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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法制,实施法治

宋金寿 李忠全

    
    边区政府尊重民意,完善法制,严于法治。
    边区的两届参议会都制定了施政纲领。施政纲领在当时是边区的基本法制,由于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它要是地方性的政府,它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起根本法的作用。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从1937年起,边区政府就成立了法令起草委员会,专门进行各种法规的修订工作。1938年8月,边区正式成立了由高岗为主任,雷经天为副主任的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边区法规的修订工作。由于边区需要制定的法规很多,专门的法制起草委员会难以完成任务。以后,边区政府又决定由各职能部门制订法制草案,再由政府审查、颁布。为此,边区政府于1939年1月设立了法规草案审查委员会,和法令草案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对法规和法令的审查工作。1941年12月边区政府设立了法制室,任命张曙时、鲁佛民、李木庵等为边区法制委员,张曙时为法制室主任。规定法制室的主要任务是:“1、关于边区适用法律之建议及草拟事项;2、关于边区各种单行法规之审查修正事项;3、关于外国法律之翻译事项;4、关于法学杂志之编辑出版事项。”法制室的设立使边区法制建设工作经常化和正规化,并且开始吸取外国的经验和在民众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以《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一系列法制条例颁布为标志,边区的法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相对的稳定。
    边区的法制以保障抗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它来自人民,又是为他们服务的工具。
    边区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以法制为依据,作准绳,严于法治。边区政府在确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各种制度和具体政策中,绝不违背边区参议会制定的施政纲领和其他单行法规。边区政府要求其工作人员知法守法,接受各级参议会和人民的监督,并同违背法制的行为和现象作斗争。例如,动员离队战士归队是一种好事,但仍必须按照《陕甘宁边区动员逃亡及逾假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办事,不得违背。但边区县以下各级政府和民众团体,在动员离队战士归队过程中,为争功劳,把本不属潜逃或离队的人,也强迫“归队”,而又把应该归队的擅自留用,以致“耍私情”等等。为此,边区政府曾批示各地,督促各级干部,应遵照动员归队条例和有关指示,“切实执行,不要敷衍”。又如,边区政府规定,除边区财政厅和粮食局以外,不能以“官价”购买民粮,只能用市价购买民粮(一般“官价”低于市价),可个别机关、团体,以致部队,违犯规定,借用政府名义,擅定“官价”,强购民粮之事时有发生。边区政府为顾及民艰,整饬政纪,三令五申,明令各地禁止,“如有违犯,一经发觉,定严厉追究,决不宽贷”。
    边区政府确是一个注重法制,严于法治的模范政府。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