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区财政经济的管理体制
为了保证促进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须建立适当的财政经济机构与管理制度。
1934年11月与1935年1月,陕甘边和陕北两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都设立了财政部,所属各县也设财政部(分没收、保管、会计三科),区设财政股。当时取消了旧社会的一切苛捐杂税,财政收入主要靠没收地主的财物、打仗胜利时的缴获和没收违禁品与罚款。后来还发行苏票。1935年9月,红25军到陕北后,与陕甘晋省委成立的同时,成立了陕甘晋银行,发行钞票约10万元。这时,对钱财实行分散保管,无统一的管理制度,也无统一的分配制度与标准,自收自用现象较普遍。
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后,陕北省财政部与中央财政部合并办公,开始对财政收支实行统一领导,将陕甘晋银行并入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苏票继续发行,到1937年3月,苏票发行连前共达170多万元。在红军西征取得重大胜利、苏区面积迅速扩大的情况下,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于1936年8月25日发出了《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规定地方财政以省为单位,在自给的原则下,建立各省负责的财政制度。但省的财政方针与收支概算仍须报经中共中央财政部批准,省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中央财政部报告。在概算范围内,如入不敷出,中央可予补助;如收入有余,中央得指令缴解。同时,对中央的收支也作了规定,正规红军的筹款,对外募捐,关税及特种税收(如盐税等)均归中央;中央直属机关、正规红军的一切经费及各级邮政经费,均由中央支付。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西北办事处撤消)后,财政体制分为三个系统,一是中共央央直属机关、学校、群众团体系统,财政收支由中央组织委员会负责;二是中央军委直属机关、学校,出发到华北前线抗日的部队与留守边区部队系统,财政收支由军委后方勤务部负责;三是边区政府直属机关、学校,分区、县、区、乡机关、学校,保安部队系统,财政收支由边区财政厅负责。
从1937年9月到1940年,边区政府内设立的管理财政经济的行政机构,主要有财政和建设两个厅。财政厅下先后设立统收、会计、审计、公产、总务等科和秘书处与税收(或税务研究)委员会;建设厅下先后设立工矿、农牧、商业、合作、工程、交通、生产等科和工业、林务处,工业原料推广委员会;另外,边府下面还设有生产、总预算、发行公债、节省、物资动员等委员会这些临时性的财经机构。
中共中央为了统一掌握三个系统的财政经济,于1938年7月,成立了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李富春、曹菊如为正副部长。9月以后,所有财政收入统归中央财政经济部掌管。财政支付,由各机关单位作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份经常费和特别费开支预算,按时送交各所属系统的主管机关(中共中央系统为中央秘书处,中央军委系统为后方勤务部,边区系统为边区政府),各主管机关将所属机关单位的年度、季度、月份开支预算汇总后,编制出各系统的年度、季度、月份开支预算,连同各机关单位的预算一并按时送交中央财政经济部,经审核合规定后才予以支付。各机关单位如增加人员马匹编制或其他开支,未经主管机关最高首长批准与中央财政经济部的同意,中央财政经济部拒绝接受、不予支付(即各系统的主管机关无自行决定财政开支权)。
1938年9月以后,边区银行(1937年10月1日由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称)交给中央财政经济部直接领导,边区所办工厂也交给中央财政经济部工业处管理。
194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中央财政经济部将全部财政收支管理权移交给边区财政厅;同时,将边区银行、原边区所办的工厂都交还给边区政府领导或管理。从此,中央财政经济部由行政机关改变为研究财政经济的机关。
边区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与机构虽处在创设阶段,但当时对于恢复与发展工农业生产,活跃市场都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