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乡“一揽子”会
由于生产、征粮、防奸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在边区的许多乡村,逐渐出现了一种既民主又集中的“一揽子”会,共同讨论并决定乡里的大事,然后分工执行。这种“一揽子”会,到1943年极为普遍,而且十分活跃,成为乡级“三三制”政权的主要形式。
“一揽子”会,有两种:大“一揽子”会和小“一揽子”会。大“一揽子”以乡参议会为主体,即在参议会召开时,乡政府委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村长,以及共产党支部的干事都参加,大家议,大家决,大家分工,大家去做。这种会,无分于党员与非党员,也无分于议员与非议员,是参议员,且兼行政村主任,或自然村村长的,固然加重了责任;不是参议员或不兼职的,只要肯到会,肯负责,也有职有权,同样发挥作用。总之,“议决哩,一揽子;执行么,也是一揽子”。正如林伯渠说的,“这种方式又民主,又集中,合乎三三制精神。能解决问题,能办好事情。没有形式主义,也没有教条主义,它是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我们应该接受这种方式,并把它传开去,使它合法化。”①
以后,边区政府作出了有关规定:一、用乡参议会的名义。二、除乡参议员、村主任、村长、自卫军连长、支部干事以外,还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劳动英雄、防奸英雄等参加。三、保持大家议、大家决的习惯,不必搬用有表决权与无表决权的教条。四、提倡大家分工负责,人人执行决议的精神。五、建立领导会议的党的核心,三至五人即可,或由共产党支部干事会担任,或另行组织,以保证党的领导,但必须是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才便于随时影响非党群众②。此后,这种“一揽子”会就更有组织有领导有权威地在边区的乡村举行,并发挥了它在生产和征粮、防奸,以及各项政治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但是,大“一揽子”会,适宜于讨论并决定全乡的群众性的大事,不能事无巨细,或事事都召开大“一揽子”会,这也会变成一种累赘,造成会议的灾祸。因此,还需要有小“一揽子”会作补充。小“一揽子”会以乡政府委员会为主体,吸收共产党支部书记、自卫军连长,以及与讨论、议决事件直接有关的人士参加。这种小“一揽子”会,参加的人数少,活动灵活,更便于执行。同时,有些大“一揽子”会决定的全乡的群众性的大事,在执行过程,还会有变化,需要检查等;又如某些临时性的重要任务,需要布置或传达下去;再如某些比较重要的事情,需要极快作出决定,采取小“一揽子”会能够做到行动及时、迅速和保持经常。
有时,日常政务,事情重大,乡长不便单独作出决定的,还可由乡长召集共产党支部书记、自卫军连长和乡文书等的乡级干部会议,可名为“政务会议”,作为商讨决定工作的一种形式。
所有这些,都是在乡一级实行“三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使得边区的“三三制”政权在乡村得到巩固和发展。
① 林伯渠:《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中共党史资料》第18辑,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32—33页。
② 参见林伯渠的《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中共党史资料》第18辑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