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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

宋金寿 李忠全

    
    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
    普遍,是指选举资格的范围极其广泛,除了汉奸、判罪剥夺公民权和神经病(应为精神病)患者以外,不分阶级和党派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同工农苏维埃时期的选举有明显的区别。工农苏维埃只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其家属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连宗教人士、知识分子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边区的选举条例,对于抗日的阶级和阶层,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地主、富农、资本家;一切抗日党派和团体的人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直接,是指选举的方式十分民主。边区的各级代表,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它改变了工农苏维埃时期选举中的间接选举的方式,即由选民选出乡苏维埃代表;召开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县苏维埃代表;召开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省苏维埃代表;再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全国苏维埃代表。这种选举方式,广大的选民只能直接选举乡苏维埃代表,乡以上的各级苏维埃代表,则由下一级的苏维埃代表及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限制了广大选民对于乡以上各级代表、议员的选举。直接选举的方式保证了选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使选民可以直接选举各级代麦、议员,而不经过中间的选举环节,有利于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保障选举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绝大多数选民的意志,也有利于选民对于各级代表、议员的监督和各级代表、议员对于自己的选民的负责精神。
    平等,是指每个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什么阶级、党派、团体的人,只要是选民,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它同工农苏维埃时期的选举也有不同,在苏维埃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利的选民,由于阶级不同,所享有的选举的权利也不同,例如,在乡苏维埃的选举中,有工人居民13人即可选乡苏维埃代表一人,而农民居民则必须有50人才能选举一人。边区选举条例则以居民人数的比额作为唯一的依据,表现在选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
    无记名,是指在选举时,选票上只填被选举人的姓名,不写选举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选民的选举完全自由,以及防止对选举人的打击、报复。“无记名”使选民的选举自由有了法律的保障。
    这种选举制度,为一般民主制,也可以称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它对于工农民主制来说,是一个让步,但这种让步是必要的,因为:1.我们给地主、富农、资本家以民主权利,目的是为了调动他们的抗日积极性,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2.以原苏维埃区域的让步,允许地主、富农、资本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来换取国民党管辖区域里的工农大众的民主权利。因此,这种让步也是对全国的工农大众有利的。只是由于国民党所管辖的区域,以后并没有给工农大众以真正的民主,我们的目的未能达到。
    总之,边区的选举制度是使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党派和各族人民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选举制度,也是当时国内最民主的选举制度。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