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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众团体组织纲要

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高举民族解放的旗帜,根据“抗战高于一切”、“一切服务于民族自卫战争”的原则,把一切力量献给抗战,坚决为抗战的胜利而奋斗,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了贯彻团结抗战的方针,争取最后战胜日本侵略者,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明确提出:全国人民总动员,“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全中国人民动员起来,武装起来,参加抗战,实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枪出枪,有知识出知识。”1938年10月,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推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不断制造摩擦事件,掀起反共高潮,压制全国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
    在这种情况下,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当时边区所处的政治地位和环境条件,于1939年4月4日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纲领》规定:“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迁徙与通讯之自由,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充实抗日地方武装力量,发展与健全人民抗日自卫军、抗日少先队,加紧其政治、军事、文化上的教育与训练。”1941年在选举边区参议员的过程中,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共产党的竞选纲领。这个纲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于同年5月1日正式公布,亦称《五一施政纲领》。这个纲领是对《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是对抗战四年来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补充和完善,因此,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决议,把“五一施政纲领”作为今后“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在这个纲领的第六条明确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上述这些规定,是陕甘宁边区掌管民政事务中关于民众团体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依据。
    毛泽东指出:“伟大的民族革命战争,没有普遍和深入的政治动员,是不能胜利的。……动员了全国的老百姓,就造成了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造成了弥补武器等等缺陷的补救条件,造成了克服一切战争困难的前提。”①他又说:“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日本敢于欺负我们,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民众的无组织状态。克服了这一缺点,就把日本侵略者置于我们数万万站起来的人民之前,使它像一匹野牛冲入火阵,我们一声唤也要把它吓一大跳,这匹野牛就非烧死不可。”②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发动和组织民众,从建党之初就主张建立民主政治,争取人民群众的各种民主权利。抗战初期,国共两党合作抗战,中共中央提出动员一切力量,实现全民族抗战的全面抗战路线。陕甘宁边区以它特殊的政治地位,走在全国的最前列,给人民以最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以及一切可能使用和发挥这种权利的条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投身于抗战建国的伟大事业,1942年4月3日,边区政府民政厅根据施政纲领第六条之规定,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纲要》言简意赅,对民众团体的组建原则、任务、经费及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凡边区民众在不违反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之下,均有集会结社之自由”;“凡边区民众在自愿原则下,得依各种不同职业、地区、信仰、性别、年龄组织团体”;“凡民众团体之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其不足者,政府认为必要时,得酌量予以补助”;“凡民众团体须向政府申请登记,其登记办法另定之”;“民众团体得协助政府进行各种公益事宜,并受当地政府之指导”等。《民众团体组织纲要》的制定,既是对中共中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有关全民动员规定的具体落实,又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保护,把在抗战救国热潮中蓬勃发展起来的民众团体,引向法律程序的正确轨道。
    ①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出版,第480页。
    ②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出版,第511~512页。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胡民新 李忠全 阎树声编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