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二
二、《条例》所包含的政策内容
《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分7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征购土地范围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地主,《条例》规定了不同的政策内容,“一般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对于“在抗日战争及自卫战争中,著有功绩之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对于土地在边区而家居住在边区之外的地主,应给予同样土地,其土地“在地主未返回边区之前,由当地政府代为经营。地主回来后,即交还其自行经营”;地主献地后,所留土地超过规定“应留地数者,其超过部分仍应征购之”,“不足应留地数者,由县政府呈请边区政府,酌予补发部分公债”。对于地主出典的土地,《条例》规定“应在征购之列”,如果地主“原典地价超出征购地价者,地主不退出多收之地价”;如果地主“原典地价低于征购地价者,应将不足的部分补给公愤”。对于地主的荒山或“拉荒地”,如果“地权无确实凭据者,除给地主留足够耕种之土地外,其余收回公有”;如果有确实凭据者,除按本条例规定留给地主土地外,“其每人平均土地在百亩以内者,应根据土地质量及地主实际生活需要,由县政府酌发公债征购之。超过百亩以外之部分,无代价收归公有”。对于地主的房屋、窑洞,《条例》规定“地主居住本院以外多余之房屋窑洞(包括碾磨在内),及地基崖势,皆得以土地公债征购之;佃户居住地主之房屋窑洞,如系佃户亲自建筑者,即归佃户所有,不再给价”。对于其他土地,《条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地主自力耕种的土地,富农的土地和一切非地主成分但因无劳动力而出租的土地不得征购;二是宗教团体及庙院所占有的土地,以当地人民公议决定征购或不征购;三是族田(或称社地、祠堂地、坟会地)由乡政府协同乡农会商同族人公议决定征购或不征购。
第二,关于地价评定的规定。《条例》规定“地价由当地乡政府协同乡农会及地主具体评价定之”。其评定标准,应按各地地价与土地质量之不同,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均两年收获量之总和,最低不得低于该地平均一年收获量。地价“以细粮与公斗计算”,采取超额递减办法,地主每人平均所得地价在5石以下绘价100%;5至10石,给价80%;11至15石,给价60%;16至20石,给价40%;2l至25石,给价20%;26至30石,给价10%;超过30石以上部分不再给价。房屋、窑洞的购价“不得超过当地现价的三分之二。佃户居住地主之房屋窑洞,如系佃户亲自建筑者,即归佃户所有,不再给价”。
第三,关于土地承购的规定。对于从地主手中征购的土地的分配问题,《条例》规定“按征购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承购。地价分为10年付清”。而家境贫穷没有能为支付地价的贫雇农或佃农,“经县政府呈请边区政府批准后可予免付”。土地承购时以现有耕地为基础进行调剂,使每人拥有土地的数量与质量大体平均。条例明确规定原耕地上的贫苦佃农及雇农、家境贫苦的革命死难者遗族、现役军人的直系家属及复员退伍军人有承购土地的优先权;移民难民和当地居民一样对待;对于工人、小手工业者、小商人“必须按当地土地情形和家庭生活需要,由乡政府和农会斟酌规定其承购土地之数量。”
第四,关于土地公债清偿的规定。对于土地公债清偿办法及有关问题,《条例》规定“土地公债基金,为边区农业税及承购者之缴价”;“土地公债之票面,以细粮计算”;“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清偿期为每年秋末”;“每年到期土地公债之本息,可以抵交农业税,但只限于本县范围”;“土地公债,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得在市面流通”。边区银行为土地公债清偿的经理机关。
该条例在边区施行了一段时间后,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条款“妨碍占人口大多数之无地或少地农民得到土地”。①因此,经过边区专员县长会议的讨论,1947年2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征购范围,取消了“地主自力耕种之土地不得征收”和“土地上之树木及果园,属于佃户栽种者归佃户,属于地主栽种者归地主”的条款。二是提出了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将原条例中“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地为基础,进行合理之调剂”改为“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人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②其核心是“取消原定以现耕为基础的承购原则,征购土地应按人口分给无地少地者。”③修改后的条例更符合边区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边区人民的利益,更能调动广大农民进行土地改革的热情。
总之,《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为边区用公债的办法征购地主土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有颁布之前,该条例是陕甘宁边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制度。
① 《边府命令修正土地条例》,《解放日报》1947年2月12日。
②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1辑,第107页。
③ 《边府命令修正土地条例》,《解放日报》1947年2月l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