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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陕甘宁晋绥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指示

史志诚





    ——关于今后缉私工作及修正颁发《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缉私规章》
    [产字第19号]
    (1949年1月10日)
    各专员、县(市)长、分区司令员并各级缉私委员会:
    边区缉私工作在过去一年中由于加强领导与成立缉私组织,在贯彻禁令、阻遏走私气焰以及查获违禁品等方面获得了若干成绩。但缉私工作本身,尚有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有不少缉私分会,放弃领导,有名无实,有的甚至发生乱收乱用,不解不报等无政府无纪律状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因,是各级政府及领导机关对这一工作仍不够重视,放松了对缉私工作的领导所致。
    为保证禁令彻底执行,除修正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缉私规章随文颁发外,对于今后缉私工作特指示如下:
    (一)各地政府及领导机关首应认识加强缉私工作是贯彻禁令有力支援战争胜利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作为本身日常工作的一个部分,经常注意领导检查缉私工作并对所属干部及缉私人员进行教育。
    (二)各机关的负责同志,对于本部的生产人员应经常抓紧教育,绝对禁止违法走私。为贯彻此项决定,特授权缉私队,如发现情况有随时检查公营商店(之权)。倘经查获,除将违禁品没收、商店封闭、经手人送政府依法惩办外,该部门主管人亦应受到处分。
    (三)为加强各地缉私工作,凡未成立缉私队的分区须迅速依据当地情况成立一定数量的缉私队,并由专署和分区司令部负责发给枪弹武器。缉私队成立后可按绥德分区的办法,由缉私分会委托税务分局领导,缉私人员待遇按地方部队标准发给,由税务分局统一向财政厅造决算报销,已成立缉私队者,必须加强缉私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执法守法,领导方面对于缉私人员的赏罚必须严明,违法失职者须受处分;著有成绩者应予奖励。缉私人员在原则上不给缉私奖金,但成绩优良者可由缉私分会提出意见,呈请缉私总会审核批发工作奖金。
    (四)查缉物品除一般的依条例处理外,对于贫苦群众及军公(工)烈属如因没收一[以]致不能回家者,可由当地县(市)政府证明,酌发路费(此项须按月转分区财委会向财厅报销),但屡犯者不应照顾。
    (五)为了纠正已往缉私工作上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缉私分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工作报告制度与没收品的报解制定。
    第一:分区缉私委员会,须按月汇制缉私情况简报及报告表一次(两份),按季作综合性的工作报告一次,呈报边区缉私总会。四八年度的缉私总结,应于二月底前作出报告,呈缉私总会,以便呈报西北局和政府。
    第二:各县没收品(指毒品、敌币、银洋、赤金)必须按月解交缉私分会,除延属、三边、绥德分区按期(多者每月一次、少者两月一次)直接解送延安总会外,其余分区一律解交分区贸易公司,但解交公司后须按月将贸易公司收据寄来总会,以凭换取正式收据。
    (六)凡群众协助缉私者一律依照缉私提奖规定发奖。领发办法规定为:奖金一律由税务机关在税收中先行垫支,发给前须先经县的贸易支公司(或分公司)评定成色价格,并取得公司的证明信后方可发给。奖金的报销办法,则由各地的税务机关按月造出决算(附领据及证名[明]信)向财政厅报销。
    以上各项希各地缉私分会及军政税务贸易机关切实研究执行为要!
    (附陕甘宁晋绥边区缉私规章一份)
    边区政府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杨明轩
                  刘景范
      军区司令员  贺  龙
        政治委员  习仲勋
        副司令员  王维舟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