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战字第122号]
高等法院、各专员公署、各县市政府:
查我陕甘宁边区对于鸦片和毒品,一贯悬为厉禁,惟自抗战以后,敌区烟毒,每多偷向我后方运售,遂使我边区干净土地,亦众遭波及,若不重申禁令,势以死灰复燃,本府为贯彻禁政,根绝烟毒起见,特决议组设“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并通过《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以利进行,除任命霍维德兼任督察处长,负责组设禁烟督察处外,兹将查获鸦片毒品办法印发一份,希即遵照,协同查禁,并转令所属一体遵照为要。
此令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代行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