薛和昉,男,生于1908年10月,陕西省韩城县人。年幼时曾读过私塾,接着在韩城县上小学和中学,后考入北平(现北京)辅仁大学学习。1929年参加革命工作,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至1932年任中共韩城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书记。1932年秋,任陕西省委巡视员、发行部部长。1932年至1933年任韩城中心县委书记、西安市委组织部部长兼陕西省委技术部负责人。1933年底至1935年12月任区委书记。1936年1月任红26军直属韩城游击队政委,将老家积蓄的250两大烟土捐献给党购买枪支、弹药。1936年夏至1938年冬任关中苏区《红色关中》总编辑、关中苏区抗日救国会主任、陕西旬邑八路军办事处主任兼工委书记、陕西淳化八路军办事处主任兼工委书记、第十八集团军募补处主任。1939年春至1948年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中专员公署主任、边区高等法院书记长(1944—1947)、中央西北土改委员会秘书长、西北地区土改工作团团长(习仲勋任政委)。1948年至1952年任陕西省白水县县长、西北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53年初至1966年8月任中央文化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中央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央卫生部中医司司长、中国中医研究院副院长、国务院秘书厅副主任。1961年因被错误地批判为“彭德怀、高岗、习仲勋反党集团的黑干将”而下放在甘肃省委任农村工作部副部长、代理部长(参加省委常委会)、纠正浮夸风至四清时期任省委调查组组长。在“文化大革命”以“彭德怀、高岗、习仲勋的黑干将”进行了12年的错误批判,深受其害,直到1978年,才在胡耀邦、习仲勋同志的亲切关怀下给予平反昭雪。1978年以后任政协甘肃省委常委、甘肃中医学院党委委员、甘肃中医学院院长。1983年由中央组织部、甘肃省委组织部分别发文撤销了卫生部人事司于1960年的错误结论。享受副省级待遇。
    薛和昉同志参加革命工作50多年来,忠于党,忠于人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工作兢兢业业,顾全大局,能上能下,光明磊落,襟怀坦白,实事求是,团结同志,关心群众。在法制、卫生、农林、教育事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桐,曾用名高宝安,男,生于1906年5月,河北省安次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38年5月参加革命工作。
    高桐参加革命后,历任陕北公学关中分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科员、三边专署秘书主任、陕甘宁边区政府政务秘书、行政学院政法系秘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科长、秘书处处长(1949.2—1950.1)、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办公室主任、西北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共中央西北地区工作部办公厅副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政法干部处副处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顾问等职。
    高桐参加革命以来,大部分时间从事党的司法工作,是司法战线上一名坚强的战士。在陕甘宁边区,他为根据地的司法工作建设,为保卫革命战争和生产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国解放后,他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改造和司法改革等重大的斗争中坚持依靠党、依靠群众,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认真地完成了党交给的任务。
    于1982年5月4日在西安病逝,享年75岁。
    姓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迄时间
    张又明    陕西省    书记长    1938.5—
    叶映宣    山西省    书记长    1943—
    张成功    陕西佳县  副书记长  1944—1947
    马豫章,原名马汉帜,男,生于1905年,陕西省米脂县人,大学肄业,中共党员。
    1925—1930年,在北京中国大学上学。
    1930—1931年,在晋南29军5师做兵运工作。任太原互济会委员,甘肃省民国日报编辑。
    1932年任甘肃省甘谷县县长。
    1932—1933年,任中共甘宁青特委常委。
    1933—1936年,任17路军38军西安百货公司咨议。
    1937—1938年,扶施县县长,陕甘宁边区抗后会副主任。
    1938—1939年,在抗大、陕公马列学院学习。
    1940—1941年,任陕甘宁边区绥德专署副专员兼绥德县县长和绥德分区司法处处长。
    1942年至1962年先后历任留守兵团政治部民运部长、边区政府秘书主任,延安市政府市长和市委常委,热河法院副院长和财委会秘书长、松江省哈北专区专员和地委委员、松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鞍山市政府副市长和市委委员、武汉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机关党委书记、中央财委办公厅副主任、铁道教育局局长、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等职。
    杨和亭,名善濂,字和亭,号益斋,男,生于1910年7月1日,陕西省子长县人,中共党员。
    1927年夏,参加革命。1928年1月,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31年转为中共党员。
    1929年6月,任杨家园子镇小学团支部委员、同年任子长县东区团区委委员、副书记、支部书记。
    1934年至1935年,任中共子长县东区区委书记兼区苏维埃主席。
    1935年1月,任陕北特委和西北工委组织部干事,7月,任西北工委、陕甘晋省委特派员和第一分区党委组织部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1935年12月,任神府特委书记和第一作战分区政委。
    1937年,任神府特委书记兼组织部长。
    1939年,任绥德特委组织部长。
    1941年,任中共西北局巡视团团长,延属10县管理委员会书记。
    1942年,任中共西北局秘书处副处长兼西北局机关支部书记,绥德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兼民运科科长、武装科长。
    1943年至1947年春,任绥德分区副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民兵司令员。
    1949年至1993年,先后历任绥德地委书记兼专员、甘肃省委委员、临夏地委书记兼军分区政委、兼专员,甘肃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兼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省妇委会书记,中共新疆分局常委、农村工作部部长、农办主任、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兼农办主任,黑龙江省副省长兼政法办主任、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副组长、哈尔滨市革委会第一副主任、黑龙江省体委主任、统战部长、省革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全国政协第五届委员,政协陕西省委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
    1983年离休,1993年选为陕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会长等职。
    五、历任推事
    姓  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讫时间    备注
    雷  新                推事    1937年底—1938
    王一味                推事    1938—1938.5
    任扶中  安徽太和县    推事    1938.5—1941.12
                                  1945.10—1946.5
    李育英  陕西省延长县  推事    1939.11—1942.9
    王怀安  四川省自贡市  推事    1942—1946
    刘临福  陕西省绥德县  推事
    叶映宣  山西省        推事
    白卓武                推事    1942.1—
    刘汉鼎  陕西省清涧县  推事    1943—1946
    李身修  陕西省清涧县  推事    1946.1—1946.12
    李克勤                审判员        —1950.1
    李道富                审判员        —1950.1
    刘文山                学习审判员
    六、历任秘书
    姓  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讫时间    备注
    吴树琴    广西宣化县    秘书      1939.4—42
    叶映宣    山西省        秘书      1942.1—
    李育英    陕西省延长县  秘书      1943.2—45
    七、历任科长
    姓  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讫时间    备注
    张学彤                  第一科科长  1941—1942
    焦胜桐    陕西省神木县  第一科科长  1942.1—1943.2
    仲  鲲    四川省绵竹县  第二科科长  1942.1—1943
    张成功    陕西省佳县    第三科科长        —1947
    韩月相                  第一科科长  1943.2—1950
    王法太                  第二科科长  1943.2—1950.1
    高  桐    河北省安次县  第二科科长        —1949.2
    张又明    陕西省        第三科科长  1949.2—1950
    徐文忠                  总务科长    1939.2—
    八、历任看守长
    姓  名    籍贯    职务    任职起讫时间    备注
    杨佛荣           看守长   1938.12—
    黄炳清           看守长
    宋代兴           看守长
    九、历任典狱长
    李育英,曾用名冯光辉,男,生于1913年5月,陕西省延长县人,1926年参加革命,中共党员。
    1926年,担任党的地下交通员,同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任团支部书记,1927年5月转为中共党员,任党支部组织干事、书记。
    1934年至1935年,受党的委派,打入国民党民团,策动兵变,将县民团全部官兵拉出来参加了红26军,他任副连张,后任县游击队队长、县独立营营长、政委。
    1935年10月后,任三边特委办公室秘书、瓦窑堡红军大学学员、中共山西汾河工委副书记。
    抗日战争期间,历任固临县苏维埃副主席兼裁判部长、志丹县裁判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典狱长(1942.9—1943.1)、政务秘书。
    1945年10月至1946年4月,在中央党校学习。
    1946年5月至1948年,先后历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秘书、中央局社会部神府训练班政治指导员。
    1948年8月,任华北人民法院秘书处副处长。
    1949年10月,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党总支书记。
    1950年10月,任中央辽东省通化地委副书记兼武装部政委、部长,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52年12月至1985年,历任中央政法五机关合署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省监委委员,省公安局顾问、副局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共甘肃省委顾问委员会委员等职。1984年11月享受副省长级待遇,1985年离休。1995年11月在兰州病逝,享年82岁。
    刘汉鼎,男,生于1913年,陕西省清涧县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1年任清涧县区委组织科长。
    1934年任陕北特委(安塞)特区特派员。
    1935年3月任子长县苏维埃政府主席。
    1936年为中央红军积极组织子长县群众筹粮筹款,支援前线作战,受到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副主席的表扬。同年8月,调任子长县独立营政委,率部队与国民党军队进行了多次战斗。“双十二”西安事变后,调任绥德县苏维埃政府主席。
    1938年8月调任中共吴堡县地下县委书记。
    1939年2月任中共吴堡县委组织部长兼军事部长。
    1940年9月后,刘汉鼎先后任清涧县、固临县司法处裁判员,不久又调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典狱长(1943.1—1944.2)。期间,刘汉鼎耐心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感化工作,促使犯人悔过自新。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及时建议原判法院作了改判。后刘汉鼎调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推事(1944.2—1946)。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了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经常带领巡回法庭下乡巡回审判,处理和纠正了许多疑难案件。1946年,在处理一起抢劫杀人案时,刘坚持以证据定案,受到错误批斗,下放定边县司法处任处长。
    1947年4月,马鸿逵军侵占了三边,刘汉鼎时任安边县委副书记、县长,组建了县游击大队并任大队长,刘汉鼎率领游击队积极开展游击战争,歼灭和牵制了国民党大批军队,配合解放军主力部队收复了三边地区。
    1949年9月,宁夏解放后,刘汉鼎任宁夏省政府第一届政府委员、宁夏省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负责接收国民党宁夏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筹建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一些必要的审判制度,卓有成效地领导各级人民法院配合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贯彻婚姻法等运动,审判了大量刑民事案件,为开创和奠定宁夏的司法审判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中央组织部巡视组的好评。
    1954年宁夏省和甘肃省合并。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任命刘汉鼎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58年错误地被开除党籍,行政降4级,定为右派分子,带全家下放农场劳动改造。1961年,中共中央西北局纠正了对刘汉鼎的错误处理。平反后,刘汉鼎将补发的部分工资上缴了党费。
    此后,刘汉鼎先后任甘肃省气象局副局长、甘肃省农恳局副局长、党组书记等职。
    1982年,刘汉鼎离休。
    1989年2月16日,刘汉鼎病逝于兰州,享年77岁。
    陕甘宁边区监狱,是我国历代办的最好的监狱。监狱办的好坏,与监狱长的领导有直接的关系。陕甘宁边区从1942年8月创办监狱后,先后担任典狱长的有李育英、刘汉鼎、党鸿魁、李福元、刘丰等人,任职时间最长(1944.2—1947.9)工作成绩最突出的要数党鸿魁。
    党鸿魁于1944年2月,他怀着过去做县军事部长、区委书记、县裁判员的热忱和信心,接受了陕甘宁边区监狱典狱长(1944.2—1947.9)的工作。
    “对犯人绝对不能打骂用刑,要从思想上教育他们。”
    在工作中,党鸿魁同志不但随时记住雷院长这个指示,并且具体地执行了党的宽大政策。从自己的身世,党鸿魁同志深深地了解:人生来是善良的,旧社会逼人犯罪。这样,他愿意用尽所有的力量,改变狱里的人。
    “咱们边区的监狱,就是学校。”党鸿魁同志常常笑着对别人说,“犯人的生活、学习、娱乐,各方面都是和我们工作同志一模一样的,物质待遇有时还较多些。‘刑期’只不过是一个学习和改造的过程。在这期间。让犯人学会各种生产技能,认识共产党救世救人的政策。”
    监狱在三十里铺东面红寺小山村里,如果不是大门上系着牌子,都会把它当成一个普通的机关,连村子里的老百姓,对监狱也亲切。没有铁窗镣铐,更没有日夜守望的“狱卒”。很少几个警卫和看守,是和犯人们一齐出现在饭堂、俱乐部、球场和一切生产岗位上。坐落在低矮的土墙所围绕着的大院子里,五间宽敞的平房,是犯人的住室,太阳终日照耀着它。早晚从里面传出一片闹嚷愉快的乐器声和歌唱。
    党鸿魁关心犯人生活、学习、娱乐,组织犯人自己管理自己,收到良好效果。他任典狱长时全狱119个犯人,才只有3个行政工作人员。他启发犯人的自觉性,组织他们自己管理自己,帮助他们成立小组和俱乐部,分派伙食、卫生、文化、生产四个组,民主选举组长,克服了犯人互相轻视和自暴自弃的观念。
    他熟悉和了解各种不同性格的犯人,施以不同的教育,分配不同的工作。对于爱说调皮话的,他随时注意他们的实际行动,派到管理严的生产组去。鼓励爱戴高帽子的,不当众多批评他们。发现老老实实、埋头苦干的,及时在犯人中表场。由于他的深入和细腻的领导,一年当中,没有一件逃跑的事情发生,刹那间心头上涌现想逃跑的犯人,会自己来向党鸿魁反省说:“典狱长,我是不会逃跑的。今天想我那70岁的老父亲,心里动一下念头。”
    党鸿魁立刻亲切地对他说:
    “人谁能不想家呢,你只要好好守法,彻底改过,决心做一个好公民,不久就可以回家了。”
    有一个犯有欺诈盗窃罪的犯人,在狱里还时常犯他的老毛病,比较顽固难改造。犯人们自动的用绳子把他捆起来,要吊打他。党鸿魁却婉言平服了众犯的激愤,开斗争会,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说服的方式。最后,这个犯人不但承认了错误,发誓改正,而且在以后行动上成了积极分子。
    党鸿魁每天晚上,无论怎样疲劳,都要到监号里去。最初,他一踏进号子的门,犯人们立正的站起来,木呆呆的什么话都不敢说。现在,他可以和犯人同坐、同说、同笑,犯人们有什么意见都敢对他谈出来。他给犯人们读报、教字、写家信。当他发现有精神不好的犯人,立即询问是不是生病、难过,并让伙食委员开病号饭,或者动员到养病室里去休养。
    一天下午,警卫员带着一个衣服破烂、脸色苍白的中年妇人,背着一个吃奶的娃娃,到党鸿魁的屋里来,这女人像失神一样,进门就跪在地上叩头,嚎啕地说:“大慈大悲的大老爷,开恩让我见见我的男人吧!”党鸿魁立刻把她扶在椅子上,查明是一个新犯人的老婆,不但让他们会面,并像招待所有干部的家属一样,给她饭吃,借被褥,住在招待室里。3天以后,这个新犯人对党鸿魁说:“我的好狱长啊!给我想想办法吧!婆姨在家没法生活呀!一个妇道人家,还带个小娃?”党鸿魁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他把婆姨留下来,作了安排。忙着给借锅碗瓢勺,借米借钱。1945年初,监狱里有8家家属,9个小孩子,党鸿魁在村里给他们借窑居住并组织他们纺织,劳动生产,过着丰衣足食的生活。
    刑满了要出狱的犯人,有的自动向党鸿魁请求:“就叫我在新村住下吧!这就是我的家,我还能到哪里去呢?”
    柳沟新村一共有8家人,其中7家都是犯人组织的家庭。
    狱里面只有两个女犯人,党鸿魁特别注意她们的生活,让她们讲卫生。其中一个带着9岁的娃,党鸿魁商得院长的同意,送这娃娃到南区合作社民办小学去读书。每月狱中要负担9000元(边币)的生活费。女犯人非常感动,对党鸿魁说:“一辈子也没有想到,人犯了罪,孩子还能上学校,天下只有共产党才能这样做呀!我再不好好改过,真该死!”
    党鸿魁一开始工作,就接受法院给监狱的一个艰巨的生产任务。1944年要做到全自给。年初,全狱召开了生产动员大会,除了十五六个老弱病残犯人以外,将犯人都组织到生产部门去。一年来,犯人们在3个农场劳动,1个板厂,1个炭厂,1个牲畜场上共完成细粮610石,买了130几头羊,一骡一马,打了8孔土窑和建了数十间瓦房。在板厂工作中,他还用公私兼顾和分红的办法,提高犯人生产情绪,每人分了2万多元,有的犯人寄回家去。农场里每月也有奖励。1945年三四月间,遇到一个经费都没有的困难情形,他想出用卖木板调剂,结果还能保证一日三餐,经常吃肉、吃面的好伙食。当厨房里实在没有白面的时候,他将自己很少几斤优待面拿出来,给犯人病号吃,犯人们都感动地说:“典狱长是个老好人,什么都为着咱们,操心太多,才只有33岁的人么,看上去已经满脸皱纹,牙也掉了。”
    党鸿魁和犯人们一起拿镢头拿斧子。因为他自己是一个受苦出身的庄稼汉,就亲手教大家许多农活做法。并且关心大家,不要过度劳累。绝对禁止喝冷水、吃生饭、睡地上。当全村疫疾流行传染的时候,监狱里的犯人没有生病的。
    对生产不积极的犯人,党鸿魁同志电从思想上找毛病,然后激发他们的自觉性。碰到装病和破坏工具的,他总是将情况调查确实,再进行劝说。一个转变了的犯人说:“从前我吃洋烟,身上连四两力气都没有,没想到犯了罪坐了监,学会了务庄稼,活着也确有劲了。”
    红寺村的老百姓生产力不足,党鸿魁带领警卫队的战士帮助他们春耕锄草。秋收时,老百姓自动牵八九十头牛到监狱来碾场。
    47个外役犯人在党鸿魁同志的领导和教育下,平均每人认识了200多字,有的认1000字以上。他们的思想认识也有很大提高,都向劳动人民的好品质学习。1945年还产生了6个劳动模范。
    人们称赞党鸿魁是个好典狱长。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高海深 艾绍润编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