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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以护廉,逐步完善惩治腐败的法规条例

雷云峰


    1935年12月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在瓦窑堡及时公布了1933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其中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处以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与此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重申了1934年2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贪污浪费与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文件。当时在军需紧急,给养困难的艰苦条件下,一方面向友军暂借(如向杨虎城借30万元),一方面自力更生,增加生产;再一方面是堵塞漏洞,严防贪污和浪费。这样保证了革命事业的发展壮大。边区政府成立后,把反对贪污、杜绝浪费、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清政廉洁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完善了惩治贪污,防止腐化的规章、条例。并由林伯渠、谢觉哉等亲自指导办理和制定。
    1938年8月15日,边区政府发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沦罪。(1)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2)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3)盗窍侵吞公用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7)违法收募税捐者;(8)伪造或伪报收支帐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之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之规定惩治之:
    (1)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2)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上述罪犯还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害人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得没收犯罪人财产以抵偿之。①。
    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1)贪污数日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在3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并号召人民控告揭发。“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党龄、地位、功劳、职务都不能成为他们赦罪、开脱的借口。如盐池县县长曹XX,贪污破获赌情案的罚款两起,共159元,在1938年2月被发现后,当即予以撤职。1938年4月安塞县第四、第六两区区长贪污没收的烟土也被撤职严办。1940年7月,华池县白马区委书记崔凤鸣,贪污了100元被逮捕。悦乐乡乡长王崇洁贪污了70余元受处理。又如,1933年参加革命担任安塞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的肖玉壁,在任内贪污公款3050元,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仅在1937—1938年的两年时间内,边区司法部门就严格判处180起贪污腐化案件,其中以各级政府人员中贪污粮食的现象为最多,据延川、华池7县统计,贪污亏空的粮食有204.1石之多,每石以50元计算,合洋10250元。其贪污方式:或用大斗收入,小斗支出,把公粮据为已有,如志丹县一位仓库主任就贪污了30多石;或共同舞弊,伙分贪污粮款,如固临县保安队管理员等三人,前后偷卖机关生产粮21石等;或空收帐薄,虚报损失,如志丹县四区仓库,本来长粮10石,反说短了26.7石;或用买粮款作私人生意,有的把应给群众的几分或几角扣下,总计20余元之多。由于贪污在帐目上出了明显的短缺时,也用许多方法来支吾,如华池县水汽台区粮库短14石7斗,就向上级报说老鼠吃了12石7斗。
    执法严明,对加强边区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起了保证作用,并在延安和陕甘宁边区使清政廉洁蔚然成风。
    ①《陕甘宁边区惩治含污暂行条例》,1938年8月15日《新中华报》第4版。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建立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37年7月—1940年12月)/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